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各位嘉宾大家好大家好!我是来自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逄宗玉,首先,感谢中国港口协会给我这个机会让我有幸认识各位同仁朋友,希望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围绕临港经济尤其是船舶交易方面的业务加强合作与沟通。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尊敬的各位嘉宾:《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出台的前前后后备受瞩目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2010年1月25日,经交通运输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3月5日正式公布,并与4月1日起施行。从2007年初酝酿起草到2010年最终获批,《规定》的出台历时近三年,可谓来之不易3月24日,交通部水运局在上海召开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处长王海峰表示,“《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填补了我国航运业制度建设的空白,中国船舶交易市场将从此翻开新的一页”。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3月24日规定的上海宣传贯彻工作会议5月10日在北京交通部会议室召开工作协调会8月全国首批7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对外公告9月首届全国船舶交易市场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在青岛召开《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出台的意义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或本规定)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昭示着中国政府对船舶交易市场的重视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我们大都是跟船舶交易有或多或少关系的机构,很有必要对规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该规定出台后的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中国籍船舶的强制进场交易,也即此前有关船舶交易可以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不一定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而规定出台后,中国籍二手船舶的交易,必须先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里进行登记、鉴证、开具交易发票并缴纳交易费后,才能凭交易发票到相关海事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强制进场交易的具体细节A:适应船舶类型A:适应船舶类型: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下列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应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一)国际航行各类船舶;(二)港澳航线各类船舶;(三)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四)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五)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其他船舶。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强制进场交易的具体细节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该组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目前这类机构全国也有不少家如:上海航运交易所、浙江船舶市场、芜湖船舶交易市场、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等。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是船舶经纪机构,而且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船舶交易方自由选择船舶交易经纪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布进场的船舶交易经纪人名单并建立信用等级档案。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B:有关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方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二)船舶检验证书;(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四)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书面文件;(五)确认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对船舶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疑的内容应请有关方予以澄清,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C:交易方应提供文件D:有关交易服务费E:有关船舶交易专用发票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合理测算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目前全国范围的自行标准,一般都在0.3%到2%之间根据船舶大小复杂程度波动)。E:有关船舶交易专用发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在船舶交易完成后,向交易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对未经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鉴证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开具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船舶交易方应当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等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D:有关交易服务费:F:重点监管船舶F:重点监管船舶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等重点监管船舶进行交易时,应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方提出的异议,并向航运、海事管理机关报告。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G:船舶交易规定小结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通过以上解读可以看到除进场交易和专用发票外。还有一个亮点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无疑对此前类似机构重收费轻服务提出了新要求。