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机械/模具设计 >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分解
1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概念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②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③重要国际组织决议④各国国内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⑤辅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一、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与资格。二、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我国在有关法人国籍确定的问题上主要采用依法人住所地和法人登记(注册)地相结合的原则。三、国家1、国家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①缔结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②签订有关的国际经济合同2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①国家既可以具有参与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行为又可以具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②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具有合同当事人身份(或平等主体身份)和主权者身份两重性;③国家通过它的机关或机构以国家名义参与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国家机关或机构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由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④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独立原则,其主要内容为:①司法管辖豁免;②诉讼程序豁免;③强制执行豁免。国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通过加入国际条约的行为表示放弃豁免权。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章程,并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五、跨国公司1、概念: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2、特点★:生产经营的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母公司具有基地国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一般认为其是国内法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4、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母国,东道国与母国之间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六、国际经济组织(一)、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1、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世界银行(WB)(3)世界贸易组织(WTO)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1)欧盟(EU)(2)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3)亚太经合组织(APEC)(4)安第斯条约组织(CAN)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1、概念: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具体是指一国当事人与另一国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物资进出口活动,一方支付金钱给对方,以获取对货物的所有权。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A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主要是贸易术语)3B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U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二、国际贸易术语1、含义:是用三个英语简写字母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负担、手续的承办和风险承担的责任划分。2、作用:简化交易磋商内容,缩短时间和节省交易费用贸易术语,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E组:EXW: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较适用国内交易。F组:卖方责任:(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货物装运上船为界。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责任:1、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2、除非买方未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卖方承担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必须支付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责任:1、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2、在卖方按照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时受领货物;3、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由于未按照规定将所订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4、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运上船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于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原订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未能就租船事宜给卖方相应的通知而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5、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但是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4同项下为条件。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当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C组:卖方责任:1、自费办理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费,CIF与CIP情况下办保险费。2、CFR、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与费用。CPT、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与费用。3、办理出口及结关手续。4、提供有关的单证或电子单证。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卖方责任:1、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载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2、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根据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拟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政变险。3、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装运上船(越过船舷)为止;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的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在需办理海关手续时需支付的费用,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4、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买方责任:1.如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2.买方必须支付自卖方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己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在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3.当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CIF通常也称为“到岸价格”或“到岸价”。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P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分解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8349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