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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环保局陈社会加强环境执法建设美丽崇阳Page2第二讲法律知识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的适用制定与发布的程序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我国环境立法新动态Page3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代中国的法律形式:2.1我国的法律体系Page42.1.1法律国家法律是第一层次2.1.1.1法律的立法机关及其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的基本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定的法律等。这些法律涉及到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1我国的法律体系Page52.1.1法律国家法律是第一层次2.1.1.1法律的立法机关及其权限(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些法律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国防、外交、社会各个领域。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大部分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包括一大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以及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例如,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了促进教育、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了一批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的法律。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还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2.1我国的法律体系Page62.1.1法律国家法律是第一层次2.1.1.2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法律案的提出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法律案的提出部门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2.1我国的法律体系Page72.1.2行政法规属于法律法规第二层次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国务院行政法规立法权限: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行政法规不能立法。◆关于劳教制度的争议:1、制定机关:国务院;2、沿袭前苏联,是为流动人口(农民进城)、游手好闲人员、投机倒把的专门设置的一种专政制度,演变成信访的专政工具。2.1我国的法律体系Page82.1.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层次2.1.3.1地方性法规2.1.3.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1.3.3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2.1我国的法律体系Page92.1.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层次2.1.3.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1我国的法律体系Page102.1.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层次2.1.3.3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1我国的法律体系Page112.2.1效力层次(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2法律的适用Page122.2.1效力层次◆违反环评制度的处罚规定《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本条适用环评法第3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条适用环评法第31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2法律的适用Page132.1.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法律法规第三层次2.1.3.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2.1我国的法律体系Page142.2.2冲突适用2.2.2.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2.2.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也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案例分析赖昌星判无期无期徒刑】2.2法律的适用Page152.2.2冲突适用2.2.2.3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冲突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2.2.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2.2法律的适用Page16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地方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3制定与发布程序Page17宪法: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总政策。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过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2.4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Page18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前,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着大量的部门规章,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本地范围内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各地都存在着大量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办法》等。2.4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Page19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实施污染控制,而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三级组成。“五类”指五种类型的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三级”指环境标准的三个级别: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及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级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级标准包括五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
本文标题:法律知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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