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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资料一、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作了具体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得税政策规定与会计处理的差异1.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税收规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能够可靠计量。4.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5.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即税法不采用会计方面“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必要条件,因为这些经济利益能否流入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自身来承担,不能由国家来承担。2.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税收规定会计准则小会计准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但是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税收规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货物(货款回收期一般超过3年),其实质相当于向购货方提供了一笔信贷资金,因而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分期冲减财务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小企业会计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这里所言的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是指企业按照未来应收款项的金额折算的现在价值。简言之,企业不采用这种分期收款的方式,而采用现销的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那么此时的价格也可以视为其公允价值。准则》第六十条)。3.所得税与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差异。名称所得税规定增值税规定差异托收承付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在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所得税对货物是否发出无限制,而增值税必须是在货物发出。安装检验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在发出货物时直接确认收入。所得税需经安装检验后方可确认收入,而增值税不考虑货物是否需经安装检验,发出时就确认收入的实现。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国对符合售后回购的销售货物确认条件了,一律分解为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税收处理。增值税只规定了符合售后回购的处理,而没有规定对不符合售后回购条件的该如何处理。税函[2008]875号)。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比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小,企业发生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将资产转移至境外除外)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等,在形式和本质上均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所得税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位或者个人。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税前扣除原则。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2.相关性原则(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3.合理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4.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5.合法性原则(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6.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扣除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7.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收益性已经明确,资本性支出形成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所产生的效益跨越该资产的有效生命周期,会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也就和企业所得税的几个纳税期相关。对这些资产所发生的支出,需要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资产使用期间分期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各项支出,是企业为获得生产经营所得而付出的成本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企业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原则上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按规定应当且能够取得发票而不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无真实交易(业务)且自制虚假会计凭证用于税前扣除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0]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二)费用扣除。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具体可分为四类:一是据实扣除项目;二是限制扣除项目;三是禁止扣除项目;四是加计扣除项目。※工资(详见《合川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管理意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则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工资薪金扣除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工资薪金在所属年度可税前扣除。若该部分工资薪金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根据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必须是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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