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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62(20)号决议(1997年11月27日通过)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大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规则及导则方面的职责,忆及大会A.713(17)~A.797(19)号决议案通过的提高装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安全的措施,还忆及在通过A.797(19)决议案时要求海安全委员会优先进行装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安全方面的工作,并尽早地制定要求和建议,包括残存性标准、设计和建造标准、管理和训练、操作标准、检验要求和船/岸界面等方面,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66届会议上以MSC.47(66)决议案通过《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修正案,其中包括关干散装货物装卸问题的第VI章第7条的修正条款;还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第66届会议批准了MSC/Circ.743号通函关于海事主管机关和港口当局之间的联络,对固体散装货船不断灭失,有时无迹可寻并导致严重生命损失,感到忧虑,切记许多事故都是由于不正确的散货装卸引起的,安全装卸操作的改善可以防止今后此类事故的发生,认识到提高散货船装卸安全的必要性,还认识到这样的改善可以通过制定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的综合规则来实现,相信安全操作规则的应用将促进海上安全,审议了海事安全委员会在其第66和68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1.通过本决议案附则中的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2.要求各国政府尽早执行该规则,并将任何不符合通知IMO;3.还要求在其境内设有装卸固体散装货物港口的各国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执行:.1要求码头经营人遵守有关船/岸合作的IMO规则和建议;.2根据A.797(19)决议附则第1.6节的规定,要求码头经营人指定码头代表;.3船长在任何时间都应对船舶安全装卸负责,装卸中的细节应以一致同意的装卸计划的形式得到码头经营人的确认;.4在违反一致同意的装卸计划或其它任何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命令停止装卸;以及.5当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安全受到影响时,港口当局有权命令停止装卸作业。4.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继续对本规则审议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5.废除MSC/Circ.690号通函和DSC/Circ.3号通函。附则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目录引言1.定义2.船舶和码头的适用性3.到港前船舶和码头之间的程序4.装卸货物前船舶和码头之间的程序5.装货和压载处理6.卸货和压载处理附录1港口和码头资料簿的建议内容附录2装卸货计划附录3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附录4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填写指南附录5货物资料格式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引言l为了使散货船的损失减到最小,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2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负责散货船安全装卸的人员执行他们的任务并促进散装货物船的安全。3本规则主要涉及装卸除谷物外的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安全,反映目前的问题、最好的操作方法和法律上的要求。