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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碾沟矿预防职务犯罪清徐人民检察院康北林1.我省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特点省检察院总结出近年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的六个特点:一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突出,复合型犯罪现象较为明显.三类案件共计占立查要案总人数的91.8%,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同时实施多种犯罪行为;二是涉案金额巨大;三是发案领域多集中在煤焦、工程建设、国企等领域;四是窝案串案突出,集体腐败严重;五是贪污贿赂犯罪潜伏期长、多次作案现象比较普遍;六是受贿方式更加隐蔽,由以往主要收受现金的方式,向权力入股参与分红、收受商品房、低买高卖等交易形式受贿及特定关系人受贿转变。1.1我市反腐败斗争成果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34件176人。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96件132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贿赂要案18人(含厅级1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8件44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要案3人。1.2清徐县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情况阶段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有罪判决备注年度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贪污贿赂渎07年6262610108年3535300509年5635310510年6626200612年65140004合计262416221420211.2.1我县查处的典型案例清徐县汽车运输公司原经理靳某、原会计王某贪污案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某受贿、贪污、非法持有枪支案清徐县平口煤矿原矿长李某贪污案2.煤矿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一、煤矿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及涉及罪名介绍二、当前煤矿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三、煤矿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四、预防煤矿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一、煤矿系统职务犯罪情况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山西襄汾溃坝事故12名涉嫌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判刑2008年9月8日,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山西襄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炳麟等12名被告人明知该公司存在非法开采、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对“9·8”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法院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一审判处12名嫌疑人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阳煤集团原董事长留党察看王体轩在1998年至2008年9月担任阳泉煤业集团领导期间,纵容其子王昭开办的3家公司,长期在阳泉煤业集团从事经商营利活动,经营额达7432万多元;2003年至2006年期间,王体轩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以阳泉煤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共计2.57亿元。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于2011年1月11日报山西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王体轩留党察看处分。阳煤集团原运输部部长贪污案张润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经省高院二审终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子张瑜,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其妻穆巧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大同煤矿集团原副总经理赵生龙受贿等煤销典型大同煤矿集团原副总经理赵生龙受贿82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779万元的案件,赵生龙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山西煤销集团原总经理助理王青海贪污、受贿王青海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58万元;借提拔干部索贿受贿2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约600万元;收受礼金和非法占有约20万元。大煤矿背后的“小局长”一个小小的县煤炭局局长,居然在北京、海南等地有房产35处,家财达数亿元。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因为违规违纪资金高达3.05亿元,被誉为煤炭大省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郝鹏俊一审被判20年有期徒刑.而以其为代表的“官煤”式腐败,折射出煤炭领域的制度和监管漏洞,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连同判罚成南岭煤矿的单位罚金,罚金总额高达2.6亿多元,堪称“天价罚单”。乘着煤炭局长的“东风”,成南岭煤矿规模迅猛扩大,由一个几十万元投资的窑口子,发展成总资产5285万余元的大煤矿,职工达500多人。从2003年到2008年,成南岭煤矿通过销售原煤不开或少开增值税发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手段,共偷逃税款1871万元。大同市副市长的王雁峰隐瞒矿难引出腐败案2008年下半年以来,不断有死者家属举报浙江平阳县商人李克伟在山西大同市左云县、大同市南郊区一带经营的煤矿中存在矿难隐瞒不报的问题.调查发现,李克伟曾先后在大同市左云县、南郊区一带购买、经营过左云店湾镇红窑沟煤矿等7个煤矿。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这些煤矿曾发生5起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的事故,李克伟及相关人员作了隐瞒。公安局长窝藏嫌犯安监局长私签文件经查,2007年8月,时任大同市副市长的王雁峰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克伟保留了煤炭资源整合期间按政策应予关闭的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东梁煤矿和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窨顶沟煤矿,收受李克伟贿赂人民币1000万元。经查,2006年上半年,时任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的申公元,利用职务之便,以筹建煤炭发运站为由向李克伟索要现金2900万元;向李克伟索要价值83万元的汽车一辆,为李克伟违规经营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经查,2007年9月,时任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巩安库,利用职务便利,为李克伟签批并下发了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窨顶沟煤矿的置换文件,使该矿得以保留。巩安库从中收受贿赂10万欧元。山西煤矿被贱卖:腐败者最后的盛宴2007年,山西保德价值2亿余元的南河沟乡扒楼沟村煤矿被以37.5万元拍卖。该矿原矿工曾入股10%的股份遭强行退股。煤矿拍卖时评估公司、拍卖公司都是安监局找的,买受人之一就是原安监局长的内弟。2008年,煤矿被以2.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神达晋保煤业。现在,该矿价值达30多亿元山西荫营煤矿销售科原科长潘卫红受贿潘红卫在任荫营煤矿销售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煤炭发运事宜过程中,收受发煤客户761万余元贿赂,其中,与其妻张幸福共同受贿530多万元;另潘红卫、张幸福还有巨额财产人民币1288多万元,美元1.06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潘红卫、张幸福现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统配煤炭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高崇荣贪污、挪用公款山西统配煤矿高新技术产业总公司总经理高崇荣利用职务便利,借高新公司“改制”之名,运用自签协议、提供虚假股东会议决议等手法,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公司公款18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将国有资金874万余元挪用于其私营企业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高崇荣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1057万余元。三问平鲁区政府――山西平鲁“1万元煤矿转让事件”追踪山西平鲁一价值数亿元企业以一万元卖给个人引发争议》一稿,披露了朔州市平鲁区煤矿改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稿件发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时价”两亿余元的煤矿仅卖了37.5万元,在山西乃至全国也实属罕见。何况,这“时价”未经专业评估。自买自卖、暗箱操作、虚假评估,是股权转让中最为普遍的“三宗罪”。以此来衡量扒楼沟煤矿的被“拍卖”,无一不暗合这一新的“经济规律”。其一是自买自卖。“名义上是保德县经贸局拍卖,实际上评估公司、拍卖公司都是安监局找的。”保德县经贸局一官员一语道破天机。山西省检察机关通报2010年1月21日通报称,该省在2009年展开的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中,共清缴违规违纪资金145.82亿元,处理了1217名违纪党员干部。山西省各级煤焦领域反腐败办公室共排查煤焦领域案件线索985件,初核煤焦及非煤矿山领域违纪线索627件,立案查处案件600件。小结煤矿犯罪多发生在煤炭生产管理、运输、销售中贪污受贿。在煤炭工程发包时贪污受贿;在大宗煤机物品采购时贪污受贿;在管理经费时贪污、挪用;利用财务管理混乱私分公款。在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职称评定等方面,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买官卖官等违法违纪行为。财、物管理。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探矿、采矿基建工程建设,外包,煤机维护,票据管理,机电设备的配置,交通通讯工具的购置,大宗货物采购等方面,容易出现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流费、乱拉资金、收受回扣、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二、煤矿系统职务犯罪涉及罪名介绍——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具体内容:①、贪污罪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②、贪污罪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罪名介绍贪污罪立案标准: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不满5千元的,但情节较重的。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检察院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贪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贪污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罪的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2.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罪规定了三种情形:挪用公款罪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挪用期限和数额的限制:立案标准是5千以上。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3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立案标准1万元以上。③、挪用公款归个人,超出3个月未还的,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不是非法活动,也未进行营利。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的罪名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受贿罪的特征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相同。主要强调的一点是受贿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为必要。再有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具有受贿故意,指明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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