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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立法体制第一节立法体制概述•一、立法体制的概念•(一)关于立法体制概念的争议•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立法体制就是立法权的划分,所谓立法体制就是立法权体系;•2、立法体制就是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3、立法体制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也包括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还包括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4、立法体制就是由立法权限划分和有权立法的国家机构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第1、2种观点只涉及立法权限的划分,第3种观点界定过于宽泛。•(二)立法体制的特征(考点)•1、立法体制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一国的立法体制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等紧密相关;•3、立法体制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统治的实现方式;•4、立法体制大多由宪法加以规定;•5、立法体制在国家权力中的横向体现就是立法权限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中的划分;•6、立法体制在国家权力中的纵向体现就是立法权限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划分;•7、经济在决定立法体制中起着最终的决定性作用,政治起着直接的集中作用,文化、民族状况和历史传统等方面起着间接而持久的作用,而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则集中体现了对立法体制选择的影响。(三)立法体制的分类1、从国家管理形式分•(1)按照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是否以民主的原则和制度为基础,可以分为专制的立法体制和民主的立法体制。•(2)按照国家立法权是否只由同一类别的国家机关行使,可以分为单一的立法体制和复合的立法体制。(复合:代议机构、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3)按照国家立法权的行使是否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可以分为独立的立法体制和制衡的立法体制。2、从国家结构形式的角度(1)按照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情况,可分为一级立法体制、二级立法体制和二级多层立法体制;(2)按照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情况,可分为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和中央与地方分权的立法体制。第二节授权立法•一、授权立法的概念•(一)授权立法指的是立法机关授权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所授予的立法权进行立法的活动。•1、这里的立法机关指的是宪法或法律确认的,性质上是立法机关,地位上是最高机关,职能上是专司立法的机关。•2、这里的国家机关,首先和主要指行政机关,其次也指下位阶或下级立法机关,此外还可以指其他机关或组织。•3、这里所谓依据授予的立法权,主要是三点:•一是授权立法是授权主体将自己所拥有的立法权授予没有这种立法权的主体;•二是授权立法是有明确的立法权限范围的,授权主体应当将所授予的立法权限范围予以明确,授权主体应当在这一范围内而不能超越这一范围立法。•三是授权立法通常有授权法或授权法条这样的形式,将授权主体和受权主体明确下来,将所授予的立法权限范围和其他有关制度规定下来。(二)授权立法的特征授权立法有一般立法特点外,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授权立法更具有从属性。属于派生而非原生性立法。但当授权作出后,没有法定事由出现时,一般说来,授权立法在授权时间、权限和事项等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2、授权立法更具有受制约性。受权主体特定,权限特定,范围和事项特定,程序特定,受监督特定。•二、特定的授权立法主体和受权立法主体(考点)•1、授权立法主体:只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3)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特点:以立法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不包括为执行法律和更好执行行政职能进行行政法规立法的行政机关。2、受权立法主体:•受权立法主体要比授权立法主体范围广泛:•(1)行政机关•(2)下级立法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受权立法主体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行政机关。•理论渊源:三权分立。•三、授权立法与授权现象•1、授权现象•(1)授权立法•(2)法条授权立法•(3)职权立法•(4)职责立法•(5)行政立法•即:授权立法只是授权现象的一种•以上都属于授权现象,但并非都属于授权立法范畴。•2、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规定某种国家机关享有制定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这种权力是这种国家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的立法。它与授权立法的不同在于:•(1)授权立法的主体是授权主体和受权主体双方,但职权立法是法律依据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或分工赋予的单方性权力;•(2)授权立法的立法权主要来自于立法机关以专门的决议和决定所做得授权,具有临时性或随机性,是委托性或派生性的权力;而职权立法是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具有法定性和稳定性,是固有性的权力;•(3)授权立法的立法权限、立法事项、立法程序和有关立法要求,都由授权主体依法予以具体规定,而职权立法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内容是对整个种类的立法做规定,不针对某一项立法实际;•(4)授权立法虽然可以在自己职能范围内有较大的自由,但都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进行立法;而职权立法主要是一种自主立法,自由度远远大于授权立法;•(5)授权立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授权主体的具体的立法意愿,而职权立法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享有立法职权的主体自己需要以立法实现的意愿。•3、职责立法和授权立法之间的区别•职责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不得不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种立法权就是职责立法权。