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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应如何布局中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过程中,如何对其中所记载的各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布局,是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这是因为,只有通过合理的权利要求布局,以形成多层次的严密的专利保护主题的组合,才可以保证专利权人获得有效的最大化的法律保护。一般而言,权利要求的布局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主题名称通常,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主题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考虑延伸技术主题的保护,以形成更周全的保护网。具体地,可以考虑从并列型主题和拓展型主题的角度进行延伸。所谓并列型主题,包括××方法及对应××方法的产品、××产品及对应××产品的制造/使用方法等情形,而拓展型主题包括××方法及包括××方法的方法、××产品及包括××产品的产品等情形。采用拓展型主题进行延伸,可以涵盖产业链上更多节点,帮助专利权人更好地运用专利资产辅助商业运营。例如,当发明人提供轮胎改进方案的交底材料时,经过沟通,可以要求保护如下两个主题:1.一种轮胎,其特征在于,A。2.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轮胎。中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要求保护“轮胎”这一主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包括“自行车”这一拓展主题的好处在于:如果自行车的组装者不知道所使用的轮胎是侵权产品,并且能够证明所使用轮胎的合法来源,则其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添加拓展权利要求后,组装者使用轮胎组装自行车的行为,不仅仅是侵犯轮胎专利的使用行为,更是侵犯自行车专利的制造行为,则无论侵权者主观状态如何,无论能否证明轮胎的合法来源,均要同时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尽可能地对主题名称进行拓展,可以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此外,发明点一般不宜体现在主题名称中,否则容易造成划界不清楚、特征重复等缺陷;功能或效果也宜不体现在主题名称中,以避免对现有技术理解、把握不到位的问题;主题名称还可以使用一些偏僻的专业术语,以增加竞争对手的检索难度。二、列出所有技术特征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可以构造特征树,将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同时反映在特征树中。对于产品类申请,其技术要素更多地体现在空间要素上,因此,在分析技术特征时,应重视产品的组成部件及各组成部件之间的关系上;对于方法类申请,其技术要素更多地体现在时间要素上,因此,在技术特征时,应重视方法的组成步骤及各组成步骤之间的关系上。三、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且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分析发明人提出的技术问题,针对该技术问题选择对比文件(如专利说明书、技术资料、产品等);2、根据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检索到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重新确定技术问题;3、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已解决发明人所提出的该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则技术问题不变;4、发明人提供技术方案,在研究该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帮助发明人确定技术问题。在确定技术问题时的工作,有可能影响到将来形成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四、从技术特征中筛选出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独立权利要求众所周知,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太大,将涉及到更多的现有技术,从而导致不易授权;而如果保护范围太小,虽然授权难度降低,但容易被竞争对手回避。因此,独立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范围应适当,既要考虑授权需要,又要维护专利权人的最大利益。在实践中,将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从而形成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地,可以将必要技术特征中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以区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撰写完独立权利要求后,可以从技术问题的角度进行自查。如: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解决确定的技术问题,如果可以,则说明独立权利要求中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还包括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如果包括,则说明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过多,需要删除这些多余的技术特征。此外,在确定技术效果的前提下,还可以从技术效果的角度进行自查。如: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达到确定的技术效果,如果可以,则说明独立权利要求中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特征是否还会产生其他技术效果,如果可以,则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限定的技术特征过多。总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应相互对应,尽量删除其中不必要的用语和限制。五、从剩余的技术特征中筛选出附加技术特征,形成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应充分发挥审批防线、无效防线和侵权防线的作用,即:在审查中,通过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缩小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获得授权的可能;在无效中,通过合并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缩小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避免被宣告无效;在侵权中,可以直接将侵权产品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使侵权行为变得更清楚。为了发挥审批防线和无效防线的目的,应使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进行有效的小步合并,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层次不宜相差过大,在独立权利要求和限定具体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设定对应中间保护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发挥侵权防线的目的,应将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落实到具体产品上,尤其是易取证的产品,从而利于后续可能的侵权诉讼。根据从属权利要求中附加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关系,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为:追加型和细化型。如:1.一种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B。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A包括D和E。