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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税法基本制度第四章征税权制度第一节征税权的概念和内容一.征税权的概念和特征征收权,又称课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府享有的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和权利的总称。征收权的特征:1.专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2.法定性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3.优益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公示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5.不可处分性征税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经济职权,税收是政府实施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怠权。政府无权将税收征收权转让、放弃。二.征收权的内容征税权产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决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上述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予以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1.开征权开征权是征收权的核心,是国家决定设置某一税种的权利。按照税收法制原则,税收的开征权由国家行使。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决定设立新税种。参考资料:石油“暴利税”开征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每桶40美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直至60每桶美元以上,征收比率从20%至40%。石油特别收益金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原油价格(美元/桶)征收比率速算扣除数(美元/桶)40~45(含)20%045~50(含)25%0.2550~55(含)30%0.7555~60(含)35%1.560以上40%2.52.停征权国家决定停止征收某一个税种的权利。开征权和停征权是相对应的权利,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决定永久取消某个税种或者暂时停止征收某个税种。例如: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暂时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取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废止《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屠宰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对该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办法。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十七日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减税权减税是对纳税人应当纳税额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征,以减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减税权的行使往往出于一定的经济政策。例如:《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三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4.免税权免税权是将纳税人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全部免除。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豁免,基于纳税人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应当缴纳税款,因社会政策而导致的义务免除。思考:免税与普遍纳税原则的统一5.退税权退税是国家将已经征缴入库的税款,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退还给原纳税人的行为。退税包括:误征退税、政策退税、其他退税。退税权是税收征管机关依法行使的办理退税的权利。现行的退税政策主要有:出口退税、特别消费退税。思考:如何防治骗税?6.加征权加征,是国家依法决定对特定纳税义务人按照应纳税额加收税款的行为。税收的加征是在税法规定的税率基础之上再加收一定成数或者倍数,实际上是一种税率的延伸。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加征的对象、加征的成数或者倍数。加征体现宏观经济政策或者社会政策,一般应用在所得税范围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当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7.税收检查权税收检查权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专属权力,是履行国家机关职责所必须的权力。税收检查权的内容一般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核查存款权,等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8.税收调整权税收调整权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纳税义务人应纳税的种类和数额做出变更决定的权力。税收调整权主要针对避税行为所设置的专有决定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1992年2月28日修订,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在第三章中专门规定了“完税价格的审定”。注意:税收调整权与税法修改权的区别。第二节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管理年权限。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集权与分权兼顾型。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原则: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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