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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药学 > 053非处方药临床审评相关要求
发布日期20050113栏目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标题非处方药临床审评相关要求作者赵建中部门正文内容审评二部临床组赵建中《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建立相应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实施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普遍采用的药品管理模式。全面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经过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和工作体系。随着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也逐渐增多,本文旨在对有关法规对非处方药的临床研究相关要求做一个汇总,以期获得一个比较全面、清晰的概念。一、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概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目前已经遴选并公布了六批共4326个非处方药品种。二、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同时申请为非处方药:(一)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的生产或者进口(相当于注册分类6);(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相当于注册分类5);(三)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新的复方制剂(相当于注册分类1.5或3.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符合国家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同时,将该药品确定为非处方药。不能按照非处方药申请注册的药品,经广泛的临床应用后,方可申请转换为非处方药。《非处方药注册审评补充规定》: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前,应当对所申请的品种进行检索,符合《办法》第一百条中(一)规定的品种,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我局在批准注册申请时,将该药品确定为非处方药;未标注的,我局批准注册申请后,申请人需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非处方药审核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登记。符合《办法》第一百条中(二)和(三)规定的品种,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我局在批准注册申请时,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将该药品确定为非处方药;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管理。申请人未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的,按照处方药受理。以上表述,已经对OTC的申请和审批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申请的途径有两种:1.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注册申请,可以在申请注册的同时申请非处方药2.不能按照非处方药申请注册的药品,在广泛的临床应用后,可申请转换为非处方药。●申请药品注册同时申请非处方药的程序:1.申请单位对申请品种进行检索,确定属于那一种情况;2.在“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三、非处方药临床研究要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或者进口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处方药,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办理。第一百零三条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且其制剂符合非处方药的要求的,一般不需进行临床试验,但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第一百零四条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新的复方制剂,应当说明其处方依据,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非处方药注册审评补充规定》:(一)符合《办法》第一百条中(一)和(二)规定的化学药品,凡可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该项试验,其它剂型一般不需进行临床试验;中药品种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临床研究。(二)符合《办法》第一百条中(三)规定的药品,应当说明其处方依据,必要时需进行临床试验。对以上有关规定总结为下表以利对比注册分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一般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OTC要求《非处方药注册审评补充规定》6类口服固体制剂,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可仅进行溶出度、释放度比较试验。注射剂等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所用辅料和生产工艺与已上市销售药品一致的,可以免临床研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办理。(同处方药)凡可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该项试验,其它剂型一般不需进行临床试验5类(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3)速释、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4)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致的,一般可以免临床研究。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且其制剂符合非处方药的要求的,一般不需进行临床试验,但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3.2类属注册分类3和4的新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应当说明其处方依据,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应当说明其处方依据,必要时需进行临床试验。1.5类应当进行临床试验(Ⅰ、Ⅱ、Ⅲ、Ⅳ期)。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处方药与处方药的临床研究要求有一定区别:已有国家标准品种可以认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临床研究要求基本一致;改剂型品种非处方药一般不需进行临床试验;3.2和1.5类品种非处方药仅在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但是,具体的品种如何把握,还需要根据其已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以及药学、目标适应症的特点等进行综合考虑。四、非处方药说明书、包装、标签《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非处方药的说明书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该药品,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非处方药注册审评补充规定》增加规定: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对于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SFDA已经公布了六批非处方药说明书,可以作为参考。参考文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非处方药注册审评补充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暂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备注
本文标题:053非处方药临床审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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