则: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为追加型,即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C是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A和B的基础上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3为细化型,即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D和E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A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可以从追加和细化两个角度进行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具体地,可以从必要技术特征之外的剩余技术特征中选择与必要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特征、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都很清楚的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将剩余技术特征中对发明目的无实际意义的技术特征删去,从而形成从属权利要求。在保证技术方案完整清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单特征限定的方式。仍以上面例子进行说明,上述半导体结构还可以包括G或/和H。则,可以增加以下两个从属权利要求: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H。此外,由于无效宣告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仅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应尽可能地去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从而在无效宣告中可以采用合并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确保专利权的有效。如上述例子中只有当半导体结构同时包括A、B、C和G才具有创造性时,则可以采用合并从属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4的方式得到新的有效独立权利要求。以上结合笔者的实践,就权利要求的布局若干问题作出初步探讨,更多的问题有待于业内人士多加重视和讨论,以共同促进中国专利事业的发展。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见,权利要求书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本文中,笔者将围绕“如何在权利要求书中对记载的各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布局”进行介绍。确定主题名称一般情况下,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主题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考虑延伸技术主题的保护范围,以形成更周密的保护网。具体而言,可以从并列型主题和拓展型主题的角度进行延伸。所谓并列型主题,包括某方法及对应某方法的产品、某产品及对应某产品的制造/使用方法等情形;拓展型主题包括某方法及包括某方法的方法、某产品及包括某产品的产品等情形。采用拓展型主题进行延伸,可以涵盖产业链上更多节点,帮助专利权人更好地运用专利资产辅助商业运营。此外,发明点一般不宜体现在主题名称中,否则容易造成划界不清楚、特征重复等缺陷;功能或效果也不宜体现在主题名称中,以避免出现对现有技术理解和把握不到位的问题。此外,对于主题名称,还可以使用一些生僻的专业术语,以增加竞争对手的检索难度。列出所有技术特征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可以构造特征树,将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同时反映在特征树中。对于产品类专利申请,其技术要素更多地体现在空间要素上。因此,在分析技术特征时,应重视产品的组成部件及各组成部件之间的关系。对于方法类专利申请,其技术要素更多地体现在时间要素上。因此,在分析技术特征时,应重视方法的组成步骤及各组成步骤之间的关系。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项工作,有可能影响到将来形成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要给予足够重视。如何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笔者归纳了以下几种情况:1.分析发明人提出的技术问题,针对该技术问题选择对比文件(如专利说明书、技术资料、产品等);2.根据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检索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重新确定技术问题;3.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已解决发明人所提出的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则技术问题不变;4.发明人提供技术方案,在研究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帮助发明人确定技术问题。筛选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要求的保护范围应适当,既要考虑授权需要,又要维护专利权人的最大利益。在实践中,将“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从而形成独立权利要求。此外,可以将必要技术特征中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以区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撰写完独立权利要求后,可以从技术问题的角度和技术效果的角度进行自查。总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应相互对应,尽量删除其中不必要的用语和限制。筛选附加技术特征,形成从属权利要求在确定从属权利要求时,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层次不宜相差过大,在独立权利要求和限定具体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应设定对应中间保护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此外,应将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落实到具体产品上,尤其是易取证的产品,这样有利于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专利侵权诉讼。根据从属权利要求中附加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关系,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为追加型和细化型。例如:1.一种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A和B。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A包括D和E。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为追加型,即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C是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A和B的基础上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3为细化型,即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D和E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A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可以从追加和细化两个角度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布局。此外,在保证技术方案完整清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单特征限定的方式。仍以上述例子进行说明,上述半导体结构还可以包括G或/和H,即增加以下两个从属权利要求: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5.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半导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H。需要强调的是,从属权利要求应尽可能地去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知识产权报作者董世蕊)
本文标题: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应如何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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