•(1)授权和受权立法的主体都是因授权而存在的,但职责立法的主体一般都是法定的,即前者来自于授权,后者来自于职责规定;•(2)授权立法虽然也是具体的立法,但受权主体在立法时有一定自由度,而职责立法则更具体;•(3)授权立法所立之法效力位阶更高,通常指向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但职责立法一般效力位阶较低一些;4、授权立法与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立法的活动。行政立法的特点是:(1)立法主体是行政机关;(2)权力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的直接规定;(3)行政立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4)效力上低于国家立法或者是同级立法机关立法。授权立法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存在的根据不同。授权立法产生于立法机关的授权或者委托,受制于立法机关,虽然授权立法主要是授权行政机关进行立法,但是始终不是行政立法;而行政立法产生于宪法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独立性。(2)主体不同。授权立法既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进行,也可以授权下级立法机关进行;而行政立法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3)时间存在限制不同。授权立法的时间限制性较大,授权机关一般在授权时规定相应的时限,而根据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行政立法的时限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修改或废止。(4)效力等级不同。授权立法时授权机关的委托立法,属于授权立法机关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因而效力等级高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四、授权立法的作用1、有助于政府及时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2、有助于缓解立法机关所担负的十分繁重的立法任务。3、有助于完成技术性和专业化较强的立法任务。4、有助于应对突发事变。5、有助于贯彻实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6、有助于弥补现行立法体制的不足,增强立法的适应性。五、授权立法的种类1、按照授权主体可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和地方立法机关的授权。2、按照受权主体可分为:下级立法机关接受上级立法机关对于其不具有立法权的事项进行的受权立法;行政机关接受立法机关的授权享有的受权立法权;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团体接受立法机关的授权享有的授权立法权。3、根据授权的性质可分为授权立法有主动授权和被动授权。4、根据所授之权,可以分为综合授权和单项授权。综合授权是指授权主体授予受权主体较为广泛的立法权。授予具体的、专门的事项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则是单项授权立法。5、根据授权立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自主性的、试验性的、补充性的和执行性的授权立法。(1)自主性的授权立法是指受权主体在一定的事项范围和时间内,可以较为自主地立法。综合性授权立法就是自主性授权立法。(2)试验性授权立法是指受权主体根据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是为今后更高级别的立法进行探索和准备经验的立法。如:1985年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立法。(3)补充性授权立法,是指为弥补授权主体所立法律的不足而开展的立法。(4)执行性立法,是指为了贯彻实施上位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立法。如:受权主体根据法条授权中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就是执行性的授权立法。注(1)-(3)项需要授权机关的授权,而(4)的授权方式一般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六、我国授权立法概况•1、产生于建国之初,有50多年的历史;•2、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1)1949—1982•特点:•A主要是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B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C、授权范围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D、授权立法的法律依据是间接的;•E、授权立法的实践不是很多,授权和受权主体主要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F、授权所立之法大多是针对现实且具体的需要;•G、授权具有临时性。•(2)1982—今•特点:•A、授权立法有多种形式:•a.全国人大授权常委会立法;•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经济特区立法;d上级人大授权下级人大立法;•e.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有关主体立法;•f.还有宪法和法律、法规以法条授权的方式授权有关主体制定实施细则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B、这一阶段的授权和受权主体范围扩大了。•C、特别是立法法的颁布,使得授权立法的主体、范围、程序、效力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定得规定。•3、主要有三种授权立法•(1)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立法;•(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国家机关立法。4、授权方式有两种:(1)专门的决议或决定授权;(2)在法律、法规中授权;5、授权的原因主要在于实际生活的迫切需要。第三节我国的立法体制•一、我国的立法体制•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下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6、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7、对授权立法的规定;8、对军事立法的规定;二、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1、集权和分权、中央和地方相结合;2、基本属于一级立法体制,但也有二级立法体制的某些特点;3、对中央专属立法权的事项明确加以列举;4、符合统一和民主的原则;5、是“一国两制”条件下的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属于民主的、近似单一的、一定独立的、基本属于一级的和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
本文标题:第七章+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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