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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文件城环字〔2010〕5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现将《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2—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部、委)有关部门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清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凡以研究所名义申请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研究所收入。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项目研究和开发的相关支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第四条研究所科研经费统一由所科技创新处、资产财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创新处按项目来源和时间进行编号,开具“经费拨款通知”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资产财务处。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须合法,经费开支审批程序按照研究所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六条根据来源渠道不同,科研项目经费分为以下两大类:—3—一、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委厅局、厦门市各委办局直接下达给研究所的各类研究项目或任务经费,以及研究所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研究所的经费。二、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省市的地方机关、社团、部队、其他研究院所、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港澳台及境外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大陆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第七条纵向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技创新处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预算到期项目,由资产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第八条横向经费实行项目计划管理。科技创新处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计划到期项目,由资产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第九条对于中止、撤销的项目,由科技创新处通知项目组、财务部门停止经费使用。项目组应在1个月内向科技创新处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结余经费由科技创新处提出处理方案,报经研究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财务处进行处理。第十条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或项目管理部门的规定比例收取,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经费分段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第十一条接待费执行国家或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比例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核定。第十二条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或聘请等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执行国家或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比例核定:项目经费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第十三条对于有经费结余的横向项目,按照项目结余经费额的65%对项目承担人员进行奖励或作为研究组的发展资金,项目结余经费额的35%由研究所统一用于公共支出。第十四条研究组对外提供分析测试和技术咨询服务经费到账后直接按照横向经费管理办法一次性结清;研究组对外提供技术培训和举办会议的经费,在培训和会议结束后按照横向经费管理办法一次性结清。第十五条项目和经费使用发生或关联发生的各种税费由研究组承担。—5—第十六条研究所原有规定、管理办法或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创新处、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主题词:项目经费办法通知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2010年1月12日印发
本文标题: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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