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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4.2 数量201109
商品的数量交易条件主要条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标的和买卖双方的基本合同义务。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其他条件:与预防和处理争议有关。包括检验、索赔、不可抗拒、仲裁等条件。影响商品成交数量的因素各国政府的贸易政策,如配额限制等;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商品价格波动情况;出口商供货能力,进口商支付能力;商品的销售意图;其他交易条件,如包装、运输等。数量条款的要素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计量单位(考虑采用的度量衡制度)计量方法交付数量和数量机动幅度交付时间和地点合同样本度量衡制度公制(MetricSystem)英制(BritishSystem)美制(U.S.System)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度量衡制度与计量单位在不同的度量衡制度下,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不同。如:吨(Ton)度量衡重量单位公斤市斤磅公制公吨100020002204.6英制长吨1016.0472032.0942240美制短吨907.21814.42000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1、按重量(weight)计算:千克、公斤(kilogram,kg.),克(gram,g.),公吨(metricton,m/t),盎司(ounce,oz.),磅(pound,1b.),长吨(longton,l/t),短吨(shortton,s/t),公担(quintal,q.)等2、按容积(capacity)计算:升(liter,l.),加仑(gallon,gal.),蒲式耳(bushel,bu.)等3、按个数(numbers)计算:只(piece,pc.)双(pair)件(package,pkg.)头(head)台、架、套(set)打(dozen,doz.)罗(gross,gr.)令(ream,rm.)包、捆(bundle,bale)袋(bag)箱(case,c/s)盒(box,bx.)卷(roll/coil)辆(unit)等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4、按长度(length)计算:码(yard,yd.)米(meter,m.)英寸(inch,in.)英尺(foot,ft.)厘米(centi-meter,cm.)5、按面积(area)计算:平方码(squareyard,sq.yd.)平方米(squaremeter,sq.m.)平方英尺(squarefoot,sq.ft.),平方英寸(squareinch,sq.in.)。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6、按体积(volume)计算:立方米(cubicmeter,cu.m.),立方码(cubicyard,cu.yd.),立方英尺(cubicfoot,cu.ft.),立方英寸(cubicinch,cu.in.)。准重=净重×(100-实际含杂率)/(100-标准含杂率)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含水量:公量计重公量=主要用于少数经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公量=干量+标准水分量含水量和杂质含量的计算商品的杂质含量的扣除,采用准重来计算:准重=净重×(100-实际含杂率)/(100-标准含杂率)比如,国标规定,锯齿棉的标准含杂率为2.5%;棉花的公定回潮率为8.5%。那么,毛重为20吨的棉花,包装物重量为100公斤,经检验,实际含杂率为3%,实际回潮率为10%,则这批棉花公定重量为19.53吨。(20-0.1)×97%/97.5%×108.5%/110%数量机动幅度的掌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约量法(ApproximatelyorAbout)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合同中数量未明确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余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或拒收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且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例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9条B款)约量法使用“约”数(ApproximatelyorAbout)条款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时,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如果买卖双方一定要使用“约”数条款时,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允许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或在“一般交易条件”协议中加以规定,否则不宜采用。例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9条A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9条A款: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有10%的增减。B款: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的一定幅度的条款,也称增减条款(plusorminusclause)。如:5000M/T,with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由卖方决定(atseller’soption)由买方决定(atbuyer’soption)由承运人决定(atcarrier’s/ship’soption)溢短装部分计价方法一般按合同价格计量按国际市场市价计量:实际装货日价格\实际卸货日价格\双方规定某个日期价格超量计价利害关系分析超量交货市价上涨市价下跌按合同价计算不利卖方,利买方利卖方,不利买方按装运日价计算利卖方,不利买方不利卖方,利买方按到货日格计算利卖方,不利买方不利卖方,利买方商品数量条款分析一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交货数量的时间和地点确定交货数量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出厂数量条件(PlantQuantityTerms)装运数量条件(ShippingQuantityTerms)卸货数量条件(LandedWeightTerms)装卸平均数量条件(TermsofMeanofShippingandLandedQuantity)买方营业处的数量条件(Buyer’sPremisesQuantityTerms)。订立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对出口商品数量掌握国外市场的供求情况国内货源情况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进口商品数量掌握国内的实际需要国内的支付能力市场行情的变化。商品数量条款分析二在某一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件中有如下规定:数量10000吨,可溢出10%,按装运数量计价,但卸货数量短少超过3%时,超过3%的那部分由卖方负担。1、卖方装出重量10000吨,实际卸货重量9900吨,请问买方应按多少重量付款?如果实际卸货重量为9500吨呢?2、又假如合同规定按装运数量计价,但卸货数量短少如超过3%,短少部分全部由卖方负担,则实际卸货重量为9900吨和9500吨时,请问买方各应按多少重量付款?分析二解答以装运数量计价的情况下:卸货数量超过3%部分由卖方负担:卸货数量为9900吨,计价数量10000吨。卸货数量为9500吨,计价数量9800吨。卸货数量超过3%,短少部分全部由卖方负担卸货数量为9900吨,计价数量10000吨。卸货数量为9500吨,计价数量9500吨。问题:在FOB和CIF价格条件下一般卖方不肯轻易接受类似条款,为什么?某外贸公司对中东某国家出口电风扇1000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运。但到出口装船才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脱裂。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伸缩。如少装这40台并未超过5%。实际装船960只,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数量的机动一某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出口大米1000公吨,麻袋包装,每袋100公斤,以装运数量条件计价,信用证支付。分别在如下价格条款的情况下:每公吨USD300F.O.B.中国口岸;每袋USD30F.O.B.中国口岸;问:若实际装运数量为970公吨(或9700袋),是否允许?数量的机动二计量单位的使用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但我方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ton),我方当事人主观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Metricton)而言。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Longton)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160.5公吨,折合美元44137.5USD。于是我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外商坚持不改,双方发生贸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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