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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2015年1月17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广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一)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省委始终把法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扎实推进公正司法,着力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动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广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我省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少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法规不够完善,立法质量有待提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然存在,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部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全社会法治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当前,我省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战略机遇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叠加交织的阶段性特征更加明显,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日趋繁重,各种矛盾和挑战显著增多,法治建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增创新优势、当好排头兵,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二)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探索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加大主动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探索和完善法规规章多元起草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强化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依法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规定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先行先试,从法律制度上进行探索。编制和公布各级政府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快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争取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积极推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建设。稳妥推进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试点。健全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实行举报线索集中动态管理、集体评估、处理情况定期通报等制度。推进案件线索数据库建设,加强对案件线索管理、流转和调查的监督。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推进检察机关内部反贪机构职能配置和资源整合。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信息系统,完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协查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健全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工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快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实现案件流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完善检察机关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可通过网络依法实时查询办案流程相关信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网络直播。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增强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再审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增强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禁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严禁将罚没、收费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三)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紧紧围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广东,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基本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确保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到依法治省的各领域各环节。结合广东实际进行实践探索。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努力在依法治省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适应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努力推动我省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二、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一)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全省人民、各级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健全保证宪法法律在我省实施的机制。加强地方立法,及时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发挥地方立法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确保地方立法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探索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加大主动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落实国家宪法日制度,广泛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地方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建立地方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与调整、法规规章制定与修改的重大问题,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三)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深入分析立法需求,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及时开展立改废释,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起草法规草案工作,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法规草案质量。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比例。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四)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规章立项制度,科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完善规章起草制度,坚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与部门起草、委托起草相结合,重要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等工作。(五)明确地方立法权力边界。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制度,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报请批准的法规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防止久拖不决。依法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规定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先行先试,从法律制度上进行探索。按照国家的部署,有序推进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充实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力量,做好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工作。支持和指导民族自治县用好有关立法权。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适用依据的,由制定法规的人大常委会依法解释。政府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处理。(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立项论证制度。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度,完善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直接提出立法建议的机制。开展立法项目论证,通盘考虑,科学选择,及时将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听证、评估、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探索和完善法规规章多元起草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制度,法规草案都要征求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在地级以上市各选取1个以上县(市、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有立法权的市和民族自治县要根据实际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落实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有重点地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有关立法活动,探索人大代表跨级、多层参与立法工作;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的数量。健全表决前评估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新制定、全面修订及涉及重大制度调整的法规草案,要进行表决前评估。对一些重要法规,要开展立法后评估。完善评估机制,构建法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完善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法规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进行单独表决。(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保障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以保护产权、维护
本文标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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