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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专家解读目录第二部分制订《七条规定》背景、重要性、原因及主要特点第一部分《七条规定》原文第三部分《七条规定》专家解读第四部分《七条规定》具体落实第五部分致全国煤矿各位矿长的信讲课思路:紧紧围绕9个字“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即:一、什么是《七条规定》?二、为什么要制订《七条规定》?三、怎样落实《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月24日第一部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证照)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采界)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通风)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瓦斯)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水患)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设备)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人员)第二部分制订《七条规定》背景、重要性、原因及主要特点一、制订《七条规定》背景1、突出2013年安全生产总部署;2、是针对矿长制订的;约束矿长违法违规行为,令矿长们尽职尽责。3、是煤矿各种事故发生原因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只要煤矿井下出事都与矿长有关;4、主要内容在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中都已有明确规定,有法可依的。二、制订《七条规定》重要性1、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2、是“打非治违”的重要抓手;3、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三下降”(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的重大举措;4、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是550万煤矿职工的期盼。三、制订《七条规定》原因煤炭是主要能源,煤矿是高危行业,各产煤国家都有百万吨死亡率规定,即开煤矿出事是必然的,不出事才是偶然的,关键是把出事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或最少。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的来说,“成绩明显,形势严峻”。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由4344起减少到779起,死亡人数由近7000人减少到1384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4.94下降到0.374(14.17亿吨-37亿吨),成效十分明显。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1、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真正做到《七条规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就是对矿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的最大保护。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每位矿工和家属的殷切期盼。1、2004.10.22郑州大平矿难死亡148人2、2004.11.27陈家山瓦斯爆炸死亡166人3、2005.2.14阜新孙家湾瓦斯爆炸死亡214人4、2005.7.4梅州大兴水灾死亡123人5、2005.11.27七台河东风矿瓦斯爆炸死亡171人6、2005.12.7唐山刘官屯矿瓦斯爆炸死亡108人7、2007.8.17山东新汶华源矿水灾死亡181人(定性为自然灾害)。8、2007.12.5山西洪洞瑞之源煤矿瓦斯爆炸瓦斯爆炸死亡108人。(低瓦斯乡镇矿井)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煤矿是最基本的单元,矿长是最直接的责任者。《七条规定》是第一次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的形式专门针对矿长规定的强制性措施。矿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矿长对煤矿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最为了解。抓住矿长,就抓住了5个关键2、使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真正落实。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2、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关键;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4、排查治理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5、实现长治久安、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也就是说,抓住矿长,就等于抓住了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就掌握了主动权。如果所有矿长真正落实了《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也能真正得到落实。即要求“矿长把矿工当亲人,当兄弟”。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到2020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主要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3、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目前,我国煤矿还处在事故易发多发阶段。总体上讲,①、煤矿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发展还很不平衡,既有神华集团等一批世界上最先进的煤矿,也有相当数量装备和管理水平极低的小煤矿;②、去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0.374,南非是0.07,波兰是0.266,与煤炭工业中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③、煤矿现场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仍有不少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不少煤矿装备水平很低,不少煤矿管理水平很低,不少煤矿人员素质很低,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能力还不够高,与党和国家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的差距。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必须扎扎实实落实《七条规定》《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特点是:四、《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1、以人为本,宗旨鲜明。《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2、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3、突出重点,切中要害。《七条规定》突出了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也是近些年导致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因素。概括讲就是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害、设备、人员。只要把这几个要素抓住,就可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4、简明扼要,耳熟能详。《七条规定》的内容只有188个字(240字符),一看就明白。虽然这些规定过去都有,但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当中,许多矿长不够熟悉。通过颁发《七条规定》,把矿长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证照)第三部分《七条规定》专家解读在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煤,假技改、真生产,该关未关,该停不停。这些非法违法矿井,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盲目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2002-2012年期间,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例如,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采用“独眼井”,违法承包给包工队,非法盗采煤炭,由于井下超量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自燃,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死亡35人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一、煤矿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开采范围、标高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规定的区域和煤层内实施正规采掘作业,超越批准范围从事开采的,一律为超层越界开采。二、超层越界是下列几种情形: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采界)超层越界开采危害:1、在越界区域内一般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缺乏科学设计和合理规划;2、一般不上图纸,图纸与实际不符,造成隐患;往往采取隐蔽手段,不让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造成安全生产的盲区;3、一般都是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破坏采矿秩序;4、管理混乱,造成事故多发。三、正规开采是指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其三要素可概括为:1、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2、有两个及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3、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目前我省普遍使用的正规采煤方法有壁式采煤法、放顶煤采煤法;按机械化程度可分为综合机械化采煤法、高档普采采煤法和炮采采煤法四、严禁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巷道式采煤主要特征:1、无序开采,多头同掘,系统通风不稳定、不可靠,极易造成瓦斯积聚;2、在顶板来压时,不便于采取卸压措施,支护难度较大;3、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发生灾变时避险路线少,抗灾能力差;4、煤炭回收率低,资源浪费极大。因此,巷道式采煤是一种无安全保障,已被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采煤方法。空顶作业:指井下作业区域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的违章行为,是发生顶板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煤矿必须根据矿井不同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支护类型、支护材料和施工方式,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禁止使用木支柱和摩擦支柱进行支护。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由于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23.8%。例如,2012年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在未经批准开采区域的17个煤层中共布置41个非法采掘作业点;4个采煤队在该区域内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乱采滥挖;有9个煤层不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层范围内非法违法开采,在平面范围内巷道越界257米,非法产煤21.14万吨;由于非法违法开采区域内的采掘作业点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提升绞车信号装置失爆,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三条井筒。2、矿井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机同能力”配备;矿井和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通风)4、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
本文标题:《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解释说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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