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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6年9月18日在XX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会议室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会议由股东XX召集和主持,XX记录。本次会议已于15日前以口头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所议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应到股东2人,股东XX、XX全部出席,持股比例100%。会议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和公司组织机构等问题,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了表决权。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赞同,会议通过如下决议。一、同意设立XX工程有限公司。二、会议通过了XX工程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面知道公司活动和对外进行交往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三、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对拟任公司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拟任公司执行董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在以上审查的基础上,选举徐伟任公司执行董事。四、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股东会对拟任公司监事的认知资格进行了审查。拟任公司监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职文件在以上审查的基础上,选举刘彦斌任公司监事。五、公司设经理。股东对拟人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拟任公司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职文件在以上审查的基础上,经理由执行董事徐伟兼任。六、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除股权转让以外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签名:涿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9月18日
本文标题:XX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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