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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0号《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已经2010年3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家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第四条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具体工作。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第五条电信人员执照分为通信专业、导航专业和监视专业等三类。各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参见附件一。电信人员执照类别和岗位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电信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和岗位签注相一致。第六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二)电信人员执照,是指执照持有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证明文件。(三)航空电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和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电信人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五)电信人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第二章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第七条执照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八条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第九条理论考试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第十条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现。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执照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第十一条理论考试合格证由地区管理局颁发并注明考试的专业类别。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二条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进行考核。第十三条技能考核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专业类别和岗位进行。技能考核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第十四条技能考核应当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考核结果在良(含)以上的执照申请人方可获得技能考核合格证。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评定技能考核结果。第十五条技能考核合格证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应注明考核的专业类别和岗位。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第十六条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二)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三)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四)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培训和经历要求;(五)符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岗位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及岗位,向地区管理局提交规定的下列申请材料:(一)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六)培训和经历证明;(七)一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八)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第十八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第十九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第二十条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第二十一条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第二十二条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第二十三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执照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一)、(三)、(四)、(五)项要求,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除理论考试合格证之外的材料,并填写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第二十五条电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二第I项)的变更,由持照人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第二十六条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第三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下列知识:(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或规范;(三)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工作程序;(四)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五)设备的详细工作原理、信号流程图;(六)设备的电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七)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八)配套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功能。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相关的下列技能:(一)掌握一般单套设备的安装,具有调试能力。对大型系统,可协助配合安装调试;(二)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如更改频率、改变工作方式、校正工作参数、更改参数设置;(三)能熟练地运用仪器仪表测量工作参数;(四)能熟练地判断设备的工作状态;(五)能熟练地判断设备常见故障并予排除;(六)熟悉设备日常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年维护的内容和程序,并能正常实施;(七)熟悉设备维修程序;(八)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一)申请人在持相应有效执照岗位签注的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4个月的专业实习;(二)对于同时申请电信人员执照同一专业类别多个岗位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5个月;(三)对于同时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不同专业类别多个岗位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第四章执照管理第三十条已获得执照的电信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一)最近6个月内在执照签注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者少于1个月但是完成了1个月以上岗位熟练培训;(二)熟悉所有与履行执照签注岗位工作职责相关的、现行有效的维护维修规程和资料。持照人持有两个以上岗位签注的,应当结合现行岗位工作满足其中至少一个岗位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第三十一条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岗位工作:(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二)持照人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第三十二条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为航空电信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员技术档案,完整、如实地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第三十三条持照人从事执照载明的岗位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或将执照保存在所在岗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第三十四条电信人员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第三十五条变更、增加专业类别签注或岗位签注的申请获得批准的,持照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执照送回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在执照上变更或者增加相应签注。第三十六条持照人所在单位每年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做出是否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结论,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记入人员技术档案。第三十七条电信人员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第三十八条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一)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三)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具备工作岗位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第三十九条持照人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和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的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等注册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第四十条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予以注册。必要时,地区管理局可以进行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核实持照人岗位培训情况、近期经历,考核持照人的知识和技能,对检查合格者,予以注册。第四十一条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管理局对其进行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的电信人员执照注册检查中技能考核由检查员具体实施。第四十三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第四十四条在执照注册有效期内,持照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签注的岗位工作的,返回该岗位前应当完成1个月以上的由持照人单位组织的岗位熟练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六条从事电信人员技能考核的检查员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取消其检查员资格。第四十七条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电信人员执照而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提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而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第五十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安排未取得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
本文标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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