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三交河消防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第一章三交河煤矿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理责任三、消防设计材料的上报、建设工程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五、施工现场电气焊作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三交河煤矿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一、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内容与要求二、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及责任划分三、喷水灭火系统的定期检查四、室内消火拴系统的定期检查五、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定期检查六、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第一章三交河煤矿建设工程及矿区内明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计划科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保卫科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理责任第一条计划科必须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工程审批,并承担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第二条施工单位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第三条计划科要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得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第四条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五条保卫科要在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六条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三、消防设计材料的上报、建设工程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第一条对矿建设工程涉及到的消防安全设计文件,计划科必须向保卫科提供下列材料:(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图,消防供水管路图,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图,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图,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图,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图。(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条保卫科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向矿防火安全领导组书面汇报,并通知计划科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计划科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保卫科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保卫科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计划科恢复施工。第三条保卫科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向矿防火安全领导组书面汇报,并通知计划科改正。计划科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矿防火安全领导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由保卫科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计划科恢复使用。第四条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按规定报保卫科备案的,保卫科按规定予以处罚,通知计划科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保卫科要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计划科,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使用。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由计划科负责,地面安全科督促计划科做好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第二条施工单位需在开工前15日内向保卫科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由保卫科审批或备案。第三条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第四条施工现场的进水管不得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有明显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不准存放任何物品。第五条高度超过24米的在施工过程,应设置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65毫米,并随楼层的升高每隔一层设一处消防栓口,配备水龙带。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使水柱能射到最高、最远点。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筑,设在安全位置,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的上端,并设专人值班,要保证不间断供电。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明确划分施工现场的用火作业区、易燃和可燃材料场、库房区、易燃废品临时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并以书面形式报保卫科审批、备案。第七条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矿防火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矿区内工地不准支搭木板房、彩钢房,必须支搭时,须经保卫科审查批准,并且栋与栋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八条施工工地的库房,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购进可燃材料时,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购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不准住人。第九条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施工过程中,要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以及从事防水施工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措施。第十条冬季施工,保温材料的存放和使用必须采职防火措施。凡矿区内的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车间、厂房、矿井及重点防火部位)从事电、气焊切制等明火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作业证。动火前要清除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作业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作业证手续。并在动火作业前,将用火作业证报保卫科备案。五、施工现场电气焊作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从事电气焊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准操作。第二条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操作前必须在保卫科办理用火申请手续,由保卫科发放用火作业证后,方可作业。第三条保卫科批准用火要求:定时(时间)、定位(层、段)、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应采取的具体防火措施)。若部位变动或超过规定时间仍需继续操作时,应事先更换用火证。用火证只限当日,由作业人本人随身携带,以备保卫科检查。第四条焊、割作业后存放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或设备,在危险物品没有得到清除前,不得再进行作业,必须在采取安全清洗措施后,方准进行焊、割。第五条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木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同步、同期、上下、交叉进行。严禁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焊、割作业。第六条电焊机必须设立专用电线,不准将地线错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第七条氧气瓶导管、软管、瓶阀及减压阀等,不得与油脂、沾油物品接触,氧气瓶与乙炔应分开放置,不得倾倒和受热。第八条在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高空和露天的焊、割作业应停止。第九条作业完毕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气源、电源,并检查现场,确定无火险时方可离去。第十条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二章三交河煤矿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沙箱、消防斧、桶、钩、锹、灭火器底座等器材。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内的火灾报警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等固定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是指与消防有关的文字、图案等。一、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一条各单位部位、设备、车辆应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材,明确落实专人负责维护保管,建立消防器材设施信息卡,并张贴于醒目处,每日交接班人员必须检查一次消防器材及设施,保证完好、应急有效,按规定填制消防器材设施检查日记录台帐。第二条各种消防器材、设施、工具不得用于与消防灭火无关的事情,未经保卫科批准,不准私自开启消火栓接管用水。各单位的消防设施必须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卫科负责联系修理,并监督使用。第三条因故需停消防用水时,调度室应提前通知保卫科和有关生产单位。第四条对由于管理不善,损坏、丢失或私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者,由保卫科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给本规定予经济处罚。1、消防道路管理(1)厂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2)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留在厂区十字路口、拐弯处和路面狭窄处,以免影响灭火行动通行。(3)工程施工需要挖沟断路和占用路面堆放物品而影响消防车通行者,必须提前到调度室备案后再到保卫科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必须在限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原,并经保卫科验收。(4)油品罐区道路靠近储罐一侧不应种植影响消防灭火的树(灌、乔)木。二、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及第一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器材及安全标志由使用单位具体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由矿后勤服务队具体负责管理维护,井下消防器材及设施、安全标志由通风科负责。第二条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是扑救各类火灾的先决条件和战斗武器,要求全体员工都要爱护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第三条非火灾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使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需经保卫科许可。第四条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及设施上不得堆放杂物遮盖,消防器材及设施处于随时可用状态。第五条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由各单位兼职消防人员按照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性能要求,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保卫科及时更换或维修,超过三个工作日未更换维修的,保卫科将根据矿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处罚,责任连带单位负责人。第七条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系统,应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是否正常。第八条检查所有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如电源转换开关、灭火转换开关、防排烟、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转换开关、应急照明转换开关等是否正常。第九条直观检查所有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报警信号传输线、接地线、接线盒及设备等是否处于安全无损状态。三、喷水灭火系统的定期检查第一条消防水泵房必须配备两台消防专用水泵,正常情况下一台稳压泵运行,另一台备用。稳压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水压力、流量能满足设计要求。对备用泵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认真进行维护保养,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每班盘车一次、每周试泵一次(不少于15分钟)、定期润滑并做好记录。第二条喷水灭火系统在使用中,应每日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各单位车间装置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消防水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消防水泵房及喷水系统要做到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态。第三条除日常检查时,应每月对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一)喷头。每月检查一次喷头外观,喷头外表应清洁,对轻质粉尘可用空气吹除或用软布擦净;对含有污垢的喷头应将其分批拆换,集中清理,但不能用酸碱溶液或
本文标题:三交河消防管理制度汇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0401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