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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 浅析讯问失败的几方面原因
如何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基本活动之一,是每个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一场尖锐、复杂、面对面的斗争。办案中,侦查人员为了证实犯罪、查清犯罪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侦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讯问的成败与否,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审理能否顺利进行。侦查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些案件讯问失败,给办案带来困难。所以,研究讯问失败的原因,从中找出教训,对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办案质量是非常必要的。一、犯罪嫌疑人反审讯伎俩增强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技术化。有的从影视和文学作品中学会了反侦破手段和作案技巧,作案前就进行周密策划,手段隐蔽、毁灭证据、不留痕迹,到案后自以为天衣无缝,无人知晓,因而守口如瓶。团伙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大都订立攻守同盟,案发后相信哥们义气,认为同案人不会出卖朋友,只要咬紧牙关,侦查机关就无法查证核实。到案后,横下一条心,无论侦查人员采取何种方法讯问,软硬不吃,咬牙硬挺。惯犯、累犯多次与公安机关打过“交道”,善于辩解,拒不认罪,有的孰知办案程序和讯问方法,积累了反审讯的“经验”,因此在讯问中巧妙周旋拒不供认,造成讯问失败。二、对犯罪嫌疑人管理不当看守所是羁押、管理在押人员的场所,也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前沿阵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管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讯问工作的成败。目前,由于对在押人员管理不当造成讯问失败的,一是有的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管理不严,喊话串供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将同案人关押在相邻监室,只要一喊话,同案人就能听到,造成串供;二是有的管教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麻痹,把同案人关押在一起。有的在提审、放风、组织在押人员劳动时,使同案人见面,串通案情;三是对出所的在押人员没有严格搜查,使其向社会上与案件有牵连的人员传递条子,通风报信;四是与外界隔离条件差,社会上一些与案件有牵连的人得以到看守所墙外喊话,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更有甚者,个别管教人员经不起腐蚀拉拢和糖衣炮弹的袭击,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亲朋好友的贿赂下,知法犯法,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让其翻供或拒供,里应外合对付审讯,造成讯问失败。三、不分场合议论案情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一起研究、探讨案情,以期达到查清事实、侦破案件的目的,完全是正常的,而且是应提倡的一种好作风。它有利于集思广益,互相切磋,为查明案情献计献策。但不注意地点场合,随便谈论,往往会把案情泄露出去,犯罪嫌疑人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制定对策,负隅顽抗,拒不供认,造成讯问失败。四、过早进行新闻报道从打击犯罪、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做好法制宣传这个角度看,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做一些适当的报道是有必要的。但是,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抢新闻,往往在案件情节没有完全搞清,有待于进一步工作的情况下就过早地发了报道,有的甚至只是道听途说或者将未经查实的材料公开报道,其结果是造成失密或报道失实。把公安机关掌握的案情泄露出去,使犯罪嫌疑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获得这些信息,并根据报道的内容分析研究我们掌握案情的程度,进行反审讯,造成讯问失败。五、讯问方法不当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对案件中的问题先问什么,后问什么,怎么问法,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怎么回答都要通盘考虑,周密安排,才能有条不紊、又快又好地完成讯问任务。而在办案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没有“吃透”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的心态缺乏研究,讯问前又缺乏准备,心中无数,匆忙上阵,随便提问,造成讯问失败。一是讯问抓不住重点。有些情节该问的不问,不该问的倒问了不少。