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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即公益教授•以曼德维尔和斯密为代表的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启蒙思想家们发现市场具有这样的奇异机制:在追求私益的同时还能实现公共利益。那么,为何这种奇异的机制会发挥作用呢?私人自由地追逐己利将以怎样的方式转化为社会利益呢?麦克菲(1967)说:“斯密并非像曼氏那样期待着‘老练的政治家的精心管理’,‘私人之恶德’能够转变为‘公共利益’的过程正是自由的市场过程。”[1]•[1]Macfie,A.L.,IS,Ch.6,p.116.亚当·斯密的恒等式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密爾頓·弗里德曼指出:企業爲了盈利,必須生産社會成員所需要的產品,而且要以最有效的方式進行,因而對企業有利的,也是對社會有利的。(密爾頓·弗里德曼著高榕等譯《弗里德曼文萃》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版第43-46頁。)在三十年代,通用汽車公司提出一句口號:凡是對通用公司有好處的,就是對國家有益的!•[2]按,某些非主流派经济学家反对用二十世纪后的经济人概念解释斯密的学说。他们竭力主张在经济人假设的内涵中绝对不能放弃伦理道德意义。譬如,麦克菲(1967)说:斯密的“经济人即是经济领域的慎思之人。”内田义彦(1962)指出:“众所周知,从学术研究史上看,斯密的经济人并非只是营利欲望者,其还是遵守正义,站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上追求利益的‘慎思之人’”。现实可能的低价格=公共利益价格机制在实现公益上的作用•所谓公共利益或者说一般利益,即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1]斯密本人虽未定义公益这一概念,但从《国富论》看,斯密的公益(社会利益)概念显然是包括一切阶层(商人、制造业者、土地所有者、工资劳动者等)的利益。例如,他曾指出商人常常希望扩大市场、限制竞争,因为这样符合商人阶层的利益。显而易见,扩大市场每每对全社会有利,但限制竞争常常仅只是商人的利益,故非公益。[2]何谓公共利益•[1]按,公共利益是市场社会的重要概念。在“教会垄断学术”的中世纪,神学家们认为公益优先于且高于个人利益,它或表示一种精神上的境界,或表示物质上的福祉。一般认为,公益表示社会秩序、和平以及尊严等。欧洲中世纪的君主们在铸币、税赋等经济问题上常以公益为名。•在近代,公益(saluspublica,publicinterest,commongood,publicutility,dasöffentlicheInteresse,interêtgeneral)作为市民政府的行政准则,在德国的有关国家的学说上受到学者们的广泛注意和研究。诺依曼(Neumann,1886)的古典研究认为,公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这一思想颇为后世学者接受。•从公益的性质看,Layer(1902)认为,•(1)其具有一般性(Allgemeinheit),即受益者的普遍性;•(2)受益者的不特定性(Unbestimmtheit);•(3)“利益的持续性(dasMerkmalderDauer)”,即不似个人利益,非仅存于个人之短暂一生。•Leuthold(1884)断定:公益这一概念并非与私益对立,公益的相反概念是特殊利益。•罗宾斯在讲授休谟、斯密等人的古典经济学时指出:在古典经济学家的文献中,诸如国防、路灯、卫生等能够给一切国民带来无差别的恩惠的设施才满足对政府的公益性要求。•在法哲学上,公益(或称公共福利、公共福祉,commongood,publicwelfare,generalwelfare)是以个人主义的概念为根基。通常commongood基本上包含着全体市民社会的利益和各个人的利益两个要素。从人之本性看,人是社会性动物,同时又是主张个人权利、追求个人利益的自律性动物。人需要群居以形成社会,否则在没有他人的协作、沟通中不能维持物质和精神生活;同时人又是主张自己的自由、权利,追求个人幸福的个人性动物。因此具有这双重属性的人类,一方面保持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又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宪法上的基本问题。•在十八、十九世纪的西方学术传统上,一般只承认消极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即公共利益仅仅具有消极功能。这里的利益(福祉),是指实现个人幸福的基本条件乃至不可缺少的基础。从实现个人幸福的基本条件上看,例如经济的自由,即个人拥有经济活动上的自由权利(营业、或职业选择),以便从经济上使个人独立,从而使个人有可能在精神思想上接近个人主义。相反,倘若不存在经济活动的自由,即在衣、食、住等基本经济生活条件上个人全面地依赖于某一个集团或国家,则不可能产生个人主义。•我們说,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在与他人共同组成的社会中才能实现。因此,调整个人和公共利益(福祉)间的关系问题就是公益概念的基本内容。在十九世纪以后,在个人和公共福祉的问题上,最为重要的理论就是格林(ThomasHillGreen,1836-82)所开创的牛津学派(theoxfordschool)。•在现代的宪法学上,一般认为公共利益乃是以基本人权(即个人的权利)为基础,它“意味着使每个基本人权(个人)得以共存——这一消极目的上的——最小限度的秩序”。通常,公共利益并非存在亦不可能存在具体的含义,它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从经济上看,在斯密心中,国民之富即是公共利益。具体地说,市场上现实可能的低价格最能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正如斯密所言:“人民大众的利益总在于而且必然在于,向售价最廉的人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4]在斯密看来,要在经济上实现“人民大众的利益”━━公益,则必须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实现公益的充分必要条件:竞争与价格机制。•斯密认为自然的自由体制最有利于国富的增加,而这一体制正是价格机制和竞争全面发挥作用的经济制度。故斯密有言:“缩小竞争……总是和公共利益相反。”又曰:“一种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亦就愈有利于社会。”斯密的这一思想为当代法学所继承。例如在美、日反垄断法学界即认为:公共利益与自由竞争同义,凡有碍于自由竞争者,皆反公益。•[5]按,斯密在抨击垄断(学说史上一般称为早期垄断)时,即表达了这一思想。Cf.W.ofN,BookⅣ,chap.ⅢandⅦ.参见:汉译《国富论》下卷第四篇(编)第三章及第七章。•一般认为,市场的价格机制具有自动地调整社会资源分配的机制。