那些SOLAS、MARPOL和载重线公约所涉及的更广泛的安全和防污染问题则不包括在本规则中。4本规则为船东、船长、托运人、散货船经营人、租船人和码头经营人安全搬运、装卸固体散装货物提供指导。本规则服从码头和港口的要求或国家法律。散货船装卸的有关人员应了解这些规则和要求。5船长和码头经营人在装卸含有化学危险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参照SOLAS公约II-2章和VII章以及MSC/Circ.675号通函(港区内安全运输危险货物及有关操作的建议)。6每个码头和港口当局的要求应以码头和港口资料簿的方式出版。资料簿通常应包括的信息种类列于附件1中。如可行,应在船舶到达港口或码头前,或到达时,将此资料簿交给船长。7建议本规则的副本应提供给每艘船舶、租船人和散货装卸码头,以便操作程序方面的建议很方便地可供使用并明确各自的责任。1.定义就本附则而言,下列定义适用:1.1水上高度:系指从水面到桅杆或天线最高点的垂直距离。1.2混装船(OBO或O/O):系指其设计类似于常规的散装船,但装设了管系、泵浦和惰性气体装置以便能够在指定的货舱装卸油类货物。1.3输送系统:系指从岸上仓库或接收点向船上传送货物的整个系统。1.4热作业:系指使用明火和火焰、动力工具或热铆钉、打磨、焊接、燃烧、气割、电焊或其它涉及加热或产生火花并由于存在或将出现可燃气体可能导致危险的修理工作。1.5横倾指示灯:系指显示船舶在横倾时发亮的灯,该灯可在甲板上看到。1.6船长:系指船上的船长或船长指定的高级船员。1.7注入:系指作为装载计划中的一个步骤,通过一个货舱开口注入货物数量,即经注入口定位在一个舱口上方至注入口移到另一个舱口的时间。1.8码头代表:系指船舶装卸货的码头或设备使用方指定的人员,他对这个码头或设备就该船所进行的作业负责。1.9平舱(装货):系指通过装货注入口或履带调整、手提机器设备或人力的方式在货舱里部分或全部平整货物。1.10平舱(卸货):系指使用机械方法(如推土机)或其它方法铲起或打扫在货舱里的少量货物,以将货物放在便于卸下的位置。1.11纵平衡(船舶):系指是指增加、减少或移动船内重量以使船舶达到所要求的首尾吃水。2.船舶和码头的适用性2.1一般原则2.1.1准备装货的所有船舶应具有相应的有效法定证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船舶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合格文件①。建议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应在装货、航行和卸货期间保持有效,还应考虑到由于靠泊、恶劣气候或两者并存时造成的延误。2.1.2当计划让船舶承担某一特定货物运输或服务时,船东、管理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1保持在完好、适航的状态;.2在船上有适任的船员;.3在船上至少有一位精通装货港和卸货港语言的高级船员,或者有一位精通英语的高级船员;以及.4不存在可能不利于船舶安全航行、装货或卸货的缺陷。2.1.3选定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重要的是应适应于预定的用途,并应考虑装卸码头的适用性。2.1.4当租船人和托运人同意某船承担特定货物的运输或服务,应确保船舶:.1适合使用拟用的装卸设备;以及.2没有影响装卸货操作安全的起货设备。2.2船舶2.2.1计划装载散装货物的船舶应适合拟装运的货物。船舶应:.1保持风雨密并应能承受海上和拟订航程中所有各种常见的风险;.2提供经批准的、以船上高级船员所用语言编写的稳性和装载手册,该手册使用标准措辞和缩写。如该语言不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则应翻译成其中一种语言;.3提供足够大小的舱口以便使货物易于装入、堆放和卸下;以及.4货舱的标识号应使用与装卸手册或装卸计划相同的标识号,这些标识号的位置、大小和颜色的选择应使装卸货设备的操作人员清楚地看见。2.2.2建议所有要求进行强度计算的船舶应在船上配有经认可的装载仪,以便迅速进行应力计算。2.2.3所有主辅机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锚泊和系泊操作有关的甲板设备,包括锚、锚链、缆绳、大索和绞车,应处于可用和良好状态。2.2.4所有舱口、舱盖操作系统和安全装置应状况良好,并不应作为他用。2.2.5如安装了横倾指示灯,该灯在装卸货前应进行测试,证明处于运行状态。2.2.6船舶自配的起重设备应持有适当的证书和保养,并仅允许在船上有适当资格人员的监督下使用。2.3码头2.3.1码头经营人应保证他们仅接受那些能安全地靠泊在码头装置的船舶,并应考虑到以下方面:.1泊位的水深;.2船舶的最大尺寸;.3系泊设备;.4护舷材;.5安全通道;和.6装卸操作的障碍。