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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入世对中国的影响,不会是立竿见影、一夜之间发生的。中国入世的那一天,将会是很平常的一天。”第一章认识WTO学习目的:•WTO的目标和宗旨•WTO的基本职能•WTO的规则体系ITO---GATT•1946.2通过关于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决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1947.4美、英、加、中等23国在双边谈判基础上签订了123项关税减让协议,汇编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未获通过,国际贸易组织未建成•1947.10.3023国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协定书》•1948.1.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临时生效•GATT的目标和宗旨:追求全球贸易自由化,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障碍、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1947-1993八轮关税谈判•第一轮谈判:1947.4-10为GATT的成立奠定了基础,并开创了大规模多边贸易谈判成功的先例•第二轮谈判:1949.10原有成员关税减让项目变更新成员“入门”谈判•第三轮谈判:1950.9-1951.4主题仍是关税减让谈判•第四轮谈判:1956.1由于美国国会对代表团的限制,各国谈判的积极性受影响,关税减让幅度较小•第五轮谈判:狄龙回合,1960.9-1962.7讨论欧共体建立后的关税同盟问题讨论各缔约方关税减让问题农产品及一些敏感性商品被排除在减让协议之外•第六轮谈判:肯尼迪回合1964.5-1967.6美欧国家在关税减让上发生冲突;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并签署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扶持•第七轮谈判:东京回合1973.9-1979.4东京部长级会议拟订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目标,主要涉及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取消•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1986.9-1994.4GATT最后一轮、时间最长、争论最激烈的一轮谈判;GATT过渡到WTO;•传统议题:关税非关税措施纺织品服装农产品保障措施补贴及反补贴争端解决等;•新议题: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成立了世贸组织;•扩大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各成员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的程度;•制定新的多边贸易协议;谈判成果谈判回合谈判时间谈判地点参加方(个)关税减让幅度(%)影响贸易额(亿美元)第一轮1947.4-10瑞士日内瓦2335100第二轮1949.4-10法国安纳西3335-第三轮1950.9-1951.4英国托奎3926-第四轮1956.1-5瑞士日内瓦281525第五轮1960.9-1962.7瑞士日内瓦452045第六轮1964.5-1967.6瑞士日内瓦5435400第七轮1973.9-1979.4瑞士日内瓦102333000GATT-WTOGATT自身缺陷:•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管理范围狭窄•规则体系有漏洞•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缺陷•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国际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104个参加方代表签署•1995.1.1正式成立•1996.1.1独立承担全球经济贸易组织的角色WTO产生WTO宗旨和目标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与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与利益特点•强调国际贸易活动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倡导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的和谐WTO的职能和作用•多边贸易规则的管理组织•成员的谈判场所•成员的争端解决机构•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协调机构1.正式与“临时适用”之别2.GATT仅涉及商品贸易,WTO的范围更广3.取消GATT的“祖父条款”,成员方不得提出保留4.WTO管辖的GATT1994对GATT1947做了大量修改与补充,明确和强化了原GATT在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WTO与GATT的区别WTO的成员与决策机制一、WTO的创始成员与加入•1995.1.175个创始成员•2001.12.11中国加入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国•到2011年底为止,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已经达到156个。二、WTO的接受、生效与退出WTO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1)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2)享有关税减让或出口增长的利益3)享有其他成员取消或减少数量限制或其它贸易限制的好处4)采取豁免或紧急行动权5)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营造良好的贸易与发展环境6)获取其他成员对外贸易政策和其它措施等资料的权利7)发展中国家可享受一定范围的GSP待遇及过渡期安排和技术援助等基本义务:除与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外,还有:知识产权保护、扩大市场开放及缴纳会费等义务WTO主要机构及运行机制一、组织机构1.部长会议2.总理事会3.各专门委员会4.秘书处1.部长会议•WTO成员方最重要的谈判场所,也是WTO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权力广泛:立法权、解释权•裁决争议的准司法权•豁免成员特定情况的某项义务权•批准世贸组织观察员申请的权力•至今已召开过六届部长会议二、机构职能•呼吁重视:-多边贸易体制与地区贸易协定的关系-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最不发达国家边缘化问题•提出新议题并取得进展:-核心劳动标准问题-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信息技术产品的贸易自由化新加坡部长级会议1996.12.9-13•强调指出,解决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混乱的关键是按照WTO的章程实施自由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产生一个具体协议-电子商务日内瓦部长级会议1998.5.18-20•本次部长级会议共有世贸组织135个成员和36个观察员的代表以及一些国际组织近7500名代表出席,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既定议题-农产品与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新议题-竞争政策、贸易便利、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当晚该市会议中心附近地区在世贸组织会议期间进入“紧急状态”,并在晚上7时至次日早上8时实施“宵禁”。