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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016年电力建设安规考试卷(基建土建工程)(考试时间:100分钟)考试单位:考试时间:姓名:成绩:一、通用部分填空题1.施工单位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编审批程序。2.施工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生理和心理障碍。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周期不得超过一年,其他施工作业人员体检周期不得超过两年。3.从事电工、焊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施工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具备所从事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熟悉并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的规定,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并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在技能熟练人员指导下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6.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学习和掌握现行行业标准DL/T692《电力行业紧急救护规范》所规定的现场紧急救护知识。7.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积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8.施工现场及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场所均应设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板及安全标志。危险场所夜间应设警示灯。9.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区分开设置。10.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根据作业工种或场所需要选配个体防护装备施工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凉鞋及高跟鞋,以及短裤、裙子等进入施工现场。酒后不得进入施工现场。2/121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高处的垃圾或废料不得向下抛掷。12.工作场所应配备应急医疗用品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期限。13.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5km/h;机动车在特殊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限速标志。14.机动车辆行驶沿途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区段应设“危险”或“禁止通行”等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15.材料、设备不得紧靠围栏或建筑物的墙体堆放,应留有0.5米以上的间距,并采取防止无关人员进出的措施。露天存放时应设置支垫,并做好防潮、防火措施。16.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的库门应向外开,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并配适宜的消防器材。17.绝缘材料应存放在有防火、防潮措施的库房内;电气设备应分类存放,放置应稳固、整齐,不得堆放。重心较高的电气设备在存放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18.施工现场、仓库及重要机械设备、配电箱旁,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在防火重点部位或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前,应办理动火工作票。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检查试验,确保有效。19.在防火重点部位或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应该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增设相应类型及数量的消防器材后方可进行。20.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有效。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不得挪作他用。21.施工现场禁止吸烟,施工现场应设休息亭。22.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3.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3/1224.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25.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应用防火材料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0mm.26.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7.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不低于1.2m高的护栏和180mm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28.遇有六级及以上风或暴雨、雷电、冰雹、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29.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安全绳应挂在上方牢固处。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30.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堆放的物件不得超过允许荷载,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31.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应用传递绳,不得抛掷。32.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33.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选择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34.在屋顶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施工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35.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安全标志,人员不得在危险区内停留或通行36.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应搭设严密和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37.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应设围栏并悬挂安全标志.38.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39.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不得上下抛掷。不得在吊物下方接料或停4/12留。40.吊物应绑牢,并有防止倾倒措施。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41.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任何人员不得通过或停留。42.吊物上不得站人,施工作业人员不应利用吊钩升降。43.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0m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44.重物吊离地面约100m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45.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的物件,不得起吊。46.起重机械应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取得安全准用证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47.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并不得存放易燃物品。48.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49.不得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米范围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50.高处进行焊接切割工作时,工作开始前应清除下方易燃物,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焊渣可能飞溅的下方区域均应设围栏并设专人监护。51.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米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52.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53.各种高大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节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54.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洪措施,现场排水系统应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55.入冬前,应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及施工用水外露管道,应根据施工地点温度情况做好保温防冻措施。5/1256.汽车或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57.改、扩建工程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和GB2686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的相关规定,在运行区内工作应办理工作票,在生产运行单位管理的电气设备或试运的已带电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严格按变电站运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58.进入改扩建工程运行区域的交通通道应设置安全标志。59.在运行的变电站及高压配电室搬动梯子、线材等长物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在运行的变电站手持非绝缘物体不应超过本人的头顶,设备区不得撑伞。60.在带电设备区域内或邻近带电母线处,不应使用金属梯子。61.在变电站进行扩建时,已就位的新设备及母线应接地。62.220kV及以上构架拆除或在带电设备垂直上方工作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63.在带电设备垂直上方工作,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防护设施施工时,绝缘等级应符合相应电压等级要求,不得在雨雪大风天气进行,必要时申请底部设备停电。二、建筑工程部分填空题()64.土石方分层开挖时,应先支撑后开挖;同层开挖时,应边开挖边支撑。支撑拆除前,应采取换撑措施,防止边坡卸载过快。65.基坑开挖施工过程应加强监测和预报,如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66.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边坡和桩基时,应合理选择降水措施。67.土石方应自上而下进行开挖,不得采用掏空倒挖的施工方法。68.土石方挖掘施工区域应设围栏及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挂警示灯,围栏离坑边不得小于0.8m。69.夜间进行土石方作业应设足够的照明,并设专人监护。70.作业人员上下基坑时应有可靠的扶梯,不得相互拉拽、攀登挡土板支撑上下。71.寒冷地区基坑开挖应严格按规定放坡。6/1272.已开挖的基坑应防止水泡,并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73.基坑支撑设置应遵循由上至下的顺序,支撑拆除应遵循由下至上的顺序。并与土石方开挖和主体工程的施工顺序相配合。74.钢筋混凝土支撑时,其强度达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支撑面以下土方。钢结构支撑应严格材料检验和保证节点的施工质量,不得在符合状态下进行焊接。75.人工开挖基坑时,作业人员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作业距离,不得面对面作业。76.机械开挖土石方应采用“一机一指挥”的组织方式。77.机械开挖土石方时必须单独作业,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挖掘机旋转范围内,不允许有其他作业。78.大型挖掘机进入基坑时应有防止机身下陷的措施。挖掘机暂停工作时,应将挖斗放到地面上,不得使其悬空。79.爆破工程应由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按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施工,应签订安全协议。80.爆破工程应由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按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施工,应签订安全协议。81.爆破器材应存储在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专业的爆破器材库里。82.爆破作业前警戒工作应对设计确定的危险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区警戒范围的情况,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确保能够封闭一切通道。83.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的地区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应事先报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15天将使用爆破器材的申请报告及爆破作业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准实施。84.爆破作业前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85.爆破作业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并对炮孔逐个验收以及设专人检查装药作业,并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86.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两人操作。87.爆破材料不得私卖、私买、转借、转让,不得私设库房,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7/12材料的管理工作。88.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89.不得在办公室、驻地、宿舍等处存放炸药、雷管。90.雷管应由爆破员本人运送,炸药在押运员的监护下,由熟悉国家标准GB6722的工人运送,沿途不准停留。91.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不准乘坐闲杂人员,不准装运其他物品(包括汽车备用燃料),不准在人多地方和交叉口停留。92.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摩托车、自行车、蓄力车运输爆破器材。93.桩基工程分包时,应签订安全协议。94.施工现场作业区域及泥浆池、污水池等应设置施工围栏和安全标志。夜间施工应配置充足照明。95.桩机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按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操作人员施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96.桩机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清扫或调整。97.打桩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桩基近处。操作及监护人员、桩锤油门绳操作人员与桩基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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