为此,我们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台了系列优惠服务措施,如建设北方最大的船舶交易市场、免费为交易双方提供会所式交易、会友、住宿、信息发布、论坛等系列服务,同时也跟发改委与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等筹建青岛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等,为此真诚期待每一位到会嘉宾能与我们一起合作把船舶交易相关服务做好,并热烈欢迎各位来青岛航运交易所以船会友或参观访问!规定出台后的有关意见•《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公布了,细看“规定”后发现,这原来是一个“中国籍二手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比原来想象的规定范围缩小很多。由于国际船舶和新造船交易已经有一套全球公认的标准和惯例,“规定”的自限可谓是一个明智之举。“规定”第二条指出:“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这就是说,外籍船舶交易和在建五星红旗新造船交易都不适用本规定。规定的设计者非常熟悉中国船舶交易市场的特征,尤其是国际船舶交易与国内船舶交易的差别,所以特意将比较混乱的国内二手船舶交易单独立法,可谓对症下药。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有市有场的集中交易、官方指定的交易评估机构、船舶买卖经纪人的准入或许可制度、将船舶信息数据库的责任落实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身上等等。众所周知,船舶经纪人的一大作用就是向客户提供市场信息,而在“规定”的框架下,信息集中到了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也即各地的船舶交易市场。船舶经纪人的市场价值少了一大块。另外,船舶经纪人的另一大作用就是对二手船舶的估价,在“规定”下,也必须由船舶交易市场来评估。在此市场环境下,船舶交易信息以及估价都由一个第三方提供,船舶经纪人的作用就被边缘化了。不过,国人的基因里向来就喜欢跳过中介,所以国内二手船舶市场并没有多少严格意义上的船舶经纪人,多数以船舶贸易的形式经营。《规定》就是面对这样的国情,制定针对*的措施,试图改善国内船舶交易市场的混乱局面。能否奏效,看官拭目以待吧。“规定”的另一大特点是涉及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与上海航运交易所的关系。显然,“规定”的制定者担心,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未必能遵守规定的义务,向上海航交所提供真实、全面、及时的船舶交易信息。规定指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船舶交易信息应包括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日期、船厂及建造地点、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检机构、船舶成交价格、船舶出让方和受让方等。”与国际船舶市场相比,国内船舶信息的准确和全面*可以说历来很不靠谱,部份外省市海事局甚至默许虚假船舶图纸的船舶在当地注册登记。在“规定”还没有出台前,这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买家吃了亏,也只能自认倒霉。那么,上海航交所得到的信息如果是虚假的,再开放给市场,而市场上的船舶买卖当事人如果因为虚假信息而蒙受损失,该向谁索赔?反对派意见•1、在当今的信息时代,航运市场根本就不是一个有形的市场,要求“船舶交易进场交易”有点违背市场规律。即使是当今的股市,也没有限定人们一定要在场内交易。这种以法令的形式,要求场内交易,其后果必然是寻租滋生、市场无市了!2、从交易对象上看,航运交易市场与股票交易市场没有任何可比性。前者的交易对象是有形的船舶及其相关配件,后者则是无形证券资产;前者的交易涉及到技术、商务、法律甚至政治等诸多因素,需要交易双方的较长时间的博弈和“斗智斗勇”,岂能是一个有形的场地和中间机构的航交所能够予以解决的?3、如果航交所参与“公正裁判”,可能更令人质疑。与证交所不同,航交所在航运交易市场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因为很多航运企业均作为航交所的会员单位,而在船舶交易中,航交所却作为“公正的裁判”。相比而言,证交所在整个股票交易中保持置身事外(当然内幕交易受到法律的严惩)!4、设想如果《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讨论稿)中“进场交易”真的付诸实施,估计也只能对国内营运的五星红旗船舶(顶多是国资船舶)交易有点限制作用了。国际航行的船舶以方便旗船居多!5、那些“场内交易量与场外交易量之间严重失衡”、“设定上海航运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政策,以求实现『交易机会最多、交易成本最低、交易行为最规范』的目标。”、“市场供求主体之间的信息和权益失去对称性,且无严格的法制保障”等等言论是站不脚的。我个人比较孤陋寡闻,好像还没有哪个国家(地区)硬性规定交易要进场,否则如何解释国外航运交易经纪人在市场上为何如此活跃?即便真的要“进场交易”,如果交易后,发现船舶如果出现问题,比如技术问题,比如法律问题(抵押权、优先权等)等等,作为公正、权威的审核机构的航交所是否该承担什么责任?(航交所开发票做公证,总不能做伪证吧?大家去看看社会公证机构是不得作伪证的,作伪证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一项法律或法令不能仅规定权利,而没有责任。这里把航交所比作公正、独立的机构应该合适)。建议航交所要慎重,不要作茧自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6、令人担忧的是,企图有一纸法令来限制船舶交易市场,最终苦果可能是损害了中国的航运交易市场,因为航运市场毕竟是一个国际性市场,对于航运业务而言“东方不亮西方亮”,苦了自己却美了别人!这种法令也最终将成为一纸空文!这种反市场经济的垄断行为,会滋生一个拒绝公平合理竞争的非市场经济的环境,严重抑制了船舶交易市场的发展。此冒天下之大不韪行为可以休矣!(一)二手船市场交易的基本情况1、二手船成交量有所提高除具备运输功能外,由于二手船还有容易转手、运营灵活的特点,部分船东将其作为资产来运作。另有部分船东看好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对今后的航运需求,非主流船东有货物支撑并极力延伸产业链,激发组建货主船队的决心。在多种因素的组合下,2010年二手船市场有所回暖,成交量总体好于2009年,但整体不及2008年和2007年繁荣。据笔者汇总统计,2010年全球国际航行船舶共成交1470艘,8542.7万载重吨;环比2009年分别上升5.85%、27.51%;相比2008年分别增减-1.23%、+21.77%;相比2007年分别下降34.61%、28.60%。在成交的船舶中,平均船龄14.07年,平均吨位为58114载重吨;由日本、韩国和中国船厂建造的比例分别为40.88%、17.35%、13.95%。10年全球散货船成交665艘、3775万载重吨,平均船龄16.34年;油轮成交304艘,3827万载重吨,平均船龄9.48年;集装箱船成交181艘,527万载重吨,平均船龄11.03年;化学品船成交99艘,240万载重吨,平均船龄8.98年。10年全球二手船市场成交表现平稳,其中,3月、4月、10月、11月,是全年成交的旺季,每月成交量有时甚至高达221艘。航汇百川运济四海交涉五洲易达天下2010年航运市场分析(二手船市场)-----成交量2、二手船价格温和恢复受全球通货膨胀和航运市场向好的影响下
本文标题: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与航运市场分析------ 2011临港经济发展高峰论坛(北京) 演讲稿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793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