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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处理注意事项一、2015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1、医疗康复待遇:挂号费、住院费、诊疗治疗费、药费、至统筹地区外产生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医疗器具费及康复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待遇挂号费按照标准报销工伤保险基金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至上海市外就医产生的交通食宿费①交通费按实际报销;②食宿费1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康复待遇+停工留薪辅助器具费及康复医疗费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工伤职工可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停工留薪期由医疗机构确定休息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原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医疗机构确定)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2、工伤职工生活护理待遇:工伤职工经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注:此处的护理待遇与停工留薪期护理待遇为不同的两个待遇项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3、工亡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年年均收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伤保险基金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总和不超过本人工资)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4、伤残津贴:1-4级工伤员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级和6级工伤员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但若能安排工作的,该员工领取每月工资而不能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说明基数支付渠道伤残待遇伤残津贴一级90%①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③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①首先应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保留劳动关系);②难以安排合适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③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发放伤残津贴,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六级60%5、一次性伤残补助: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说明基数支付渠道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在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即可申请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项目标准说明基数支付渠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3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申请领取此两项款项(因退休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此两项待遇)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九级6个月八级9个月七级12个月六级15个月五六级工伤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发放伤残津贴,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级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18个月用人单位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二、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适用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对赔偿项目中重复的部分采用“就高原则”方式进行处理。重复项目、兼得项目及专属项目划分如下表:A、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工伤侵权原工资福利误工费医疗费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治疗费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B、兼得项目对照列表工伤侵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C、专属项目对照列表工伤侵权伤残津贴营养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而2013年新版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根据该条规定,似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属于兼得项目,而属于重复项目。另根据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除去医疗费用其他赔偿及补偿均为兼得部分,工伤职工有权要求兼得侵权赔偿及工伤赔偿。尽管该司法解释定性为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目前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在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判决中已开始援引该司法解释,判决侵权赔偿及工伤赔偿(医疗费除外)可兼得。但是在上海地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司法解释及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并未在审理及判决中被援引使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仍旧采用“就高原则”及“部分兼得原则”进行审理,这点需注意【见(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19号等判决】。三、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离职时单位应如何支付相关补偿金?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四、停工留薪期(一)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有何规定?停工留薪是指从业人员工伤后停止工作接受抢救和治疗的时间。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二)如何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手续?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须提交:1、填写完整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3、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接受医疗检查,经鉴定专家面检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五、单位不认可员工提供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应如何处理?若用人单位不认可员工提供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可直接与医疗机构沟通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若医疗机构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用人单位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法律依据:2014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一)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六、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发?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不包括加班工资,因此在计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应予以减除(《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第三条)。七、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工伤人员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劳动关系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除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外),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2、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或终止。非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3、致残7-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其他情况:1、司法实践中,若员工在工伤期间或工伤之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发生其他法定情形(如触犯刑法被处以刑事责任),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评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的: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非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发生1-4级工伤的,可选择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相关一次性补助金。法律依据:2013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本文标题:2015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及相关处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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