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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中国海洋大学思修第八章民法
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第一次起草是在1954年;第二次起草1962年开始;第三次起草1982年开始;第四次2002年12月《民法(草案)》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草案包括九部分总则;物权法(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实施);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案例1年仅15岁的宋姣搞成了项发明,各种荣誉也将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由谁享有呢?是宋姣?还是她的父母?《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案例2张某是个司机,外出遇车祸不幸死亡,家有老母和怀孕7个月的妻子李某。张某的遗产折算3万元人民币。问:胎儿能否得到遗产?胎儿的特殊地位《继承法》:“遗产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死亡的时间我国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为特征呼吁人们接受脑死亡标准案例3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一日,当小强在玩耍时,遇见有人用车拉着镜子。小强当即拿起石头砸过去,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说,小孩小,不懂事,以此拒绝赔偿。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答:付某。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年龄和智力,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案例4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镇的啤酒厂打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旧彩电,遭到了其父母的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张某与李某的彩电交易是否有效?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部分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需经监护人同意方可进行或由法定代理人进行案例5李学军17岁,高三学生。一天在商场买东西领到一奖券,结果中了最高奖。李学军母亲去兑了奖,把这5000元钱放在家中。李学军趁母亲不备,悄悄拿了这5000元钱到买了台高级游戏机。母亲不同意,拉着李学军到商场,说李学军买游戏机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李学军购买游戏机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人和不能辩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保护其利益的制度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作用时效:开始于法人的成立,终止于法人的解散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法人以自已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作用时效:开始于法人的成立,终止于法人的解散法人的行为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法定代表人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案例6大张为独占老父遗产,在父亲病床前,以死相胁,逼迫老父违心立下一份遗嘱,父亲名下所有房产均归大张继承,他人不得分割。(立遗嘱行为)白海、朱山赌博,朱输给白4000元。为“捞本”,朱向白借款1500元,并再输给白。白让朱写一张“借白海现金5500元”的借条。(借贷行为)案例7孙某在行窃时被肖某发现。因两人很熟,孙遂要求肖保密。肖则提出保密费。经讨价还价为1000元。次日付清。(合同行为)为上网,17岁的中学生小刘瞒着父母用自己得的奖学金买了台价值5000元的电脑。(买卖行为)为实现父母早抱孙子的愿望,20岁的小张与女朋友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举行了婚礼。(结婚行为)无效的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无效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根本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地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种类(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案例8台胞王某欲回大陆定居。经与张某协商,就购买张某一套楼房达成一致。因探亲期限届至,遂委托自己的侄子王甲代为签订协议和办理产权证书。王某在支付了购房款后由王甲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甲偷偷与张某的妻子刘某达成一致意思,另外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购房人为王甲。并持此份房屋买卖协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因王某与王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案例9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甲和丙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答: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甲乙合同为无效合同;乙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定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种类•(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案例10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因重大误解而为的行为)案例11李某的父亲生前是集邮爱好者,去世时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不懂。一日,集邮爱好者刘某无意间发现了这邮票,随即表示愿意购买,最后以5000元将邮票买走,李某很满意。实际上李某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显失公平的行为)案例12消费者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经鉴定,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受欺诈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出卖者出卖假货的,应认定为欺诈。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故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案例12丁某在某市旅游景区筹资开办了一家饭庄。2010年夏天一个下午,丁某接待了前来旅游的尚某就餐。就餐时,尚某要了一些海蟹、虾、鱼等下酒菜。当晚9点,尚某离开了饭庄,回到了宾馆。第二天下午,便传来尚某当晚食物中毒死亡的消息。丁某闻后,立即赶到医院,向其家人询问实情。由于尚某突然死亡,警方已经介入,家人也不知道尚某死亡到底是什么原因,为此丁某向其家人表示,只要尚某真的是在他的饭庄就餐食物中毒所亡,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给其家人10000元处理尚某后事。10天后,尚某的死因经法医鉴定,做出了“心肌梗塞死亡”的结论。尚某的死亡并不是食物中毒,死因与丁某无关。此后,丁某曾先后找尚某的家人,想索回先前支付的10000元,可尚某的家人却迟迟不还。丁某以尚某的家人为被告诉讼到法院。问:•1.丁某同被告之间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丁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案例13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乘人之危的而订立的合同)答: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以1/4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可撤销合同可撤销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主张无效的人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由受害人主张无效利害关系人都可主张无效后果不同是否撤销不一定,超过一年的不能撤销从开始就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普通诉讼时效案例1甲、乙同学同班,大一上半学期乙向甲借1000元钱,说一个月还,并写了借条。当时还有丙同学作证。但一个月到了,乙仍没有还钱。甲没好意思催要。很快大四到了,甲拿着手中的欠条找到乙,乙却不认帐,说借条是假的,根本没有借钱这回事。甲说还有丙同学作证,乙说他们是串能一气来诬陷。甲要到法院去起诉诉讼时效意义:(1)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了解案情(2)促使当事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作用;(3)使当事人不确定的民事关系确定下来,稳定经济秩序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的特点在于: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不具有普遍意义;与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不同案例2张某21岁,8年前张某右眼被一名12岁的孩子用小木棍刺伤致残,当时父母鉴于双方都是孩子,没有提出任何要求,自己承担了一切损失和痛苦。现在,因为右眼残疾对张某的工作和婚姻造成了重大影响,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答:适用短期诉讼时效,1年《民法通则》:“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特别诉讼时效下列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案例3甲借给乙2万元钱,借条定于1980年1月1日之前还清,到期没还答:甲的诉讼期间从80年1月2日至82年1月2日如果甲瞒着妻子把钱借给乙,把借条藏在箱底,不久就去世。到期乙没有还,甲妻也不知道。83年5月4日,甲妻发现了借条答:甲妻的诉讼期间从83年5月4日至85年5月4日。如果甲妻2004年3月才发现此借条,就丧失了起诉权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的暂停)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案例4甲借钱给乙,借条上最后还钱日为:80年1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为80年1月2日—82年1月2日。81年10月2日,甲因车祸失去行为能力,直到1983年1月2日才恢复行为能力。诉讼时效已进行了21个月。恢复行为能力后还有3个月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情况(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如:权利被侵害的无行为能力人无代理人的情况;权利人因意外无法行使请求权等。诉讼时效进行了20个月时,发生中止的事由,障碍排除后,还有几个月?答:4个月诉讼时效进行了12个月时,发生中止的事由,障碍排除后,还有几个月?答: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案例5甲对乙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98年1月1日,乙于01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答:诉讼时效期间:01/1/1—02/1/1。01年9月1日发生地震,10月1日停止,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01/9/1—10/1暂停,诉讼时效期间01/1/1—02/2/1案例6诉讼时效期间: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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