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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卫生局沪安监管职安〔2010〕164号发文日期:2010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9日各用人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相关档案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暂行)》),以推行和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度。现将《指导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暂行)》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二、本市安监、卫生部门要根据《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6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和规范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度,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权益。2010年8月19日目录 前 言.............................................................................................................................................................................2附录A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框架...................................................................................................................6附录B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样表...................................................................................................................7附录C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样例).........................................................................................................16附录C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样例).........................................................................................................21附录C XX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26附录D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样张.................................................................................................................................29 Page 1 / 31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 前 言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职业病)危害的关键,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将《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一套可操作、易实施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自身管理体系。为更好地指导用人单位运用标准化的管理方法与原理,提出职业(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管理措施与方法,尽可能采用简单易行的方法将相关法规的规定的各项要求,有机地融入到管理档案之中,指导并帮助用人单位逐步建立科学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制,通过自律行为,以达到促进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的目的。 1范围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暂行)》)规定了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管理要求,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存在职业(包括职业病,下同)危害的用人单位。 2定义 本《指导意见(暂行)》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是提供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指导意见(暂行)》框架见附录A。 3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对档案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4主要内容 4.1单位基本情况 4.1.1单位性质:主要描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等情况(可参照附录B表一)。 4.1.2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方针:具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和改进职业卫生(健康)状况的承诺。 4.1.3工艺流程:通过工艺流程的表述,可以明确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及来源(可参照附录B表二)。 4.1.4主要原辅料: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辅料及用量(可参照附录B表三),主要原辅料为危险化学品应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Page 2 / 31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 4.2法规、制度 4.2.1法规和技术标准辨识 用人单位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清单(可参照附录B表四),并开展合规性评价。 4.2.2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可参照附录C),并建立管理制度目录(可参照附录B表五)。 4.3职业危害前期预防管理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等。 4.3.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管理 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的根本措施,应建立建设项目清单(可参照附录B表六)。 4.3.1.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 ——预评价报告书; ——专家评审意见、批复文件和备案回执。 4.3.1.2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职业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批复。 4.3.1.3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审核意见、验收批复和备案回执。 4.3.2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 ——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可参照附录B表七)。 4.3.3职业危害申报 ——申报资料和申报回执。 4.4职业危害过程控制管理 4.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辨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汇总表(可参照附录B表八)。 Page 3 / 31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 4.4.2职业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将本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劳动者。 4.4.3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记录(相关证明);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记录(相关证明);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培训、教育统计表(可参照附录B表九)。 4.4.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是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重要依据,检测与评价报告应保存备查。《指导意见(暂行)》中应包含: ——年度检测计划(可参照附录B表十); ——检测与评价报告; ——超标原因分析与整改(可参照附录B表十一)。 4.4.5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标准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4.4.6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现状进行评价。 4.4.7检查记录 ——用人单位内部检查记录 ——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4.5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可参照附录D)。 ——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可参照附录B表十二); ——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可参照附录B表十三); ——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复查人员跟踪汇总表(可参照附录B表十四); ——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禁忌证人员汇总表(可参照附录B表十五); Page 4 / 31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 Page 5 / 31 ——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 4.6其它管理 4.6.1职业危害事故管理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及评估报告; ——职业危害事故记录表(可参照附录B表十六);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的有关材料。 4.6.2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管理 ——年度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员汇总表(可参照附录B表十七); ——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职业病报告记录; ——伤残鉴定; ——职业病病人处置记录。 4.6.3奖惩记录 奖惩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因业绩突出或职业危害事故等原因受到上级单位或行政机构奖励或处罚。 ——奖励记录表(可参照附录B表十八); ——处罚记录表(可参照附录B表十九)。 4.6.4总结或管理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对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或组织管理评审,以确保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适用性。返回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 附录A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框架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工艺流程主要使用原辅料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与清单对应的管理制度现场的维护保养记录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方针单位性质 基本情况 源头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管理(包括: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的专家评审、设计审查意见及行政审批批复和备案回执 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以及职业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汇总表)现场有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的记录,规程中有相应的控制措施职业危害告知:主要包括合同告知以及现场警示辨识等 检测结果现场公布 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标准现场领用记录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内部检查记录年度总结或管理评审材料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年度职业禁忌证人员汇总表奖惩记录职业危害事故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健康监护劳动者培训记录与分析 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档案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检查记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超标原因分析整改检测与评价报告 检测计划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劳动者培训计划管理人员培训记录主要负责人培训记录危险化学品档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法规制度 报告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评估其它管理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管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复查人员汇总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过程控制注:虚线以下部分根据用人单位管理实际情况,可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档案分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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