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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20150315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最高院吴兆祥法官解读
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一、解释起草背景2012年民诉法修改民事案件现状2013年为1300多万件,其中民事案件为1200多万件;2014年为1400多万件,其中民事案件为1300万件。其中,一审民商事案件有830多万件,整个民事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近1300万件,占到86%以上。实践是理论和制度之母。司法解释的现状230件,数百件文件,上千条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二、起草过程1、历时两年半2、十易其稿3、三次专家论证会4、全面征求意见5、五次大审委会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三、解释概况1、23章新增加五章:回避、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执行异议之诉2、552条废止72条保留37条修改211条:文字及引用法条序号调整的92条修改内容的119条新增加304条:移植的104条,都经过修改全新的200条三、解释概况3、适用效力92年意见废止其他与本解释冲突的不再适用其他三个民诉相关的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解释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规定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三项工作:民诉相关解释文件的清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民诉文书样式的修订四、管辖共有42个条文。保留3条,废止7条,修改27条,新增加12条。四、管辖十大重点内容:一是完善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18二是增加网络买卖合同的管辖规定20三是完善公司诉讼专属管辖22四是增加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25五是增加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28六是完善协议管辖规定31、32、33、34七是完善管辖恒定原则37、38、39八是完善指定管辖规则41九是增加上交下的规则42十是规定涉军民事案件专门管辖规定10四、管辖一是合同履行地确定的一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指南:一是明确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优先原则。二是没有约定时,以争议给付标的之性质而确定合同履行地。三是排除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除外)。四是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无关时,该约定无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是本一般规则适用于法律、司法解释未特别规定的合同纠纷案件。(一是租赁合同纠纷,二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三是保险合同纠纷三类特殊合同履行地特别规定)问题一:什么是争议标的?问题二:双务合同怎么按照争议标的确定管辖?问题三:合同效力、解除和撤销合同案件如何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四、管辖二是增加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适用指南:一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约定三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四是大致上本条是按照方便买方诉讼的思路设计的,基本上是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四、管辖三是增加了公司诉讼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适用指南:一是公司诉讼是公司组织诉讼,也即公司内部诉讼。二是公司诉讼管辖是一种专属管辖。三是公司住所地,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的,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公司住所地。四是除本条规定八类纠纷和民诉法26条规定四类纠纷外,不适用本条规定。四、管辖四是增加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适用指南:一是网络侵权纠纷,适用民诉法第28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本条仅是规定了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三是本条仅是规定侵权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类案件的管辖连结点比一般侵权案件的连结点增加许多。问题: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件是否适用本条规定?四、管辖五是增加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适用指南:一是不动产全部物权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二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类特殊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三是不动产纠纷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管辖连结点。四是政策性房屋的范围四、管辖六是完善协议管辖规定1、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时有效。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2、增加了对管辖协议效力的审查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审查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四、管辖3、增加了协议管辖连结点发生变更的处理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本条适用于所有管辖协议中约定的连结点在协议签订后发生变动的情形.4、增加了合同转让时,原管辖协议的效力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适用指南:一是合同转让的,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同时转让,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这是一般原则。二是有两个例外。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和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三是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约束力限于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对于因转让合同纠纷,不适用该管辖协议。四、管辖七是规定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是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前提,不能对管辖问题进行休止的争议。本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一旦依确定以后,原则上不再对管辖权进行变更,也即管辖恒定原则:一是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而变更。二是不因法院管辖区域的变更而变更。三是不因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管辖恒定之一】受理案件后,不因管辖连结点的变化而改变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四、管辖【管辖恒定之二】法院地域管辖权限变更的,不影响已经受理的案件的继续审理。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问题一:管辖权恒定的时间标准问题?问题二:本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当事人以新司法解释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怎么处理?四、管辖管辖恒定之三:管辖权确定后,不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改变管辖。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适用指南:一是反诉,视为接受本诉法院管辖二是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违反专属管辖的,应当改变管辖.三是反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违反级别管辖一般不调整.四是本条赋予了当事人再次提出异议的权利,调整应当以当事人有异议为前提,但专属管辖除外.四、管辖八是完善指定管辖规定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适用指南:一是关于指定管辖裁定采用形式问题。由“通知”改为“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期间,下级人民法院必须中止审理。三是对下级法院在指定管辖期间抢先对案件作出的裁判,于指定管辖裁定中一并撤销。只能撤销在处理管辖争议期间作出的抢先裁判。四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可上诉。五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争议的法院管辖该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不得指定抢先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院管辖该案件。四、管辖九是增加“上交下”的规定第42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指南:一是上交下的案件范围必须符合本解释规定的三类: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可以下交的其他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二“上交下“的案件必须事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案一报。三是上交下“的裁定不能上诉。本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上级人民法院就应当属于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作出的裁定,该裁定不得上诉。四、管辖十是增加涉军民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1号《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管辖【移送管辖的期限】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适用指南:一是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当事人未应诉答辩二是移送管辖的时间答辩期满后一审开庭前三是移送管辖的形式是裁定五、诉讼参加人修改了29条,保留了3条,新增加了8条,共有40个条文。五、诉讼参加人重点问题一是增加了挂靠纠纷当事人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劳务侵权纠纷当事人的规定。三是增加了被监护人侵权的当事人规定。四是增加了死者权利纠纷的当事人规定。五是修改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六是细化了公民代理的规定。七是修改了企业法人解散时当事人规定。五、诉讼参加人一是增加了挂靠纠纷当事人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适用指南:一是挂靠纠纷不是法律用语,在确定是否属于挂靠纠纷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实体法规定和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决。二是挂靠纠纷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是建立在两者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基础上的。《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五条\
本文标题:20150315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最高院吴兆祥法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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