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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面检验第二节尸体辨认摄影•尸体辨认摄影:对现场上发现的无名尸体的面貌进行记录,查找身源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的一种摄影方法。•尸体辨认摄影适用范围:是公共安全领域内的各类案件、事件、事故中的尸体辨认摄影.•任务:•在客观、真实、自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恢复死者生前面貌特征,为查找死者身源、迅速破案提供直观的辨认照片,人面检验一、所需设备•照相机:选用坚固耐用、性能可靠的135、120照相机,镜头焦距在28-85MM或85MM以上的变焦距镜头。镜头最近拍摄距离应在30CM以上。•照明设备:碘钨灯、打光灯、闪光灯(闪光指数在28以上)。•比例尺:黑白、彩色人面检验二、拍摄内容•1.尸体像貌:以尸体头面部正侧位轮廓为拍摄对象,突出反映尸体像貌特征。•2.尸体的其它人身特征:以尸体生前的痣、痘、疤痕、纹身、生理缺欠、疾病残疾、畸形或缺损等固定特征为拍摄对象同时反映特征在尸体上所在部位,并加放比例尺。•拍照要求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一)拍摄正面半身像•1.原始拍照•原始拍照,就是以尸体面貌为中心内容的现场摄影。•原始拍照的作用:•为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情况、采取侦查措施提供形象质料;•为技术检验鉴定提供条件及直观的辨认依据;•为法律诉讼提供证据;•为后面的尸体面貌辨认摄影,提供客观、真实和准确地恢复死者生前面部特征的依据。•利用原始照片还可以判断现场真伪,是否变动等。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2.清洗、整容•在拍摄纪录尸体面貌特征原始状态后,对尸体头面部有污物的要清洗、擦拭干净。有损伤的要进行整容修补,尽量恢复至无损伤状态。•清洗、整容的目的在于提供一张交好的尸体辨认照片。•整容必须在不改变和损坏死者原由的稳定的相貌特征的前提下,对死者的面部损伤及组织缺损进行修补,以利于辨认。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1)清洗•清洗的具体方法是:准备一盆肥皂水,,用竹夹子夹取适量的脱脂棉,蘸取少量肥皂水,轻轻擦拭面部损伤部位,清洗掉面部的血迹、灰尘等脏物。为加快清洗部位的迅速干燥,可用脱脂棉蘸取少量酒精或乙醚等涂于洗过的部位,从而加速其干燥。清洗的时候要注意不要弄湿死者的头发,防止其发型的改变。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2)修补面部损伤及组织缺损•尸体面部的损伤不论其裂口大小,都要缝合。对已经游历的皮瓣组织要耐心细致地逐一拼接缝合,针码应细一些,同时线不要拉得太紧,这样才能恢复原来的面型而不致于变化过大。同时因受到连续砍、刺或动物毁坏,造成部分组织残缺不全时,应以填充物加以修整后缝合。如皮肤残缺组织仍有较大空隙时,可剪切尸体其他部位进行移补缝合,对缝合线和拼接的缝隙,可用填补剂来修整。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常用的填充剂有:•配方一:黄蜂蜡及石蜡各10g,加凡士林80g混合而成。•配方二:肥皂60g切成小块,加水150g调合而成。•如果尸体头部损伤较小,不影响面部特征和拍照,可不予修补,一般只需要用头发将损伤部分掩盖即可。如果死者颅骨破损严重,已经造成脸部变形的,则应将头皮剖开,把碎骨进行整理——按解剖部位复原,残缺部位可用填补剂等物品填充结实,使其恢复正常状态后再进行缝合头皮。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3)尸体面色的处理•对尸体的面色也要进行适当的处理。尸体的面色有的呈现苍白色,有的呈现紫红色。开始腐败的尸体面色呈现兰绿色,口唇呈现灰白色。对面色的修整,主是使死者的形象尽量自然些,不致于和生前相差太大。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对面色苍白者涂以肉色化妆品,对面色紫红者可涂白色化妆品。也可在拍照时加用相应的滤色镜来减弱肤色的影响。加用滤色镜的原则是同色减弱,补色加强。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4)装饰尸体•装饰尸体主要是恢复死者生前的衣着特征。对头发较乱者要梳理整齐自然,穿好衣服,佩带好饰物,如项链、耳环、眼睛、帽子、围巾等物品。装饰尸体时要认真分析鉴别现场上的物品,哪些是死者的,不要随意添枝加叶,要符合死者的性别、年龄、当地的风俗习惯等。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5)对死者眼睛的处理•尸体的眼睛形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眼睛睁得很大,这种情况较少;另一种是双目紧闭,此种居多。这两种状态一般都不是死者生前的正常状态。为此,紧闭的要使其睁开;睁得太大的要使其变小些。•紧闭型的处理:–用酒精棉球涂抹眼睑、眼球,使其脱水角膜干燥、增加摩擦,必要时可用透明物质将眼睛撑开。•大睁型的处理:–将眼皮下拉,用手按压后立即拍照。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正面半身像的拍摄要求•拍摄时镜头的光轴应垂直于口鼻之间,尸体面部应呈平视状态,两耳外露程度一致。