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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4)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合伙是介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是投资人综合判断经营资本与风险因素后,理性选择的经营组织形式。合伙享有税收方面的巨大优势按照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只有具有法律上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独资、合伙等直接征收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举例: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合伙人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优势显现无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1.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正确的是说法?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课堂检测2、张某、李某、孙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拖欠王某借款不还,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应通知李某和孙某B、李某和孙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李某和孙某如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必须购买该份额D、李某和孙某未购买,又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按张某退伙处理3、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1、AC2、ABD3、B解释第二题: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例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例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设计了以下制度:第一,立法限定其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范围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存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第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需要进行专门登记,在其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通过风险转移、分散承担等多种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案例: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1)甲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于债权人保护不利,但立法也从以下几方面采取了平衡措施:第一,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具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对债权人进行风险提示。第三,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且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第四,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构成表见合伙,该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案例:A、B、C、D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A、B为普通合伙人,C、D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C.债权人只能要求A、B清偿未清偿的债务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解散,则A、B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正确答案:CD注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一旦有限合伙人介入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则被视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问: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除此之外的公司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不能以劳务出资)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伙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案例: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该约定有效,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约定无效,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C、约定部分有效,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约定部分无效,甲、乙、丙共同承担责任回答:D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只限普通合伙人)。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部分以所有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共有以使用权出资—全体合伙人共用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禁止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1、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主要是价格条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甲、乙、丙、丁共同组成一个合伙企业,从事运输经营,后丙因家庭经济需要,欲将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均表示同意,但丁不同意。问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丙不能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B、经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丙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C、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所以不管丁是否同意,丙都可以转让;D、即使丁不同意,丙也可以转让财产份额给甲。回答:AC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对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加以区分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案例: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消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请问:罗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前案例债务示意图江某罗某欠7万某合伙企业欠7万事务执行人回答: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负债,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样规定是为了区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财产。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第三人。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约定丙执行合伙事物,但超过20万元的事务不能单独决定需合伙人一致同意。某日,丙与丁签订25万元的购销合同,没有告知丁自己有权限限制。后甲乙认为赔钱不愿履行合同,以丙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无处分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丁,即为善意第三人,因为它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丙权限的限制,且有理由相信丙作为合伙执行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处分。那么该合同有效,合伙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丁,而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是合伙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意思。至于丙的行为可以按照合伙内部约定进行追究,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善意、恶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第三人是否知情内部限制合伙企业内部限制性规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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