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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法规》冲刺班主讲老师:郭炜2Z205000施工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注释】(1)如果让你选单位,不会直接圈定建设单位;(2)如果让你选标准,不会直接圈定强制性标准;(3)如果让你选部门,不会直接圈定①(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如果让你选时间,申报(报告)、备案一般为15天,登记一般为30天。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2Z20501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偶然的尖锐的噪声”最高70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必考点(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掌握①施工单位②15日③申报内容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①项目名称、②施工场所和期限、③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④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重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①抢修、抢险作业和②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③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抢进度、抢工期不属于必须连续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①②不需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必须经济补偿附近居民。(×)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重点【注释】整本教材多处出现“三同时”考点,均是“……”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此后,不再一一赘述。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注释】本节教材多处出现类似考点,命题频率较高,鉴于篇幅原因讲义不再一一赘述。如2014年考题。2Z205012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一、大气污染的防治(一)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绿色施工导则》规定: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3。二、水污染的防治(一)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2Z205021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二、建筑节能的规定《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①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②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③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重点(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三)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重点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三、施工节能的规定——必考点(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结构材料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技术要点是:(1)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结构工程使用散装水泥。(2)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3)推广钢筋专业化加工和配送。(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绿色施工导则》规定:1.提高用水效率:(1)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巿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4)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6)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7)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8)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2.非传统水源利用:(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三)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1.节能措施:(1)制订合理施工能耗指标。(2)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3)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4)安排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耗用电能的或其他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5)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4.施工用电及照明: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绿色施工导则》规定:1.临时用地指标:(1)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2)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2Z2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2Z20503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必考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必考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注意: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准都是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公布部门不同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重点《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2Z2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必考点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先考古调查、勘探,再施工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单位报省文物局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一般建设工程,先施工,发现文物后,再保护和报告《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是:本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本文标题: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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