•摄影取景时,尸体头面部竖向正中线与画幅长边平行;取景时,尸体头面部竖向正中线与画幅短边平行。•尸体头顶部距画幅边缘不应小于5MM。画幅另一边缘应至上衣第三钮扣处。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二)尸体人身特征拍摄•(1)清洗特征•需要的尸体人身特征若有污物,要清洗、擦拭干净。•(2)拍摄特征所处位置•以反映特征轮廓形态和在尸体上所处位置确定画面和取景范围。•(3)拍摄特征全貌•拍摄时镜头的光軸应垂直于特征的中心部位。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对非平面特征拍摄时,景深要大于特征的弧面深度;对大弧度的特征,可以采取多向拍摄法拍摄;对细微的特征应使用微距镜头拍摄。•对非平面特征录像时,可转动有特征的尸体部位或采取环绕拍摄法拍摄,并可用推、拉镜头的方法拍摄。人面检验三、拍摄方法与要求•(4)比例尺的使用•拍摄尸体人身特征时要一律加放比例尺。比例尺应放在解剖学要求的下沿,比例尺不得遮挡特征,比例尺的长度应在20MM以上不小于特征长度的二分之一为宜,比例尺不得有反光。人面检验四、尸体辨认拍摄的用光•尸体辨认摄影时,宜采取柔和的正面光或前侧光,光比控制在1:2—1:3左右为宜。•避免低位打光•侧光的打光角度不宜过大•明暗部位要有利于削弱损伤痕迹人面检验四、尸体辨认拍摄的用光•1.自然光的配光方法。能够采用自然光的时刻是上午8时至10时或下午2时至4时这两段时间。•这时光质较为柔和,亮度较高,能够获得反差适中、层次丰富、立体感强的尸体面貌辨认摄影照片。•拍正面照片时,根据阳光的照射方向和角度使其呈顺光或前侧光照明效果时,进行拍照。人面检验四、尸体辨认拍摄的用光•2.人工配光。常用的人工光有打光灯、电子闪光灯等两种基本形式。•打光灯。最好两盏,一盏作为主光,另一盏作为辅光,分别从两侧照明,调整两盏灯的照射距离使之产生适当的光比。•闪光灯配光具有快捷、方便的优点。可采用单灯直接闪光法或双灯分体照明。–单灯照明时呈正面光效果。–双灯照明方法是闪光灯与照相机分离,闪光灯与照相机通过同步线连接。布光方法与打光灯不光方法相同。人面检验四、拍摄用光•尸体辨认摄影时,宜采取柔和的正面光或前侧光,光比控制在1:2左右为宜。•避免低位打光•侧光的打光角度不宜过大•明暗部位要有利于削弱损伤痕迹人面检验•利用死者头像与死者身材相近的身体部位照片拼接,以体现死者生前体貌特征的辨认相貌方法。•拍照死者的头像•寻找一个与死者身材相近的人穿上死者的衣物,拍照。•将活体的体态照片与尸体的头部照片进行拼接五、尸体面貌照片的拼接人面检验•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摄影•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摄影,是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真实纪录,是保证人民法院档案材料的完整与统一,也是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执行死刑程序摄影是指人民法院的刑事摄影技术人员在执行死刑程序期间,依法对死刑犯进行拍摄的方法規則。人面检验•(一)死刑执行前摄影•是指对其死刑犯验明正身期间,进行生前拍摄的方法規則。•1.犯距背景幕要有适当的距离,防止阴影。•2.刑犯上身2-3钮扣之间要有明显的姓名标志。•3.姓名标志用毛笔横幅书写在白普通纸上,规格为190MM×90MM。•4.进行正面、半身、免冠的拍摄。•5.能够反映死刑犯面部特征。人面检验•(二)死刑执行后摄影•是指对死刑犯执行枪决后,对尸体进行拍摄的方法。•1.尸体上要有明显的姓名的标志,并斜置于尸体一侧中间位置上。•2、姓名标志用毛笔横幅书写在白普通纸上并裱帖在硬板状物体上,规格为265MM×190MM。•3.摄影人员立于尸体正侧面适当的位置上。•4.进行正面、背面拍摄。•5.能够反映执行死刑后尸体的全貌。人面检验•(三)尸体面部摄影•是指对死刑犯执行枪决后,对尸体面部进行的细目拍摄。•1.摄影机焦平面与尸体面部平行,摄影机光轴与尸体面部垂直,其距离在适当位置上。•2.姓名标志平放于尸体头部一侧。•3.能够反映尸体面部的特征。•(四)正片的后期制作与要求•1.用光面相纸。•2.死刑执行前照片、死刑执行后照片、尸体面部照片,均为127MM×89MM(5英寸)。•3.不留白边,不切花边。人面检验•(五)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照片册的制作与归档•1.照片册的纸张应使用(200Lg/M――250Lg/M)卡片纸或白版纸。•2.照片册纸张幅面尺寸16开型260MM×186MM。•3.照片册封面项目:•(1)《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照片册》用1号黑仿宋体字。•(2)案由、死刑犯姓名、摄影单位、摄影人、摄影时间、年、月、日用2号黑仿宋体字。人面检验•4.照片的编排:•(1)死刑执行前照片•(2)死刑执行后正面照片•(3)刑执行后背面照片•(4)尸体面部照片•5.裱帖照片,应当使用防霉、防腐的化学胶水。人面检验•书写照片册内容要用墨汁、碳素或兰黑墨水。•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照片册的报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人面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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