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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供电发〔2015〕33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海公司,各供电段,惠州电务段,肇庆信号水电段:为规范集团管内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工作,现将《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技术规章编号为GZG/GD104-2015)。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1.高铁供电车间电力专业工器具及抢修材料配备—2—标准2.高铁供电工区电力专业工器具及抢修材料配备标准3.高铁电力设备巡视周期4.高铁电力设备使用寿命(参考)5.高铁电力设备保养项目、内容及标准6.高铁电力设备鉴定标准7.灯塔、灯桥设备巡视记录单8.隧道照明设备巡视记录单9.箱变巡视记录单10.10kV柴油发电机组巡视记录单11.10kV电源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巡视记录单12.10KV配电所巡视记录单13.10kV配电所巡检记录表14.10/0.4KV变电所巡视记录单15.电力设备添乘记录表16.电力设备保养记录单17.10kV配电所、低压变电所设备巡视制度(样本)18.10kV配电所、低压变电所安全保卫制度(样本)19.发电机组应急启动方案(郴州西站样板)20.发电机组技术操作规程(样本)21.发电机组安全使用规则(样本)—3—22.发电机组综合记录本23.高铁电力变、配电所管理标准24.电力变压器、电抗器试验标准25.电流互感器试验标准26.电压互感器试验标准27.GIS柜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28.电力电缆试验标准广铁(集团)公司2015年11月17日—4—GZG/GD104-2015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城际)铁路(以下简称高铁)电力设备主要为车站及沿线用电负荷提供安全、可靠电源,是保证高铁安全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的通知》(铁总运〔2015〕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铁总运〔2015〕51号)、《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及有关电力设计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高铁电力设备由高铁电力变、配电所、箱式变电站、一级贯通线和综合贯通线及站场电力设施等组成。第三条一级贯通线是指沿线信号、通信等一级负荷的专用供电回路;综合贯通线是指信号、通信等一级负荷备用供电回路及其它负荷的主用供电回路。第四条高铁电力设备的运行检修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重检慎修”的方针,实行“寿命管理,重点检测,状态维修,定期保养”的原则,确保电力设备良好运行状态。—5—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内列车运行速度200km/h及以上的高铁电力设备的运行维护。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高铁电力设备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集团公司、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第七条集团公司供电处是高铁电力专业的主管部门,其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总的有关高铁电力规程、规范、标准和命令,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2.负责管内各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的高铁电力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检查和指导高铁电力的安全运行管理。3.审批高铁用电负荷申请,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4.组织、安排高铁电力设备年度检修、更新改造、大修、整治计划,检查工作进度及质量。5.组织高铁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6.掌握高铁电力设备状态,对电力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分析、情况通报及故障分析定责;并编制规划,提出增强供电能力和完善供电条件的措施。—6—7.核定高铁电力备品储备定额。8.安排、指导各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对于高铁电力的专业培训工作。9.指导集团管内高铁供电(电力)调度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在调度所设高铁供电(电力)调度,其职责是:1.负责监视高铁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2.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3.负责高铁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及调度指挥;4.负责与地方供电部门、相邻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第九条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职责负责指导高铁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第十条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负责高铁电力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管理,其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高铁电力规章、制度和标准;补充制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标准;制定各部门、车间的管理职责和范围。2.负责本单位管内的高铁电力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落实高铁电力的安全运行管理。3.负责现场清查高铁用电负荷,确保安全供电。—7—4.编制、提报高铁电力设备年度检修、更新改造、大修、整治计划,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5.负责电力设备故障(事故)的现场抢修处理。6.掌握本单位管内高铁电力设备状态,对电力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分析;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和考核。7.负责开展高铁电力设备日常巡检、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以及电力报表的填报工作。8.负责建立、完善高铁电力技术档案和设备台帐。9.负责开展高铁电力技术革新和职工培训工作。第三章基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高铁供用电设备分界。高铁电力专业本着负责输配电网络、综合配电、电力外线的管理原则进行分界。1.高铁车站信号(通信)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时,以信号、通信机械室(房)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端子)为界;采用内线电缆引入时,以车站信号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2.高铁车站供电:以车站综合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3.