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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体性事件防控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一)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原因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有重要的意义,这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其合法性与非法性,或者政治性与非政治性,从而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定性,然后对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不同的处理。目前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这一观点主要是依据公安部门的界定。公安部在2000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明确提出,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笔者认为该定义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非法,有其不全面性,该定义仅仅看到了某些非法的群体性事件类型,但是有的如合法的群众上访等事件并没有对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生活造成多大的影响。这是从公安部门自身的角度来研究问题的;二是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得不到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集会、游行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它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焚、杀、抢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集体活动。这一定义指出了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及表现形式,但是没有看到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并非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是受人策动和经过酝酿的;三是广义的群体性事件,即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活动。综上所述,笔者较认同第二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行为都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为了研究的深入,那些政治性群体性事件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2。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群体性事件有着自身的特点,准确把握它的特点,有助于我们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并进行有效地处置。(1)利益性。认识问题首先要抓住事物的本质,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界定极为重要,这是探究其特征,提出解决方法的依据。我国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参加群众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政府帮助自己解决问题。群体性事件基本都存在着利益受损的事实或是正当的利益诉求,其起因具有合法性。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人们生存、发展和享受所需的一切资源和条件的总和,是人们行为的内驱力。物质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中心内容,群体性事件涉及最多的还是与经济利益有关,利益受损的共同原因使群众维系在一起,从根本上讲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加且没有及时解决而激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在改革不断深化、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益划分机制不均引起的多方矛盾的集中体现。当然在少数群体性事件中,也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趁机挑拨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制造混乱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有的还有外国势力的插手。从这个意义上讲,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定要把握好分寸,确定其性质,对普通的参与群众以说服教育为主,并尽快解决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而对于一些不法分子则要坚决打击,果断地采取法律措施给予惩处。(2)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很强的突发性,由于某一偶然的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贵州瓮安“6·28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都是由于偶然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然,偶然的背后存在着必然,这是其爆发的更深层的原因。长期存在着的对群众利益的忽视和侵害,基层干部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及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等都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潜在因素。当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而没有得到及时化解,一旦这些不满遇到导火索时就可能突然爆发,使政府处置工作陷入被动。以贵州“瓮安事件”为例,起因很简单,就是群众对公安局出具的一名溺死女生的死亡鉴定结果不满,引发了大量群众打、砸、烧县委、县政府和公安局办公大楼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但是事件背后隐藏的却是矿产资源开发、拆迁、国企改制、社会治安恶化等一系列与民争利的现象,这些是“瓮安事件”爆发的深层次原因。而在许多群体性事件中,很多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了其中,这部分群众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只是借机发泄心中积累的长期不满情绪,一系列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也在提醒着我们,我国的社会危机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需要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时化解社会上潜在的各种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复杂性。改革是庞大而复杂的一项工程,在其过程中涉及领域十分广泛,每一项改革必然会造成利益获得者和利益受损者,所以社会矛盾就会与改革相伴而生。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妥善处置,长期积累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社会矛盾涉及面广,所以,就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复杂性。一是发生原因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由偶然的事件弓l起的,表面上看是这一偶然事件是爆发原因,但深究下去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性因素,又有现实性因素;既有经济原因,又有政治、社会等原因;各种因素纠结在一起,很难理清。二是参与群体的复杂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成分非常复杂,有下岗工人、农民、个体业主甚至教师和学生等,涉及多个利益群体,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这就使政府处理的难度加大。三是发展变化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人们的要求比较简单,但是随着人群的增多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出现,又加上过程中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各种消极的因素相互作用,事态可能不断恶化升级;可能出现违法犯罪现象,由非对抗性矛盾上升为对抗性矛盾,如果有不法分子参与,还可能上升为政治性事件,使事件的发展具有了不可测性和不可控性。3。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1)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发展和改革使我国传统的利益格局发生改变,它带来矛盾也就在所难免。怎样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就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问题,怎样做到以人为本,把这些矛盾消灭或者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其不至于影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这无时不在考验着政府的能力和智慧。