2.3.2码头设备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或标准持有适当的证书和保养,并且只能由有资格人员和持证人员(如适用时)操作。2.3.2.1使用自动称重装置时,该装置应按时校正。2.3.3码头经营人应根据他们的职责接受散货船装卸安全各方面的培训。2.3.3.1培训应包括熟悉装卸和运输散装货物的危险和不正确货物装卸操作可能引起的对船舶安全的不利影响。2.3.4码头经营人应确保装卸操作的有关人员按时休息以避免疲劳。3.到港前船舶和码头之间的程序3.1资料交换:通则3.1.1重要的是应向船舶提供有关码头的资料,以便制定装卸计划。同样,码头也需要有关船舶的资料,以便作好装卸准备。同样重要的是应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资料交换,以便做好装卸准备。3.1.2在装货开始之前,船长和码头代表应就装载速度和分布货物的顺序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以便制订最终的装货计划。一般来说,应以下列的一款或多款为基础:.1装载程序的限制或规定,如果在船舶装载手册或纵倾和稳性资料中有特别说明;.2如果不存在.1中所述限制,并且船上配有经过认可的装载仪,应使用装载仪准备装载计划,并签定1份协议书以便在所有装载时间内船舶保持在认可的应力极限内;和/或.3如.1或.2均不适用,则应遵循保守的程序。3.1.3应提供任何可能延误靠泊、装卸开始或装卸完成后延误开航的必要修理的详细情况。3.1.4船长应确保能从托运人那里得到经修正的74SOLAS公约第VI章①要求的拟装货物性质的详细资料。如有附加要求,如平舱或连续测量货物水份等,船长应通知码头。3.2船方向码头提供的资料3.2.1为了订出适当的货物布置计划以便满足船舶装货计划,装货码头应得到下述资料:.1尽可能早地得知船舶预计到港时间(ETA),需要时应及时更正;.2初次通报船舶预计到达时间时,船方应提供如下详细资料:2.1船名、呼号、IMO编号、船旗国和船籍港;2.2装货计划,包括要求的货物数量、各舱的装载法、装货顺序和每一注入口装货数量,只要船方有足够的资料能够准备这样1份计划;2.3建议的进港和出港吃水;.2.4排出压载水所需的时间;2.5船舶总长、船宽及准备装卸货的货物区域内从最前端舱口前围板至最后端舱口后围板的长度;2.6从水线到计划装卸货的第一个舱的距离和从船侧到舱口的距离;2.7船舶舷梯的位置;2.8水上高度;2.9船舶起货设备的详细情况和功率;2.10系泊缆的数量和形式;以及2.1l码头方面需要的其他船舶有关数据。.3与有关ETA的资料相似,卸货港要求船舶提供卸货计划和详细情况。3.2.2装有部分货物的船舶到达装货或卸货码头时还应提供:.1靠泊排水量和吃水;.2前一装货或卸货港;.3已装船的货物的特性和堆放,当船上有散装危险货物时,货物名称、IMO等级、UN代码或BC代码;.4船上货物的分布,指明应卸货物和留在船上的货物。3.2.3混装船(OBO或O/O)应提供下述附加资料:.I上述三种货物的属性;.2上次货油卸载的日期和地点;.3关于污油舱存量及是否完全惰化和密封的报告;以及.4上次签发气体排放证书(包括管系、泵浦)②的日期、地点和主管机关的名称。3.2.4船方应尽快确认所有即将装货的货舱是清洁的,并且没有与将装货物混合后会产生危险的前次货物残渣;3.2.5装卸计划的资料和预计到港和离港吃水应不断更新并在环境变化时向码头提供。①参见MSC/Circ.663通函和附件5所示的货物声明格式②参见国际油船和码头安全指南(ISGOTT’)混装船的有关章节,特别是有关货物装船检查项目表和散货卸船有关内容。①参见国际油船和码头安全指南(ISGOTT)混装船操作的有关部分。②参见MSC/744通函,大会决议A.864(20)“进入船舶封闭处所的建议”。①水上高度应仔细考虑到:船舶在内河或河口空船吃水通常指过桥时桅杆的最大高度,船舶在泊位是通常指有效的或要求的在装卸货设备的高度。①水上高度应仔细考虑到:船舶在内河或河口空船吃水通常指过桥时桅杆的最大高度.船舶在泊位时通常指有效的或装卸货设备要求的高度。3.3码头提供给船方的资料3.3.1收到船舶预计到港时间的初次通知,码头应尽快向船方提供如下资料:.1装卸货泊位的名称,预计停泊和完成装卸货的时间;.2装卸货设备的特性,包括码头额定的装卸货速度、使用装卸设备的数量;.3船长可能需要知晓的泊位或码头特征,包括固定和移动障碍物、护舷材、系缆桩和系泊装置的位置;.4泊位和进出港航道的最小水深;.5泊位水的密度;.6根据装载操作的需要,水线至货舱口盖或舱口围板的最大距离,及最大水上高度;.7舷梯和出入通道的布置;.8船舶哪一舷靠向码头;.9靠码头最大允许速度和拖船拖力、拖船类型和系拄推力;.10不同包装货物的装载顺序,如不可能将货物按顺序排放或放入
本文标题:IMOA862(20)--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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