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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这一章:主要要搞清楚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学这几个概念及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前3个概念是本章的学习重点和难点。一、四个概念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在我国,与民事纠纷并存的纠纷类型还有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和权威性。民事诉讼与民事纠纷的关系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有多种类型,民事诉讼只是其中的一种。私立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自决和解仲裁调解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自决和解仲裁调解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1、私立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其特点是:(1)高度自治性(2)非规范性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包括调解和仲裁。调解,是指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其特点是:(1)第三方的介入(2)第三方的居中性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来进行裁判,这个第三者的裁判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其特点是:(1)自愿性(2)民间性(3)自治性(4)合法性3、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颁布的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上述含义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程序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用该法。2、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国民及依照我国法律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申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适用该法。3、对事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民事纠纷和案件,也即法院的主管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适用于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4、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其溯及力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1991年颁布,于2012年8月修改,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四)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是指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以及它与邻近法律联系和区别的规律的学科。二、民事诉讼理念民事诉讼理念,也即民事诉讼法的理念。是指对民事诉讼现象、诉讼观念以及诉讼价值取向的理性的、根本的以及全面的认知和把握。(一)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念(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礼法”、“仁法”、“理法”观念(清末民初)引进西方一些现代化诉讼理念(新中国成立后)超职权主义色彩的诉讼模式(二)我国现代民事诉讼理念正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程序正当程序经济审判独立、司法中立、程序公开、地位平等、程序民主、当事人参与等效益、效率(审判及时)三、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抽象形式。1、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2、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的概括和抽象。3、民事诉讼模式应最大限度地集中反映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的主要特征。(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1、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优点:有利于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主动权和诉讼参与权,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使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同时由于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和消极地位,避免了法官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可能,从而使诉讼程序更加民主和公正。缺点:由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而使诉讼的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竞技”以及职业律师的诉讼经验与技巧,从而使当事人不得不加大诉讼的投入,导致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周期过长、诉讼效率低下。2、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的民事诉讼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由法院负责。优点:有利于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缺点:容易导致法官的专横和权力滥用,并因此存在削弱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诉讼权利的可能性。3、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超职权主义超职权主义,是指以法院和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诉讼的进行予以干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裁判范围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拘束,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发现真实、公正解决争议。(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新中国成立之初(超职权主义模式)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较浓的职权主义色彩)1991年《民事诉讼法》(弱化法院职权,加强当事人地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学习这一章:主要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其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本章的学习重点和难点。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二、分类1、宪法原则(共有原则)2、特有原则第二节共有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宪法》126条、《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规定)这一原则的两层含义:1、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2、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四、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修】:原《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诉讼和审判的区别在于,在监督方式上原来针对审判只有民事抗诉一种监督方式,但现在针对整个诉讼程序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检察建议。五、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一)同等原则即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第8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二)当事人诉讼平等(二)法院同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法院调解原则(《民诉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该原则的特征:1、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2、法院调解贯穿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二)坚持自愿合法原则。1、自愿(包含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2、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三)不能久调不决。三、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事实方面、适用法律及程序问题。(三)辩论的形式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言辞辩论和书面辩论。【注】:大陆法系国家“辩论主义”与“辩论原则”的区别关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其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1)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其作为基础作出判决;(2)对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3)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所以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辩论主义”侧重于对法院裁判的制约;而“辩论原则”则侧重于对当事人权利的赋予和认可。辩论与刑事辩护的区别:1、建立的基础不同。辩论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辩护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上。2、针对的内容不同。辩论针对案件实体、程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辩护仅针对被告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3、辩论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民事诉讼若有反诉发生,双方当事人地位发生互换,刑事诉讼中则一般不可能发生。五、处分原则(民诉法第13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享有处分权,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2、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关系:(1)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2)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则不一定处分民事权利。处分实体权利包括:(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行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方法;(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放弃原来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处分诉讼权利包括:(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决定。(不告不理原则)(2)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撤回诉讼请求(撤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双方也可提请法院进行调解。(3)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一般由当事人决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5)对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再审。六、诚实信用原则(《民诉法》第1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诚信原则在此处不仅是对参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也是针对法院的一项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诉讼行为时,以及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时,主观上应该诚实、善意。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需维持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实质是公正与衡平。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对当事人的适用1、禁止以不正当方法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2、真实陈述的义务。3、促进诉讼的义务。4、禁反言。5、禁止诉讼权利滥用。(二)对法官的适用1、禁止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实施
本文标题:2016民事诉讼(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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