对于这一机制,斯密这样描述:“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使他们把资本投在通常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但若由于这种自然的倾向,他们把过多资本投在此等用途,那未这些用途利润的降落,和其他各用途利润的提高,立即使他们改变这错误的分配。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用途”。•在强有力且普遍存在的利己心的驱动下,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势必迫使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向着对一切关系者即全社会都有利的方向发展。勒纳(A.P.Lerner,1944)主张:价格机制的基本效用是:“如果适当使用,他会刺激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去做那些有利于社会的事情,尽管他是在追求自身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亚当·斯密和重农学派的伟大发现。”•斯密慧眼看出:“各个人都不断地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说:“市场价格是由二种相对立的竞争所决定。”即购买者间的竞争,它保障生产者所投入的资本和劳动获得补偿;销售者间的竞争,它创出廉价市场,使商品价格降低到能补偿生产成本的最低限度。生产者间及消费者间的竞争相互制衡,最终使低成本━━有效率地使用社会资源者、低价格━━使消费者受益者得以生存。•边沁在解释“自由竞争”这一概念时一语道破其实质。他说:“所谓自由竞争,它与给予最低之价格供应最优之财货者以报酬同义”。在竞争的经济中,没有企业休息的地方。——斯隆竞争作为一只无形的手,每时每刻都在排列各家产品在市场上的地位。•休谟、斯密以来的古典经济学家们皆认为,这样的市场价格机制在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上最具经济效率,因而它最能体现社会公益的一般要求。不仅如此,其在有效率地分配社会资源的同时,还再生产出拥有独立人格的个人的自由。•卢梭说:“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三)市场交换的性质•市场是“交换”的场所,交换意味着发展对方是自我发展的条件。•在休谟看來,唯有市场交换才能使各怀私利的人们为他人着想;唯有市场交换才能使自私的人们非暴力地进行社会协作。他说:“人类因为天性是自私的,或者说只赋有一种有限的慷慨,所以人们不容易被诱导了去为陌生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行为,除非他们要想得到某种交互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只有通过自己做出有利于别人的行为才有希望可以得到的。”[1]•科斯(R.W.Coase,1976)说:“市场并不是一个简单且精巧的机制,而是由利己心所驱动的机制,它保证社会每个成员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中相互合作。”[2]•[1]Hume,D.,THN,BookⅢ,PartⅡ,Sect.Ⅴ,pp.287-288.汉译《人性论》pp.559-560.按,“交互的利益”即是彼此交换而各得其利。从休谟此言,亦可见其对斯密无形之手学说的影响。•[2]Coase,R.W.,AdamSmith'sViewofMan,ASCA,Vol.Ⅰ,p.559.•市场社会里,一切经济活动都通过交换来进行。市场所发挥的基本功能首先就是让买者与卖者结合。这里重要的是任何私利私欲的满足必须通过交换,它必然要求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能卖出去!即社会承认。为此,从私己出发的经济主体,就自然且必然地要首先考虑他人的需求是什么,社会需要的是什么,即必然出现利他心,[1]市场正是这样的逆机制。•[1]按,休谟和斯密等学者在道德哲学上的所谓仁慈、利他等德目并不完全是个人直接地乐善好施、忘我利他的行为,利他、仁慈之德将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而自动地实现。因为他们相信:经济活动并非是零和博弈,财富的增大将有益于一切个人。普里达特说:“在媒介体系(市场交换)下,为了自己的考虑,亦是为他人的考虑。他为自己而行动,为他人而打算。”正是此义。•在交换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发挥利己心也罢,利他心也罢,完全是自由的,但是在消费者的货币投票下,最终结果是更多地发挥利他心者能够生存下去。而且,“不论各个经济主体是完全利己的、抑或是高度利他的”,各个经济主体间的交换愈发达,则愈会促进他人目的的实现。•这里,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如果离开交换,离开了市场,则这种利己心自动转向利他心的机制就不复存在,我们日常用语上的利己心就会赤裸裸地展现。(四)竞争机制•市场亦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场所,自发的竞争将萌生规则,将强有力地节制任何交易主体的利己心。退一步说,即使利己心有可能产生反社会、反公益的行为,即使我们假定商人的天性就是贪婪和具有独占精神,那么作为市场的不可抗力━━竞争将自然而然地迫使任何营业者必须遵从社会公共规则,否则或迟或早必将被淘汰。•“斯密知道这一事实,即竞争将夺去任何市场过程的参加者影响价格的力量,卖者的数量愈多,则彼此间‘协定’的障碍愈多。”莫洛(Morrow,1923)指出:“我们见到竞争常与利己心相伴,利己心亦与竞争相随。……亚当·斯密在说明经济机制时所依据的正是竞争加上利己心。•换言之,实际上经济分析中重要的概念就是秉持利己心且被暴露在竞争中的个人的概念。……形成秩序的各个个人的行为即是基于纯粹内在的利己心而获得动力,而且他们的行为通过与其他的同样具有内生动力的个人行为间的竞争即能防止出现有害公共繁荣的结果。”•我们知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言的竞争,并非是一种市场构造,而是排除超额利润,使市场价格趋向自然价格的作用力,是比对手更低的价格售卖的厂商行为。正如麦奈提(PaulJ.McNulty,1968)所言:在古典经济学时代,竞争恰如物理学上的作用力,它保障经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性。罗宾斯(1978)更精湛地指出:对于生产者的自由这一主张,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上是分二个基本步骤加以论证的。•其一是在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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