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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19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石油质[2009]4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提高油气交接计量技术水平,维护油气交接计量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国内地区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地区公司与股份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接计量是指地区公司之间发生油气产品转移或内部交易时,所进行的数量计量、质量检验和确认活动。交接计量管理包括交接计量分工、交接计量设施、数量计量、质量检验、争议处理、监督等全过程管理。本规定所称油气包括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第四条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第五条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供方操作、需方及承运方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地区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可行的油气交接计量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4—高交接计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是油气交接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交接计量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组织制修订所需要的企业标准;(二)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参与或组织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三)组织交接计量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四)组织交接计量监督检查;(五)组织处理不同专业地区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油气交接计量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二)指导、监督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交接计量工作;(三)处理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第九条股份公司计量和质检技术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开展相关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5—(一)依法进行油气交接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二)参与交接计量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三)参与油气交接计量争议的调查,承担争议事项的技术鉴定。第三章交接计量各方和基本分工第十条油气交接主体分为供方、需方和承运方。第十一条供方:(一)原油、天然气交接1.油气田企业:与管道企业、炼化企业之间交接。2.管道企业:与炼化企业之间交接。(二)成品油交接炼化企业:与销售企业之间交接。(三)其他内部油气交接提供油气产品的企业。第十二条需方:(一)原油、天然气交接1.管道企业:与油气田企业之间交接。2.炼化企业:与油气田企业、管道企业之间交接。(二)成品油交接销售企业:与炼化企业之间交接。(三)其他内部油气交接—6—接收油气产品的企业。第十三条承运方:(一)受托方式运送油气的管道企业。(二)运送成品油、原油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第十四条供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设、管理和操作交接计量设施;(二)制定和实施交接计量设备检定(校准)计划;(三)培训考核交接计量员;(四)提供数量足额、质量合格的油气产品。第十五条需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供方和承运方建设、管理和操作交接计量设施进行业务监督;(二)对接收的油气产品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验收。第十六条承运方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设、管理和操作管道输出端交接计量设施;(二)确保所运送的油气不发生非正常质量变异和损耗。第十七条交接各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签订油气交接计量协议,确定油气交接界面和交接计量的方式、方法,明确交接各方职责,并严格履行。第四章交接计量设施第十八条交接计量设施包括交接计量设备、工艺管线、检验场所等。交接计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质检仪器和配套仪表、实验台架等。—7—第十九条油气交接计量地点应设在供方所属的站、库、码头等处。第二十条交接计量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数量计量、质量检验标准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交接计量设施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或地区公司计量和质量主管部门应参与设计审查。交接计量设施投产前应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对交接计量设施功能给予评价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各方计量和质量主管部门应参与验收。第二十一条交接计量设备应选用国家准许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并经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无检定(校准)证书、超过检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第二十二条原油、成品油交接计量设备选用和管理应符合本规定附录《油气交接计量管理适用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A所列标准要求。第二十三条天然气交接计量设备选用和管理应符合本规定附录《目录》B所列标准要求。第二十四条现场未配备计量标准器的,工艺管线应预留实流检定接口。天然气设计瞬时流量在500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计量系统应配备不同原理的核查流量计和在线分析仪器,其他计量系统可根据需要选配。第二十五条新建和改造的交接计量设施,应能实现计量数据实时在线传输、交接各方同时共享。第二十六条质量检验实验室建设应符合所检验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本规定附录《目录》C所列标准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供方或承运方应确保交接计量设备技术性能稳定可靠,依据国家、—8—行业和企业有关标准,操作交接计量设施。供方或承运方应通知相关各方现场监督交接计量操作,并提供方便必要的条件。相关各方应依据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标准,认真监督交接计量操作过程和结果。第二十八条供方或承运方根据需要选择交接计量方式,依据有关标准选定交接计量设备、数据计算模型、软件和参数,并经相关各方认可。供方或承运方检定(校准)、调整交接计量设施,应通知相关各方到场监督。第五章数量计量第二十九条原油交接数量计量应优先采用流量计动态计量方式,不具备动态计量条件的,可采用金属罐、罐车、船舱等静态计量方式。原油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质量计量单位。第三十条成品油交接数量计量应优先采用流量计动态计量方式,不具备动态计量条件的,可采用金属罐、罐车、船舱等静态计量方式。