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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付思宝201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201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12月28日在京揭晓。设立国家宪法日并在全国普及宪法教育、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黄海波被收容教育、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秦火火”网络谣言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浙江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案、重庆失独家庭集会维权事件、冷冻胚胎继承案、北京APEC期间车辆单双号现行等行政管制事件入选。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导读:1996年4月,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呼格无罪。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案件回顾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呼格吉勒图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200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2006年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呼格吉勒图案复查进展情况。图为发布会现场。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追责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国家赔偿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呼格吉勒图父母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典型意义此案最大的意义,是使“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更加彰显。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关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尤其引人注目。“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过程、审理方式、对自认真凶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的追诉、错案问责、呼格的父母申请国家赔偿,势必成为“后案明鉴”,使执法者谨慎,使类似案件的昭雪有了可借鉴的“经典案例”。三、黄海波被收容教育导读:2014年5月15日,著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满后,5月30日北京警方依法决定对黄海波收容教育6个月。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在网民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对其被收容教育一事,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执己见,莫衷一是。演员黄海波三、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对象和期限收容教育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两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收容教育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三、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收容教育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很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临时性和暂时性,即中间性而非终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冻结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另一个特点,非处分性,一般是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收容教育,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外加转入收容教育所这一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具备临时性和暂时性,也并不是非处分性,完全是在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三、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相比,有极大的相似性。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指出,劳动教养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所采用的手段对被教育人员的实际效果没什么差异,两者基本是一个模式。三、黄海波被收容教育对黄海波收容教育的合法性根据现存有效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处罚是合法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三、黄海波被收容教育结语收容遣送制度因为孙志刚的死而成为历史;劳动教养制度因为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而终结了;那收容教育制度的地位是否会因为黄海波案引发的争议而被捍动,我们谁也说不清,不过我们期待国家法律能够愈加完善!四、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导读: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在上海醉驾,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上海警方的刑拘请求。四、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事件缘由2014年8月12日凌晨,上海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案件时,发现张裕明涉嫌酒后驾车。经过侦查,警方认定张裕明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进行刑事立案。由于张裕明县人大代表的身份,8月14日,松江公安分局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四、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周宁县人大否决刑拘代表10月24日,周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并依法进行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21名,实到会17名,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8票。因票数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该议案未获通过。四、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被媒体披露,引发质疑11月26日,周宁县人大常委会通报称,“认为人大代表不能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护身符,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置”,并表示要再次进行审议。四、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周宁人大再审同意刑拘醉驾人大代表12月2日,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再次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许可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从即日起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四、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法规链接——人大代表有人身特别保护权据宪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如果对一名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措施,必须经过其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如未获得许可,则不能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司法审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四、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法规链接——特殊人身保护权不能被滥用人大代表就能超脱法律之外。从代表法的规定看,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人大代表是否因履行代表职务被打击报复、事后追究等原则作出决定,而不是其他任何因素。对于上海警方的申请,若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张裕明属于因履行代表职务而遭到打击报复,从而决定拒绝该申请,那么,应该给出明确理由,不能只是一个投票未通过。反之,如果不存在打击报复,身为代表委员,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应该自觉维护人大制度的尊严。五、“秦火火”网络谣言案导读:备受关注的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2014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去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4月11日,秦志晖在法庭上五、“秦火火”网络谣言案人物简介秦志晖,1983年12月出生,湖南衡阳人,高中文化。其于2010年7月就职于中国尔玛互动营销公司,负责文案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秦志晖熟悉了相关的互联网炒作手法。2011年8月,秦志晖从该公司离职,先后于2012年12月、2013年5月到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被捕前秦志晖任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社区部副总监。2013年8月19日秦志晖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捕。五、“秦火火”网络谣言案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2011年8月20日,为了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个人知名度,秦志晖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五、“秦火火”网络谣言案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246条、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秦火火”网络谣言案五、“秦火火”网络谣言案法院判决2014年4月11日上午9时,秦志晖(网名“秦火火”)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秦志晖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其中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五、“秦火火”网络谣言案五、“秦火火”网络谣言案评析: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再大,其所享有的自由也不可能是没有边界的,自由的空间理应止步于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外。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人们的认识和法律规范不完善,打“擦边球”的行为大量存在,从而给“秦火火”这样的网络推手找到了翻云覆雨的活动空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人们逐渐意识到虚拟的网络若成了任由谣言肆意流布的藏污纳垢之地,其影响必然会波及网下的现实生活,扰乱人们的思考,冲击道德的底线,甚至破坏社会的秩序。该案的出现提醒人们,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同样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六、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导读:在2014年11月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法领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果要更改姓氏,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与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10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六、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公民姓名权公民姓名权:3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根据
本文标题:201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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