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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切实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生工作的意见》(扬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保障对象2015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使用面积13.5㎡)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保障形式及标准2015年度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购房货币补贴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保障。2015年计划保障购房货币补贴家庭300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货币补贴超过300户的家庭轮候至下一年度。(一)购房货币补贴2015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2人户家庭最高补贴15万元(保障建筑面积65㎡)、3人户家庭最高补贴17万元(保障建筑面积75㎡)、4人及以上户家庭最高补贴20万元(保障建筑面积90㎡)。对于符合购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审核并公示确认后,发放《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保障家庭取得凭证并在凭证有效期内购买建筑面积120㎡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后,方可凭相关手续办理购房货币补贴领取手续。具体补贴款计算如下:(1)申请家庭属无房家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除外(政策性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公有住房解危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等,下同),购房面积不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足额补贴:1-2人户家庭15万元、3人户家庭17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20万元;购房面积低于当年每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低于准入条件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实际购房面积乘以2280元/㎡计算补贴款。(2)申请家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2280元/㎡计算补贴款。(3)申请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除外),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2280元/㎡计算补贴款,托底保障补贴8万元。(4)申请家庭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有住房后才可领取购房货币补贴。取得《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在凭证有效期内不得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2015年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二)租赁补贴2015年度租赁补贴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12元/人·㎡·月(使用面积13.5㎡、16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计算方法:每户每月补贴额=(18㎡-该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元/人·㎡·月×保障人数。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面积必须扣除,托底保障每户每月216元。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审核享受低保(特困)的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其中每月低于350元的,按350元托底保障。上述(一)、(二)项所明确的保障形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三、保障条件(一)保障家庭的确定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二)家庭人口的确定家庭人口按市区申请家庭的直系亲属(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直系亲属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计入家庭人口。(三)人均月收入的确定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证明。对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民政部门根据《扬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认定实施细则》(扬政民〔2013〕209号)相关规定,认定是否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四)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含已出售未满5年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是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未婚子女的私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3、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其一方父母的一套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10㎡或两套以上私房建筑面积合计超过100㎡的,一并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双方中一方系非独生子女的(社区、街办证明),非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私房不计算房屋面积。4、申请人夫妻的已婚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夫妻的一套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10㎡或两套以上私房建筑面积合计超过100㎡的,一并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的已婚子女系非独生子女的,按申请人夫妻确定的在市区的一个子女(社区、街办证明)家庭房产的情况计算房屋面积。5、违章搭建以及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6、申请人将原私有住房出售,截至申请时已满5年的,其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五)常住户口的时间确定申请家庭的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六)特殊情形的确定1、申请人系女30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上未婚的,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2、申请人因离婚成为单身家庭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婚之日起须满3年。其中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不限定离婚年限。3、对于家庭成员身患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原始病历档案、证明材料)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若出售私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4、已购买或享受过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8㎡的政策性住房,现无房时间满5年以上,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租赁补贴。5、父母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所在社区(街办)代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补贴。四、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提交的资料及截止时间(一)申请审核程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社区、街办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认定。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保障申请表》或《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申请表》。2、社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后签字(盖章)确认,由街办(社区)进行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复查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批。3、市住房保障中心经过审核并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申请购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次月开始发放租赁补贴。(二)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等有关证明。(三)截止时间2015年度申请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社区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向社会公示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五、购房货币补贴办理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先批后购、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超额轮候”的原则,保障家庭领取《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后,必须于凭证有效期内在市区购买建筑面积120㎡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并取得相关手续。未按时购买并取得手续的保障家庭,补贴凭证自动作废。(一)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申请人凭《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购房补贴款汇入申请人所购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监管账户,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确需撤销合同的,申请人(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按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手续。购房补贴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手续办理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回购房补贴款账户。(二)选择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人凭《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原房产证、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购房补贴款汇入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资金托管账户。(三)除以上两种方法办理补贴外,符合购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契约)、契税发票、不动产发票、房产证及《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四)享受购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购房货币补贴的金额。所购房屋上市转让时或房屋被征收在领取货币补偿款前,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如房屋被征收时,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仍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购房货币补贴的金额。六、租住公房的退出(一)租住直管公房的,需将直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退出并交给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凭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出具的退出直管公房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货币补贴领取手续。(二)租住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将自管公房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退房证明;如申请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且产权单位放弃产权的,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接收房屋并出具退房证明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货币补贴领取手续。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管理(一)严格执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对伪造申请材料、骗申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二)对于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每年六月底前对照当年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市住房保障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八、经济适用住房土地证的办理及上市交易管理市区2008年及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购房人,所购买的由政府统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性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为国有划拨,其中部分房屋由于统筹建设使用了部分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这部分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屋在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上市交易时,购房人仍须按《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14〕151号)、《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标准的通知》(扬住房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取得上市交易资格。购房人在领取这部分房屋的出让土地分割表时,市经济房中心应向购房人出具告知书,明确这部分房屋在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上市交易时,购房人须同样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九、附则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负责解释。本细则所指市区不含江都区。
本文标题:2015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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