成品油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质量计量单位。第三十一条天然气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流量计动态计量方式。天然气交接数量计量应采用体积或能量计量单位。第三十二条原油、成品油数量计量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D所列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天然气数量计量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E所列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数量计量的标准参比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油气交接体积量计量的标准参比温度为20℃,标准参比压力为101.325kPa;(二)天然气交接能量计量的标准参比温度为20℃,标准参比压力为101.325kPa,—9—干基。第三十五条采用动态计量方式的,可选择系数法或基本误差法进行交接。流量计是在线实流检定的,应采用系数法进行数量交接。有固定式在线计量标准器的,供方或承运方与相关各方应根据流量计的交接量、介质成分、交接工况、使用频度等因素,至少每三个月共同对流量计进行一次期间核查。以计量标准器核查的,核查后流量计误差仍然符合标准要求则继续使用;否则,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流量计重新进行检定。采用系数法进行交接的,核查后经供方、需方和承运方一致认可,使用新的流量计系数进行交接计量。第三十六条采用静态计量方式的,按实际检测数量进行交接。第三十七条供方或承运方应按照数量计量相关标准录取计量数据、填写原始记录、计算交接量,相关各方应在计量凭证上签字,确认交接量。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供方或承运方应将计量数据实时传给相关各方。第三十八条交接界面相关的工艺管线油气存量状态应保持收发前后一致,存量发生变化时应确认其变化量并予以修正。第三十九条交接各方应在交接协议中约定油气储运过程中的损耗指标。成品油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的,交接各方约定的损耗指标执行本规定附录《目录》F所列标准。油气管道运输的,交接各方约定的损耗指标执行本规定附录《目录》G所列标准和控制指标。—10—第六章质量检验第四十条供需双方应在相关交接协议中明确产品质量指标。供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所供油气产品按批次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结果经相关各方认可后作为交接结算依据。本规定所称批次,管道交接的,以交接双方商定的一定时间内的同一品种的全部产品为一个批次;油罐交接的,以每罐产品为一个批次;铁路油罐车交接的,以每列火车同一品种的全部产品为一个批次;船舱交接的,以每艘轮船同一品种的全部产品为一个批次。第四十一条原油交接的,供方应对每个批次的产品按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按批次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油质量检验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H所列标准及其相关的取样方法、检验方法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成品油交接的,供方应对每个批次的产品按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能向需方交接,并按批次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需方应对接收入库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追诉并处理。成品油质量检验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I所列标准及其相关的取样方法、检验方法标准执行。有内控产品标准的,应当执行内控产品标准。第四十三条天然气交接的,供方应对每个批次的产品按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于标准规定之外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应通过协议确定天然气质量指标参数的具—11—体要求。天然气质量检验应依据本规定附录《目录》J所列标准及其相关的取样方法、检验方法标准执行。配备在线分析仪器的,供方应每日向需方提供天然气质量检验数据;具备在线传输条件的,质量检验数据应实时传给需方。未配备在线分析仪器和无法在线分析的,供方应至少每季度向需方提供一次天然气质量检验数据。在线分析仪器在检定周期内,供方应至少每三个月采用离线分析仪器对在线分析仪器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无误的方可继续使用;否则,以离线分析数据作为质量交接依据,在线分析仪器重新检定后使用。第四十四条供方应对每个批次产品留取样品,留样的保存时间原则上为三个月。有特殊需要的,供需双方应在相关交接协议中约定样品留存时间。供方与需方实行当面交接的,由供方采样、封样和保存,需方监督,并由双方在封样标签上签字认可;未实行当面交接的,由供方采样、封样和保存,需方认可。第四十五条供方应优先选用自动取样法和在线分析仪器。第七章争议处理第四十六条供方对相关各方提出的交接计量异议,应给予认真及时的答复或处理。第四十七条需方对数量或质量提出异议,相关各方应共同对交接计量的计量器具、质检仪器、原始记录、操作过程、人员资质等进行复核。必要时,经各方同意可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对交接计量设备进行核查,对交接数据进行复核。—12—需方对通过铁路、公路、水路交接的油品质量有异议的,应立即通知供方、承运方到现场共同取样,作为争议处理的凭证。供方、承运方接到对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共同取样,或者委托需方单独取样。第四十八条交接数量和质量复核后,符合交接协议约定的,按交接协议约定进行结算;不符合交接协议约定的,各方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第四十九条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交接各方均可向上级计量、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油气交接计量争议处理按照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和裁定的程序进行。第五十条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应在争议发生7日内向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争议各方分属不同专业分公司归口管理的,向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申请;同属一个专业分公司归口管理的,向该专业分公司申请。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争议相关方单位名称、人员联系方式,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油气产品名称;(二)争议原因及过程,包括交接协议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实际交接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以及与协议存在的差异;(三)争议处理建议和意见;(四)交接协议副本,相关原始记录、票据、证据,交接计量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副本等。第五十一条股份公司或专业分公司计量、质量主管部门收到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安排有关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确认争议是否成立,并在15日内答复申请单位是否进行争议处理,以及采取的处理方式。—13—第五十二条争议申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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