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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律师实务 第三讲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律师实务3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第二讲律师参加刑事诉讼•一、概述•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是指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特点•1.律师负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等特定职责。其依法参加刑事诉讼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2.律师熟悉法律、办案经验丰富,可以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3.律师诉讼权利广泛,有条件全面了解案情,因而能够提供充分有力的材料和有理有据的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律师有严格的纪律和高尚的职业道德;•5.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参加刑事诉讼,可以发挥集体的作用。•(二)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保守秘密•5.相互合作•(三)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责任•1.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2.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公正二、收案和结案•(一)收案•1.收案的条件•(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讼之日起;•(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7)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2、收案的时间•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受权委托书。•3、收案的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受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律师存档,一份由委托人保存;(3)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二)结案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三、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侦查机关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帮助的内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会见地点:犯罪嫌疑人未在押,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否则,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请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携带下列文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信函;•(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表示书面意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向其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以及无罪的辩解;•(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会见时应禁止的行为:•(1)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2)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4)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注意事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如果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字。•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情况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有关规定;•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的;•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的,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四)代理申诉和控告•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的、非法搜查、扣押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履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具体要做的工作有:•(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书面同意,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向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征得他们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调查笔录应记载:•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调查笔录需经被调查人核对、确认,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三)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向人民检察院)•超期羁押的,请求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人身权利受侵害或人格受侮辱的,代其提出控告;•被不起诉人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代为申诉;•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的,可以代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五、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依据:一是接受委托,二是在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但后者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具体工作是:•(一)审查管辖•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二)阅卷•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主要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缺少上述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阅卷时,应着重了解下列情况:•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2.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酌定、法定情节。•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证人、鉴定人、勘验笔录的制作人的自然情况;•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和证据间的矛盾与疑点;•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6.侦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完备性;•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三)会见被告人•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应持有下列材料:•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会见被告人,应事先准备好会见提纲,按计划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1.被告人的身份及收到起诉书的时间;•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3.指控的事实、目的、动机、情节是否清楚、准确;•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5.被告人的辩解和理由;•6.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7.有无立功表现;•8.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三)调查和收集证据•注意事项:向被害人
本文标题:律师实务 第三讲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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