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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9年5月4日实施:2009年5月11日第1页共23页宝钢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QBZ02040-E第1版签发:蔡一帆职工奖惩管理办法1总则1.1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宝钢发展全体职工。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办法。1.3根据本办法,制定《宝钢发展各类奖励项目》、《惩处实施细则》、《对违纪违规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实行经济赔偿的细则》(详见附件)与本办法配套使用。2奖惩标准的制定2.1宝钢发展在制定和修改《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时,应经宝钢发展职代会审议通过,进行公示或告知职工后实施。2.2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奖惩管理实施细则时,应经职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经工会平等协商后确定,并进行公示或告知职工后实施。3奖惩管理3.1宝钢发展必须实行严格的职工奖惩管理,确保生产、服务、经营的安全、顺行、持续、稳定。3.2各级管理责任者必须履行职责,负起教育职工、带领职工共同遵章守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3.2.1各级管理责任者系指宝钢发展职能部门、一级业务单元及下属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作业长。3.3奖惩管理采取职工个人自觉遵守,职工之间互相督促与各级组织严格管理考核相结合。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起表率作用。第2页共23页3.4对职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实行一级管一级责任制。3.5职工遵守规章制度的实绩和管理责任者管理的考核业绩应与其薪酬分配相挂钩。4奖励4.1对于在生产、服务、经营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4.1.1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基础管理水平、产品及服务质量、节约资材和能源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4.1.2在生产(工作)、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查找岗位隐患等方面,有发明、技术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4.1.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有较大贡献的;4.1.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1.5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4.1.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主动检举违规违纪行为,事迹突出的;4.1.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4.1.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4.2对职工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曾乐敬业奖、曾乐创新奖、曾乐奖、银牛奖、金牛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4.3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曾乐敬业奖、曾乐创新奖、曾乐奖、银牛奖、金牛奖的荣誉称号,按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对授予宝钢发展以上先进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宝钢发展推荐上报。4.4对职工的奖励应听取所在部门人员的意见。职工获得荣誉的,由宝钢发展记入本人档案。4.5各种专项奖的奖励按宝钢发展有关规定执行。4.6具体奖励内容详见附件一。第3页共23页5惩处5.1对职工的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5.2对于职工的惩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宝钢发展职能部门的职工和宝钢发展直管领导人员的处理,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宝钢发展领导批准后执行。5.3对职工的惩处(即行政处理)分为:5.3.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行政留用察看处分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二年。在留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聘用;在留用察看期间,未有悔改表现,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行政处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5.3.2组织处理: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5.3.3经济处罚:追缴财物,减发薪酬,经济赔偿。5.4对于有《惩处实施细则》(附件二)所列行为的职工,根据管理权限、违纪情况和实施细则分别予以处理。5.5对受行政处分的职工,处分期内的工资和生活费按下列规定执行:5.5.1职工受行政警告处分的5.5.1.1执行岗薪工资制的,处分后次月起的二个月内,基本工资按所执行薪级标准的85%执行;月度奖金第一个月停发,第二个月根据业绩考核情况,按同岗位月度奖金的80%发放;5.5.1.2执行目标薪资的,处分后次月起的二个月内,基薪按所执行基薪标准的85%执行;绩效薪次年结算时减发年度绩效薪执行标准的8%。5.5.2职工受行政记过处分的5.5.2.1执行岗薪工资制的,处分后次月起的三个月内,基本工资按所执行薪级标准的70%执行;月度奖金第一个月停发,第二、三个月根据业绩考核情况,按同岗位月度奖金的70%发放;5.5.2.2执行目标薪资的,处分后次月起的三个月内,基薪按所执行基薪标准的70%执行;绩效薪次年结算时减发年度绩效薪执行标准的11%。5.5.3职工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后六个月内,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其个人应缴纳的“三费一金”由宝钢发展出资缴纳);第4页共23页5.5.4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间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个人应缴纳的“三费一金”由宝钢发展出资缴纳)。5.6实行内部收入分配改革,不实行岗薪工资制的单位,职工受行政处分期间的待遇处理,由所在单位参照宝钢发展相关原则另行制定。5.7职工有下列行为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5.7.1连续十二个月内受二次及以上行政处分的;5.7.2累计二次因违纪违规被解除岗位聘用的;5.7.3在记大过或留用察看期间有本办法所规定的违纪行为的;5.7.4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5.8受行政处分职工在处分期内表现好的,有本办法规定获得公司奖励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提前结束处分期。5.9对职工工资收入的减发,应严格限于本办法5.4规定行为。职工被减发后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海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5.10赔偿经济损失和经济处罚必要时可以同时执行,但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和经济处罚后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上海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5.11职工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停发工资、封存社会保险帐户,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正式结论后,再予以处理。5.12审批职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5.13对职工的惩处,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行政处分的处理归入本人档案。对职工的经济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办好相关手续。5.14受惩处的职工,如对处理不服,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或宝钢发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宝钢发展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宝钢发展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14.1调解委员会应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具体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执行);5.14.2在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5.15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第5页共23页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宝钢发展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宝钢发展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5.16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全部办完离开宝钢发展的手续,方可获得相应权利。5.17受惩处的职工无理取闹,扰乱经营管理和社会秩序并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理。5.18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有关部门宣告无效,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5.19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处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20以上违纪职工是中共党员的,除行政处分外,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6实施6.1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监察部负责解释。6.3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一:《宝钢发展各类奖励项目》附件二:《惩处实施细则》附件三:《对违纪违规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实行经济赔偿的细则》拟稿:黄磊日期:2009年4月23日审核:杨大宏日期:2009年4月24日第6页共23页附件1宝钢发展各类奖励项目类别项目公司级奖励1、精神文明奖:用户满意文明单位奖、优化企业形象最佳组织者奖、治安保卫见义勇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奖等2、金牛奖、银牛奖、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3、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4、成才奖、人才奖、育才奖5、曾乐创新奖、敬业奖6、用户满意文明奖7、重大科技进步奖8、劳动竞赛奖:根据宝钢发展当年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行设项,并推进奖励。9、其他有关奖项:其他对在宝钢发展经营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嘉奖公司条线工作评比表彰1、工会先进评比表彰:①工会工作先进评比②宝钢发展劳动竞赛评比③宝钢发展“巾帼”奖评比2、共青团先进评比表彰:①共青团系统先进评比②宝钢发展团委先进评比3、效能监察项目推进奖4、质量管理先进评比5、安全生产奖6、自主管理、合理化建议先进评比第7页共23页附件2惩处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严肃政纪,促进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发展)工作人员尽职尽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奋高效,保证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制度》,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适用于宝钢发展全体职工。1.3惩处(即行政处理)运用的规则1.3.1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1.3.2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理。1.3.3免于行政处理,是指其行为虽已构成违纪,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违纪行为。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1.4.1主动彻底向组织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的;1.4.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1.4.3主动挽回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1.4.4主动退缴违法违纪所得的;1.4.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1.5.1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1.5.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1.5.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1.5.4有串供行为,包庇他人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1.5.5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以及监察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1.6本细则所称主动交代,是指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1.7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第8页共23页决定以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细则给予行政处理:1.7.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因故意犯罪被单处附加刑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被判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组织处理;1.7.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实刑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也可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组织处理;1.7.3被依法劳动教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8在给予行政处理的同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9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违纪人员,应当同时给予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处理,在二年内不得聘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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