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统一是暂时的、相对的,而对立则是绝对的。从这角度看,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是正常的,群众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也是符合常理的,但是群众对政府有意见或建议等必须要有相应的渠道来表达。理性化的沟通渠道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结构,政府是以管理为主的政府,它和群众之间的沟通主要是上情下传。政府的政策、命令等直接通过分支传达给群众,群众只能被动地接收,而这些政策、命令等却几乎没有听取群众的意见,也不了解群众的看法。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也相应的发生转交,政府开始将一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交给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来承担,这些组织本来是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但是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这些组织大部分还是靠政府来发挥作用,导致了群众在政府的强势地位下只能被动地服从,表达不同意见的机制和渠道很少。“利益表达的关键是有关行动者能够获得进行表达的渠道或途径”。在目前的情况下,群众可选择的表达途径单一,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社会宣泄渠道不畅且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如《信访条例》第12条规定“多人反应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要求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要求个体多样的群众推选出代表是很困难的,所以这~出发点良好的制度基本不为群众接受,使得其在解决社会矛盾和消解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效用大打折扣。这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尖锐化。“正规的诉讼渠道不畅,妨碍了人们对自己权力的主张。事实证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几乎都是人民群众多次向党政部门反映过的,但是这些闽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和有效回应,这里面有基层干部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的因素,更重要的是群众的利益诉求遭到了体制性迟钝,其一,基层政府视发展是“第一要务”为“唯一要务”,只抓经济,而忽视民生问题,对群众的诉求置若罔闻;其二,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政府和干部只“唯上”不“尊下”。使群众的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容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最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还表现在特定群体缺乏代言机构。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法定代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工会、妇联等普遍缺位,或者丧失代言权和发言权,加大了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如在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中,政府在处置时,却找不到出租车司机的工会、协会或者代表,无法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和展开协商。如果群众长期积累的矛盾和冲突得不到有效的调节和控制,就必然会产生冲破社会规范,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甚至违法犯罪的过激行为。所以可以说,群体性事件也是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的一个必然结果。(2)基层组织控制力弱化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控制机制比较严密,主要强化国家和集体利益意识而弱化个人利益观念。所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利益争端很少。但是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控制机制也相应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原有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小,邸在完成社会控制机制由以政治为基础向以经济为基础的转化过程中,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机制处于相对弱化的状态,市场经济本身又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而新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原有的管理体系和模式被打破,而新的相应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基层组织与群众的血肉关系淡化,缺乏群众基础,缺乏威信影响,缺乏工作能力成了基层组织工作的软肋。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又存在着行为失范的表现:第一,基层政府的腐败行为。腐败行为破坏了整个社会公正、公平秩序和信用程度,由于基层政府宫员群众观念的淡薄,以及对群众利益的漠视、存在着大量的权钱交易、“为人民服务”变成了“为人民币服务”等现象,再加上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使得掌握权力的基层政府官员有了滋生腐败的空间。而腐败又在伤害着干群关系,使干群关系紧张,人们对基层政府的信任逐步流失。第二,基层政府的不作为和官僚主义。“这些人闹事的直接的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应当和可能解决的,有些是不适当的和要求过高、一时还不能解决的。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2010年3月5日,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努力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各项政策更加符合实际,经得起检验。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做到令行禁止”。然而,基层政府有时对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能拖就拖,导致群众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更存在着乱作为和“越位”及“错位”现象;政府还在履行一些本应由市场调节的职责,甚至充当市场的主体,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应由政府发挥的功能却不到位;部分政府官员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讲政策和法律,不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是以权压人,导致了群众有问题和矛盾直接面对政府而不是市场,政府往往成了矛盾的焦点;政府在制定政策、作出决策前,不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没有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意愿及承受能力,甚至朝令夕改,有的政策法规还存在“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情况下,基层政府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调控能力,把问题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但是由于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府权威性的怀疑,当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对于通过正常渠道能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心存疑虑,当这种疑虑和不信任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采取其它的非正常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3)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必须立足现实。因为“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研究和解决任何问题都离不开一定的历史条件”。而当前最大的现实是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而且社会转型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社会转型给我国社会提供了发展的动力,这时期的社会是一个充满生机的社会,但同时也是矛盾
本文标题:群体性事件防控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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