有的情节问了一半后又问别的,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中心不突出,重点不明确,使犯罪嫌疑人看出你不仅水平低下,而且不掌握证据,因而拒供。二是讯问用语不当。在讯问中如何使用语言,不仅能看出一个侦查员的文字修养,而且也能反映出其业务能力和讯问技巧。讯问中,用语得当,往往一句话就能击中要害。使犯罪嫌疑人束手就擒,交代罪行。同样,一句话问的不当就会暴露案情和我们掌握案情的底细,给办案带来不可收拾的后果。三是多人讯问,事先没有明确主审和统一讯问方式。讯问中争先发问,致使犯罪嫌疑人感到侦查人员没有掌握多少材料,故反应冷淡,不作供述。四是不实事求是。有的侦查员在讯问中,无论犯罪嫌疑人态度好坏,都说态度不老实,使对方认为你是非不明、好坏不分,发生抵触情绪。六、主观臆断有的侦查人员思想方法主观,固执已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脱离客观实际,只是根据一些片面的、未经证实的材料,在脑子里形成印象,先入为主,主观地定出一个框框,然后带着框框去讯问。当犯罪嫌疑人不按他们的主观愿望供述,交待的问题与他们脑子里形成的框框相悖的时候,就视为狡辩抵赖、推脱责任,甚至把正常的辩解和申诉一律视为“抗拒”、“态度不好”,迫使犯罪嫌疑人按照他们的意图交代问题。有的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根据侦查人员的意图顺杆爬,造成乱供和伪供,使讯问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导致讯问失败。七、随意许愿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教育,不要言过其实,不要“许愿”、“打保票”。有的侦查员在讯问急于求成,不是运用政策、法律的威力进行震慑教育,运用有效的讯问方法予以制服,而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急于获得自由的心理,向犯罪嫌疑人许愿,告诉他只要交代了问题就放其回家。犯罪嫌疑人为了早日回家,就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做了供述。其结果一是造成乱供、伪供,给办案带来不应有的困难;二是即使供述的是真实情况,一旦没有如愿以偿,他们便会认为侦查人员说话不算数,欺骗了自己,再次讯问时就会翻供,而且会反咬一口,说是为了回家,才按侦查人员的意图供述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他们抓住这个“理”进行抵赖,就无法认定犯罪事实,造成讯问失败。八、污辱人格讯问中,当犯罪嫌疑人体察到侦查人员尊重其人格,并且是摆事实、讲道理、态度公正、以理服人时,才比较容易转化,减轻对立情绪,也比较容易说心理话,坦白交代罪行。而当他认为侦查人员粗暴蛮横、不近人情、不晓事理,甚至故意捉弄、刁难、跟他过不去时,就会增加对立情绪。有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时常表现出傲慢的、不适当的严厉态度,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讽刺、挖苦,污辱人格,用严重损伤其自尊心的言行进行刺激,不但不会消除对抗情绪,反而会引起对方的不满和反感,加剧对抗,出现僵持局面。九、刑讯逼供有的侦查员业务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讯问中,不会运用讯问策略和方法制服被讯问人,而是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强取口供,造成的后果,一是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对立情绪,采取“以硬抗硬”的态度,宁死不供,对抗到底;二是受刑不过,屈打成招,根据讯问人的意图,虚构事实,违心供述;三是为了赚个好态度,免得皮肉受苦,随意乱供。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获取了不真实口供,导致讯问失败。十、侦查人员缺乏涵养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沉着老练,不感情用事。感情冲动,往往会丧失理智,说出一些“过头”话,做出一些蠢事。有些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就希望侦查人员动肝火,甚至想方设法刺激他们动肝火,以便得到在侦查人员冷静、理智时所得不到的东西,摸到我们的底细。一些缺乏涵养的侦查员,在犯罪嫌疑人花言巧语几句,或者交代了一点什么问题的时候就喜形于色;而在顶撞几句或者没有回答问题时就暴跳如雷,使犯罪嫌疑人从他们的面部表情看出其内心活动。还有一些社会经验丰富的犯罪嫌疑人,一面讲问题,一面仔细观察侦查员面部表情细微变化。一些不老练的侦查员,内心活动溢于言表,使犯罪嫌疑人能从中看出他讲的哪些话,侦但人员相信了,哪些不以为然,哪些引起了侦查人员的重视,哪些根据本不被当回事儿,由此,他就可以推断出侦查人员掌握了哪些情况,哪些问题还不知道。于是,他就可以想出一些对付讯问的办法,导致讯问失败。综上所述,侦查讯问失败的原因,虽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主观主因素造成的。所以,要做好讯问工作,必须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侦查人员自身也要加强学习锻炼,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浅论制作笔录要做到“信、达、雅”本文谈到的笔录是特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收集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笔录本身并不是证据,只是承受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些无形证据的载体。