西雅图部长级会议1999.11.30-12.3•审议通过中国和台湾加入WTO的决定•决定2003年启动新一轮的贸易谈判(多哈回合)•谈判平衡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要求:发达国家-贸易与环境问题、贸易与竞争政策、劳工标准等;发展中国家-贸易与技术转让、贸易与债务、知识产权与公众健康等;多哈部长级会议2001.11.9-14坎昆部长级会议:2003.9.10-14坎昆:世界第7大海滩度假胜地。•农业补贴问题的分歧;•投资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贸易便利化等问题——穷国与富国意见的不统一;•“非农业市场准入”问题--工业品削减关税的分歧;香港部长级会议:2005.12.13-18香港会展中心•2006年发达国家将取消各种形式的棉花出口补助,并大幅修订国内支持政策;•2008年前,发达国家将为最不发达国家的所有出口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政策。•成员国同意在2013年底前取消所有农产品出口补贴并规范出口政策;2.总干事:世贸组织最高行政领导1)最大限度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其遵守世贸规则;2)考虑和预见世贸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3)筹划多边谈判的议题议程4)调解成员方的争议5)负责秘书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6)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案例介绍:案由:背景条件-乌拉圭回合富士与柯达互为竞争对手,柯达总在寻机击败富士。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零,市场准入无可挑剔。为寻找击败富士的突破点,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第一款:日本的承诺虽没违背WTO的条款,但其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销售市场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销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裁决:美国在该案败诉。日本证明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存在。点评:该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需要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WTO原则体系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互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实际上,WTO是一系列原则与例外拼凑而成的多边贸易体制。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例外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二、例外情况1.特殊产业:纺织及服装产业2.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措施在实施对象上的某些例外3.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4.边境贸易安排例外5.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例外6.服务贸易领域对幼稚产业保护的例外等三、案例分析:英、法等多国对日本采用“互不适用条款”•1955年日本加入GATT时,有15国担心日本物美价廉的纺织品会对本国的纺织行业造成损害,于是对日本援引该条款。尔后,日本经过努力,使这些国家中的大部分撤销了对日本行使这一法律的权力,与他们建立了GATT关系。规则评析•本案英法等国的作法属于非歧视原则问题的例外。•“互不适用条款”规定:1)两个成员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2)两个成员中的任一方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对其实施GATT规则;•但该条款第2款也规定了审查机制,缔约方全体可在特定情况下检查本条款规定的执行情况,防止对成员方采取不公正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一、国民待遇原则1.国民待遇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在货物贸易方面,国内法律给予本国产品的待遇不得优于与之竞争的进口产品。•在服务贸易方面,这一原则不是一项普通义务,而是一种具体承诺。2.国民待遇原则1)含义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2)具体内容•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3.国民待遇原则的相关案例1)委内瑞拉控告美国歧视汽油进口案•美国对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实施不同环境标准的技术要求,导致委内瑞拉与巴西两国反对,结果美国败诉•美国对进口石油的化学性质比对国内炼制的石油适用更严格的规则,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的一项重要义务是,在征收税费和制定数量限制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中国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不同,即“超国民待遇”•2010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规定,中国对高科技产业、服务业、节能和环保产业的海外投资表示欢迎,但对重污染和高能耗及产能过剩的产业的投资则受到限制。合格的外资公司甚至可以在华上市,发行公司债券或开展中期票据业务。•《意见》是一份标志性文件,意味着“过去那种无条件的‘外资优先’时代结束了。”•同时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二、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政府采购,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4.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内产品为条件的补贴,自1995年1月1日起,最不发达国家可将此补贴保留8年,其他发展中国家
本文标题:WTO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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