区间信号(通信)基站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时,以—8—信号(通信)基站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接线端子)为界。4.10/0.4kV专用变电所内低压部分由用户自行管理,以低压进线柜进线端子(不含接线端子)为界。5.其他箱式变电站、10/0.4kV变电所均以低压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各供电段(或其它电力管理单位)在制定细则时,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第十二条电力远动系统通信接口分界参照《铁路高铁供电(电力)调度系统通信组网技术方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的划分及其供电原则按照铁总、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及设计规范确定,具体如下: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负荷应包括:与行车密切相关的通信、信号、信息、防灾安全监控设备;动车段(所)运用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各所操作电源;大型、特大型站公共区照明、应急照明及隧道应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二级负荷主要包括:为通信、信号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他信息等负荷。—9—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第十四条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应对各用电点负荷进行调查、造册登记,核定与用电单位的分界点和用电容量,并报集团公司供电处及高铁供电(电力)调度备案。第十五条高铁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第十六条变更高铁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集团公司供电处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七条高铁各用电单位从事电力设备维修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在规定范围内作业,严禁超出资质范围作业。第四章供电与用电第十八条高铁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集团公司供电处批准方可供电。第十九条用户用电审批:高铁新增用电设备及既有设备移设,用电单位向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提报申请,经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现场核查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供电处,由供电处负责商业主后予—10—以批复。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负责与用电单位签订安全供用电协议,并在接入前将接入方案报高铁供电(电力)调度备案。第二十条高铁两路电源供电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防灾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集团公司供电处批准。高铁两路电源供电的用户,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电力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二十二条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应做好高铁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由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上报集团公司供电处审核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三条高铁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11—更。第二十四条高铁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0.9以上。第五章电力设备运行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电源运行方式:按与各地方供电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第二十六条一级贯通线与综合贯通线的供电方向:1.一级贯通线:以铁路下行方向作主供。2.综合贯通线:以铁路上行方向作主供。第二十七条列车开行时间内电力设备运行方式:1.设备正常且无作业情况下,电力供电网络均应在正常运行方式下运行。2.当外部电源异常、供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下,可改变运行方式,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3.电力设备检修作业需改变运行方式时,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高铁供电(电力)调度审核批准后实施,可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4.非正常运行方式下,当异常情况消除或正常作业完成,宜适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5.正常运行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外部环境、设备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并以文件形式公布。—12—第二十八条高铁正常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一级贯通线与综合贯通线禁止并网运行。2.高压变、配电所的一级贯通线与综合贯通线馈出柜保护取消“一次重合闸”,投入“备自投”功能,母联装置取消“自动投入”功能;低压变电所母联装置设置在“自动投入”位。3.中性点接地系统中,中性点接地刀闸禁止断开。4.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不接地系统运行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第二十九条高铁非正常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配电所单电源运行时,宜投入高压母联。2.配电所全所停电时,该所应退出运行,所在车站通信、信号负荷由相邻配电所供电。3.区间贯通线发生故障时,由相邻配电所分别向故障区段两端供电。第三十条电力远动装置正常运行方式为“远方操作”,因检修或设备异常时由高铁供电(电力)调度下达调度命令改为“当地操作”,并将操作情况做好记录。10kV配电所改“当地操作”后,供电段(或其他电力管理单位)宜派员值班。第三十一条高铁配电所宜采用无人值班、无人值守运行模式。第三十二条高铁变、配电所和贯通线路原则上不应跨所供电。针对相邻两个或三个配电所外部电源全部停电情况下,贯通—13—线路可以跨所供电,并注意下列事项:1.根据跨所送电距离,确定补偿装置投入数量,保证电缆贯通线路末端电压抬升量小于额定电压的10%,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不接地系统跨所供电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2.当一个供电臂需要跨所供电时,宜采用供电臂中间开口,由两配电所分别对停电区段跨所供电。3.跨所供电的变、配电所应派值班人员监视设备。第三十
本文标题:(广铁供电发〔2015〕338号)关于发布《广铁集团高速(城际)铁路电力设备运行检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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