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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拔湖镇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试行办法(2013年9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改革学校领导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校长的职责和权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总负责人,在学校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对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统一领导。第三条: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第四条:校长应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询教师的意见并召开行政会集体研究。第五条:校长要带领教职工办好学校。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学校行政处理的提案。第二章校长的条件第六条:校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革命精神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和管理科学知识,有较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3.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团结协作,联系群众,作风民主。4.具有相当的文化素养,具有大学以上的文化程度。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三章校长的主要职责第七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中国教育政策和发展纲要》,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决定及教育法律法规。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八条制定和实施学校的远期和近期目标,发展规划,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并不断改进工作。第九条: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第十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搞好师生员工生活福利。第十一条:负责对教师的聘任和学校的人事安排工作、教职工的考核、评估、奖惩工作。第十二条:设立精干有效的指挥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及其他常规制度,实行校长统一指挥,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协助校长工作,分层负责。第十三条:保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学校重大决策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应征求学校工会意见,经审议后决定。第十四条:强化指挥管理网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和其他常规制度,实行校长统一指挥、副校长协助工作,分层。第四章校长的主要权限第十五条:校长有事外出时,由教导主任或总务主任代理其行使职务。第十六条: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第十七条:校长有权根据上级编制的有关规定和本校工作需要决定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安排和调动教职工的工作岗位。第十八条: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第十九条:校长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有权给予以行政处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的其他权限。浪拔湖镇中心小学2013年9月
本文标题:校长负责制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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