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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法规工作考核和生育政策一、2011年度政策法规工作考核内容(一)统计口径调整后的相关服务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1、政策内生育率统计口径的调整⑴男女双方均符合第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或仅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作政策内生育统计。⑵符合再生育条件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达到法定婚龄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作政策内生育统计。(生育后才达到法定婚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作政策外生育统计。)⑶符合收养的实质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作政策内统计。2、相关服务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考核是行政机关内部评估工作效果的方法,其改革不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效力。在《条例》和相关规定未作修改之前,相关的服务管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党纪政纪处分原则上仍按《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①关于一孩生育证的发放。对于生育一孩时不能达到法定婚龄和生育一孩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予发放一孩生育证。未达到法定生育条件的一孩流引产。对于生育一孩时不能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的,和生育时虽能达到法定婚龄但无明显结婚意愿的,均不再要求流引产(自动流引产除外),但应由村计生专干书面告知男女双方非婚生育一孩的法律后果。一是生育的子女计算双方的子女数;二是其属于行为属于非婚生育,将对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非婚生育一孩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党纪政纪处分。对于生育一孩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定性为“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可允许分期缴纳。党纪政纪处分可适当从轻,不作顶格处分。②关于二孩符合再生育条件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达到法定婚龄后补办结婚登记的作政策内生育统计,服务管理和行政执法上,一是不发给生育证;二是不要求流引产但要书面告知法律后果;三是生育后定性为“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从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③关于收养符合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作政策内统计,对此类情况在行政执法上要先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收养登记,逾期拒不办理收养登记的,再按“非法收养”征收社会抚养费,从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计划生育审查1、新当选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990年以来没有违反生育行为。2、村支两委新当选的组成成员1990年以来没有违法生育行为。3、在干部任用、录用、招用等过程中,建立计划生育审查制度。4、在评先评奖过程中,建立计划生育审查制度。(四)落实法定奖励和成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对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⑴执行时限及法律规定:《条例修改决定》(2007年9月293日)前,按照省人口发【2004】50号批复执行,2007年9月29日后按照《条例修改决定》执行。⑵要点掌握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原村集体经济的资产组成公司经营的,该公司分配红利是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增加一人份额: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3)工作指导今年,《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评估方案》在社会环境“党委政府研究解决人口计生工作中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并予以落实”,作为一项工作作出了硬性规定。所以,市乡两级要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配一人份额的规定,一是要求市委、政府要就这项工作落实下发专门文件,二要乡镇指导村级在《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中增加这项内容,三要实实在在落实到位。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没有享受到多分配一人份征地补偿费待遇时,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下文,要求县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独生子女家庭诉讼案件时,维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2、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3、县级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构的,将予以加分。4(五)计划生育综合治理1、妊娠、住院分娩信息“实时通”系统①考核内容:在基层工作线有两项指标,一是建立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情况;要求卫生医疗机构今年必须建立妊娠、住院分娩实时通报系统,并运行。二是考核“住院分娩实时通报率”。实时通系统通报的出生人数占出生总人数的比例。在系统中直接调取数据,不作现场调查。②“实时通”工作流程:怀孕对象、孕妇到医疗机构做产前检查或住院分娩时,医疗机构进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将对象身份证在读卡器上刷卡或输入对象身份证号码,将检查结果或住院分娩信息予以提交。系统自动生成违法怀孕、孕情消失、分娩、孕期服务等信息,以手机短信方式回复给计生部门。③工作目标:通过应用“妊娠分娩信息实时通报系统”(以下简称实时通),及时发现违法怀孕,破解流动人口和未婚人员违法怀孕控制难题;促进孕情跟踪服务制度落实,及时发现孕情无故消失案例,加大整治“两非”工作力度;保护妇女身心健康,深化孕前和孕早期服务管理,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人口计生统计质量和及时性;有效减轻村级基层工作人员工作量,提高数据采集上报及时性、准确性和工作效率;整合人口计生、卫生、公安、民政、住建、教育、移民等部门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六)社会抚养费征收(七)依法行政高压线对因违法行政和违反技术常规导致死人或其他重大恶性案件的,每起在总分中扣3分,在当年评估类型基础上再下降一个类型。大月份引产导致孕妇死亡的,每起扣2分。5二、生育政策1、(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无生育史,另一方再婚前只依法生育了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比照该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2)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无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是父母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如果说不是依法收养的也不行(3)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不管生育了多少子女,只要只有一个在内地居住,就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4)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5)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2、(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除适用十五条情形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A、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如果未婚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6一,方可认定其没有生育能力: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专家委员会鉴定,患有生殖器官缺陷或者生殖机能障碍等不育症,无法医治的;因严重疾病、残疾等特殊原因四十岁以上仍未找到配偶的,如果要求生育者女方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其兄弟姐妹的年龄可适当放宽。B、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已婚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可认定其没有生育能力: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专家委员会鉴定,其他兄弟姐妹患有生殖器官缺陷或者生殖机能障碍无法医治,或者其他不育症医治五年以上不逾的;结婚五年以上,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专家委员会鉴定,其他兄弟姐妹的配偶患有生殖器官缺陷或者生殖机能障碍无法医治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已经采取了绝育措施或者其他长效避孕措施保证不生育的。对于以其他兄弟姐妹没有生育能力为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批准其生育前应与申请人及其兄弟姐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生育第二个子女后,即使其兄弟姐妹因疾病治愈、结婚等原因具备生育能力也保证不生育且不收养(2)再婚前各一个子女,经鉴定均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只能适用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对一方是农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或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不能适用。(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独女”指无兄弟姐妹的女子,包括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包括两种:一是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儿;二是其父母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了一个女孩。“落户”是指结婚后,男方到独女家同独女一起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负责赡养独女的父母,照料他们的生活7(4)如果经过法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一方前一次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确非当事人亲生,且二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或者虽然形成抚养关系,但经法定程序解除,则应认定当事人无子女,可以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3、“农转非”与“非转农”人员生育政策“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即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都可以在三年内申请办理生育证,三年内未生育的,生育证作废,适用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属于农村居民自己采取其他方式“农转非”的,“农转非”前已经取得再生育证许可且已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则自“农转非”之日起不再适用第十六条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对于2003年1月1日以前已经”非转农”的,常住农村的,可以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2003年1月1日以后”非转农”的不能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4、特殊人员的生育政策(1)出国留学生生育政策A、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B、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子女数。C、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8考核。(2)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问题。夫妻双方均系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住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3)内地居民与外国公民生育问题。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居住累计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4)华侨、归国华侨的生育政策。凡已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权的中国公民,都可以认定为华侨。他们回国定居,为归国华侨。双方均系归国华侨,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5)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定居生育政策。在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是指长住内地,并在内地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6)被拐卖妇女得到解救后有关生育问题的规定A、被拐卖妇女在被买地被迫生育了一个孩子,经解救回原籍后,与无子女或者有一个子女的男子结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B、被拐卖妇女在被买地被迫生育了两个或两以以上孩子后,被解救回原籍与无子女的男子结婚,如果经政府部门调解程序、司法机关法律程序仍无法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孩子。以上以公安机关解救的法律证明依据或法院的判决9书为凭。(7)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退伍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的,符合《条例》应用解释对农村居民界定条例的,可以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例的规定,但将户口、档案放在人才交流市场的,不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例的规定。(8)少数民族生育政策。《条例》规定,只有民族地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才能享受《条例》规定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为了防止规避法律将户口从非民族地区迁入民族地区的行为,《应用解释》规定,少数民族居民非婚嫁
本文标题:2011年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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