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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李长燕[案例一]1991年10月,深圳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子因购销买卖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工商户石某15万元债务。1992年6月,石某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梁某到期也未归还,石某即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外三人共5人,分别出资十万元共计5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亲自就任公司的董事。因该夫妇的其它财产不够执行,石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公司的设立,以清偿其债务。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可否将股东的出资撤回?石某的诉请应如何处理?[案例二]王某为A五金交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11月,王某以B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销售给C公司。A公司股东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无效,要求王某取消与C公司的销售合同,由A公司买下该批家电。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是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交易,与A公司无关,要求实际履行合同。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2、对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如何处理?[案例三]某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实有资产为100万元,而所欠外债共计120万元。一债权人以该企业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决定受理此案,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发布公告。债权人甲在收到通知后15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乙在收到通知后35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丙和丁均未收到通知,分别于人民法院公告后的2个月和3.5个月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戊则未申报债权。债务人在受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通知后,经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3.5个月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请求以2年半的时间进行企业整顿,清偿债务,以避免破产。问题: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案件?2、如案件应依法受理各债权人是否均享有受偿的权利?3、债务人提出的整顿申请是否合法?[案例四]某国有企业已达破产界限,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到期债权为:商业银行贷款360万元;建设银行贷款240万元;钢厂货款200万元;机电设备厂货款180万元。另有物资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保证人曾为其偿债120万元;该企业尚欠各种税款35万元;拖欠职工工资、劳保费65万元。清算组清理出的该企业的财产价值为980万元,其中一座厂房300万元已为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时进行了抵押。破产清算中的费用支出22万元,其中有2万元为外地债权人的食宿费,5千元付给清算组工作报酬。问题:1、如何认定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的金额?2、如何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案例五]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一份要约,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承诺有效。但甲又于5月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处。乙接到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该通知于5月13日送达甲处。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题: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六]中国某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公司发出要约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900美元,7月25日前电复有效。荷方于7月22日复电如下:我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900美元,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中方于7月25日复电: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我货已另行出售。双方对于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问题: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案例七]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以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公斤,总价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提取货物。卖方已于10月1日前将提货单交付买方,买方已付清了全部货款。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取货物,卖方遂将货物移至他处。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与相邻的牛皮串味,失去商销价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案例八]一产地交货合同,出售荔枝10吨,总值150,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5月31日间派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至6月7日均未见买方派车接运货物。卖方不得不于6月8日以100,000美元的价格卖与另一买主。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何种权利?[案例九]2000年4月,农行钟楼支行与医保公司订立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万元,期限自2000年4月29日起至2000年8月29日,年利率为6.696%。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医保公司以其房产为借款中的16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其余240万元由外贸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00年9月至11月间医保公司还款270万元,尚欠130万元未还。农行钟楼支行诉请法院,要求医保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及其利息,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同一债权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人的保证时应如何处理?[案例十]1998年8月15日法国某公司完成一项新式空调器的外观设计,并向法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9年1月20日,该法国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同样的申请。而我国公司已于1998年6月20日完成了相同的外观设计,并于1998年10月5日向我国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问题:1、如该外观设计符合我国专利授予条件,则应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2、如授予其中一个公司,另一个公司能否使用该专利?说明理由。[案例十一]某市松花江酒厂生产一种绿洲牌(注册商标)酒,畅销东南亚地区。三江口厂随后也推出与松花江厂的商标极其近似的绿洲牌酒,且质量更优,并出口东南亚,从而影响了松花江厂的销售利润500万元。于是,松花江厂要求三江口厂停止次种行为,但三江口厂声称:这是以智取胜,他人无权干预。无奈,松花江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问题:1、三江口厂是否侵犯了松花江厂的商标权?2、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介绍】顾勇是一家国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波,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史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夺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进行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例介绍】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张某在大陆兴办的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的摊子比较大,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东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是新新百货商店。该店由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合伙组成,共有资本90万元,每人各出资30万元。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1997年12月初,东港公司曾向新新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违约金为5%。付款期限届满时,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东港公司多方查找,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久了多笔大额债务。及至1998年6月,百货商店仍然没有偿还欠款,而合伙人孙某见商店负债累累,难以自拔,早已不告而别,李某和钱某苦苦支撑至此,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人们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30万元货款和5%的违约金。李某和钱某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了。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纷。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南方时装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南方公司原是当地唯一的大型时装公司,生意很好,但开业不久,公司附近就又开出两家新的时装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南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150万元。东港公司怕这笔债务又像新新百货商店的一样不回来,又考虑到南方公司的股东是通宝公司等省内著名企业,干脆以这5股东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他们偿还150万元欠款的诉讼。【案例介绍】东风机器制造厂由于生产经营上的需要,要购买10台某型号的设备。经过多次谈判,该厂于1996年3月5日与红星机械制造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红星厂于本月底和下月底分两批供给东风厂10台设备,每台价格为15000元,价款共150000万元;东风厂于每月提货时付清价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该按违约部分标的总价的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当年3月份,红星厂按合同如期向东风厂提供了5台设备,东风厂也按时交付了75000元钱。但4月份厂没有交货,东风厂多次催讨均没有结果。为此,东风厂向法院起诉,要求红星厂承担违约金,并赔偿该厂因停工等待设备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在审过程中了解到:红星机械制造厂是国有企业,该厂之所以没有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是因为上级主管机关干预。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红星厂未经批准,即擅自降低产品的价格,导致国家利益损失,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介绍】某省某运输企业系国有企业,1993年8月开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0万元。1993年10月,该企业与某省某市华卫实业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运输企业由华卫企业承包经营至2003年10月31日。不久,华卫企业又与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运输企业。在李负责经营期间,由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6年9月该企业停止经营,并于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运输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提交了企业的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以及债权与债务清册。该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中说明,企业现有资产100余万元,但负责已达200余万元。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应收款坏帐,收不回来,因此要求宣告破产。企业提供的1996年8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运输企业的应收款为人民币200余万元,但应收款明细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70万元,其余约130万元应收款没有明细记载。就是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70余万元中,除去7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外,另有60多万元都是个人借款的白条。其中李某一个人的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多万元,另一个张某的借款也达人民币20多万元。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厦公司)股权纠纷案是广东国投破产案中权属之争的第一大案,备受国内外债权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东国际大厦(即63层)曾经是广州市的地标性建筑,也是广东国投的标志性建筑。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原有的工商登记记载,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却登记在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有限公司(清盘中)(下称广信实业)的名下,大厦公司是合作经营(港资)企业,投资中方为房产公司,投资外方为广信实业;主管部门为广东国投。如果仅凭工商登记,无法正确判断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真正归谁所有。广东高院经过审理查明,房产公司没有出资,广信实业的出资实际上也来源于广东国投。为了使大厦公司享受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优惠,广东国投决定成立大厦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广东国际大厦,并安排其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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