笔录内容从理论上讲应该是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真实语言、思想、行为的反映,但在受到笔录制作人本身的文字表达能力、对被询问或讯问人的印象、制作笔录时的情绪等主客观条件影响下,通常笔录内容与被询问或讯问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往往是有一定偏差。笔录制作人不是留声机,不可能将被询问或讯问人的叙述完整地记录下来,所以这种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笔录制作人因责任心或主观意愿,故意简化、隐瞒、歪曲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叙述,将会制作出不合格笔录,不合格的笔录不仅会给整个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也会降低证据的效力。通常不合格的笔录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格式型笔录。这种笔录常见于询问报案人、受害人或证人的笔录。由于笔录制作人责任人心不强、态度马虎,不愿花时间详细询问,只是草草记上几笔,敷衍了事。例如笔者见到一份接警笔录,上面只有三个问题:“为什么打110报案?”、“什么时间发现家里被盗的?”、“被盗什么物品?”。这三个问题记完只用一页材料纸,工作效率虽高,但没有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进出口路线、作案手段、现场破坏程度等有用信息,对于侦查工作毫无用处,往往在破案后还要返工。二、技术型笔录。有些侦查员在记录笔录时,为了使侦查工作不出现“波折”,往往把被询问或被讯问人的叙述作“技术化”处理,致使记录出的笔录严重违背了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本意。一是瞒天过海,当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叙述与已收集的其他的证据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如果真实记录,必将深入调查,只到查清矛盾或冲突真相,这样既增加了工作量,又对报捕、起诉等诉讼工作产生影响,甚至会功亏一篑,为防止意外,侦查员往往会把冲突、矛盾的部分不记录或者按自己的意愿记录;二是无中生有,当笔录制作人因某种原因需要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叙述对侦查工作有利的事实而未达到目的时,笔录制作人便擅自在笔录中以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的名义添加自己“需要”的内容。这种技术型笔录由于并不是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真实意愿的表现,也不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往往会误导决策者,使侦查工作进入岐道。三、破绽型笔录。由于笔录制作人的文字表达能力有限或者责任心不强,往往制作出一些语句不通、前后矛盾、词不达意、错别字连篇的笔录。这种破绽型笔录由于并未违背事实,其危害性往往被侦查人员和笔录制作人忽视,应该引起广大侦查员关注,因为在检察机关许多不批准逮捕或退查理由中,经常会发现这类笔录赫然在目,这种笔录也严重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形象。无庸置疑,制作笔录水平对于刑警来讲是非常重要的,是刑警综合能力的直接体现。如何制作合格的笔录呢?笔者认为我国近代著名学者严复提出的“信、达、雅”三个理念非常有借鉴意义。严复在著作《译例言》中说“译事三难:信、达、雅”,也就是翻译工作要做客观、贴切、文雅。翻译工作是译者将外文著作的内容和内涵通过自己的思想和理解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这和刑警在制作笔录时,用自己的语言将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的叙述表达出来,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刑警制作笔录时,应该尽量以实事求是的心态,使用规范、恰当的语言做到“信、达、雅”。一、“信”,即客观、真实,实事求是。要求笔录制作人在制作笔录时不能带着主观意愿,不能“设计”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的叙述,要做到不偏不倚,充分尊重当事人态度和真实意愿。这是制作笔录的基本要求。客观、真实地记录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的叙述,要做到详略得当,尽量详细记录与案件相关、对侦查工作有帮助的事实,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少记或者不记。笔录制作人最好在制作前制订一份详细的提纲或者打下腹稿,将需要了解的事实了然于胸,如严复所言,“此在译者将全文神理,融会于心,则下笔抒词,自然互备”。被询问人或被讯问人在回答笔录制作人的提问时,很可能有意或无意讲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情况,笔录制作人应及时制止,引导当事人回到正题。二、“达”,即贴切。就是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尽量还原被询问、讯问人的表达能力、语言特征,让人阅读时如睹其人、如闻其声。笔录制作
本文标题:浅析讯问失败的几方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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