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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1、农业生产者自我服务合作组织2、各种服务组织(纯粹的中介性的商业组织)从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以来,农民的经济组织化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点。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章中也指出“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组织数量增长迅速,但总量依然偏少。到2010年3月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等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超过2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23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这一数字,与我国近2.5亿农户、4万个乡镇以及70万个行政村的庞大规模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仍明显不足,加入组织的农户数量预先,与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之间差距依然很大。组织领域不断拓展,但领域、产业之间发展不均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从最初的以蔬菜、瓜果等种植业领域为主扩展到粮食、养殖、旅游、农机、渔业、林业、水电、科技服务、土地、民间传统手工编织等各领域,合作的深度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展到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从地域看,东部地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质量明显优于中部、西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程度也较高,农民的商品意识、市场意识相对更强,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更强烈。产业的不均衡主要表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分布以种养业为主,主要集中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种植业和畜牧水产业等领域,从事粮食作物种植业的相对较少。对经济作物来说,因为其商品率高,产品的综合利用价值潜力大,附加值高,同时对生产、加工有较严的技术要求,因此,农民需要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有关的技术、加工、购销、运输服务,这类农产品中合作经济组织的分布较密集。组织类型日趋多样化。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五类,即由科技协会发展建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政府事业单位及乡村干部发起建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由供销合作社发起建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龙头企业发起建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村中的专业户与经销大户等自发建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发展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很大。如: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在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同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后,各地以土地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验迅速展开,土地股份合作社迅速发展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的一支新力量。一、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一)、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产生背景、基本含义1978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农民有了土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提高了农村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农业生产在短期内就超越了历史水平,从而奠定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物质基础和体制基础。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分散和独立的生产,已严重阻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比如资金的筹集、农业科技的推广、标准化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因自身掌握市场资源、信息资源等极其有限,在不对称的价格关系中,承受极大的风险和压力,也最容易受到伤害。如我国农产品价格构成中,生产环节所占的份额正在逐步下降,购销、加工环节所占的份额正逐年上升。又如在农资购买环节上,化肥、农药、籽种等农业生产资料均存在较大程度的卖方垄断。况且,农业还面临着世贸开放更大的挑战。因此,如何在农村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把分散和独立的农户组织起来,在一定范围内有效整合与配置土地、资金、信息、科技、劳动力等农业经营资源,形成有竞争力的农业组织群体,是当前农业和农民面临的必然选择,也是从事农村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2007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第一部涉及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规定这是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来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它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有本质的区别。过去农业合作社的本质是对生产资料进行改造,就是要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把个人家庭所有变成集体所有,取消农民的财产权和身份自由,目的在于集体化、公有制。而今天的新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一是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仍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二是不限制农民的身份自由,充分尊重农民的财产权利。与企业也有本质的区别。企业是以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把盈利部分返还给其成员,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偏重于资本,按出资多少享有权利,是资本雇佣劳动,资本支配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偏重于人,组织内成员平等的享有权利。(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1、增强了农民的市场地位和能力。尽管家庭承包经营从经营制度上使农户成为市场的主体,但农户并没有成为实际意义的市场主体。在农业经营的许多活动中,农户都处于从属、被支配、无奈的地位,利益难以保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了单户的农民生产难以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问题。反过来,也解决了市场企业面对千家万户组织资源困难的问题。其在组织农户进入市场时,以较高的质量和稳定的批量供货赢得了客户。既可使农产品获得较高的价格,也可使加工企业和市场得到数量充裕、质量上乘的产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动作,大大提高了农户购销行为不可预测性和有序性。依靠集体的力量、规模的优势,增强了谈判的地位,提高了农民的竞争能力,造就了一个对等的谈判主体。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民经合组织可以通过与政府对话,代表农民反映生产经营中的意见和要求,这也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2、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是服务和营销。一方面可以通过集中采购生产资料,争取优惠价格,保证质量;另一方面通过集中销售产品,形成价格保护,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归纳起来,就是农民经合组织能有效地推动规模经营,降低农产品的单位成本和销售成本,使农民通过降低的成本,较快捷的方式整体进入市场,最终使农民增收。3、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一般都从信息、技术服务起步。分散而独立的农户因能力的局限性,使之对市场信息和新技术成果的获取十分有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掌握并发布大量的信息,引导农民有序的生产。同时还有能力了解和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为农民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事实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无形中也对提高农民知识文化水平、培养合作互助精神、改变传统独立封闭意识、培育市场参与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作用。4、提高了抵御风险的能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自愿方式,把各自为战的农民组织起来,联成一个整体,使农民在物质供应、生产销售等方面有了稳定而通畅的渠道。并且还能分享加工、流通领域的利润,故而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大大提高。5、形成行业自律。分散而独立的农户面对市场时,因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常会被动的形成恶性竞争。而农民经合组织通过统一购销,确定最低限价,形成行业自律,能够有效避免恶性竞争,保护农民利益,规范农民的市场行为。6、为农民发展生产融资。生产资金不足和投入乏力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对国家来说,政策的扶持资金面对千万单个农户难以进行有效投入,对金融机构来说,因与单个农户之间缺乏互信机制而难于放贷,这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获得贷款资金等国家资金方面就具有了松散农户无法比拟的优势。二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还可以以组织为担保约束,进行成员之间的融资借贷。三可作担保主体,沟通农户与金融机构间联系。(一)、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简介由于社会发展及所属自然条件的不同,世界各地发达国家(地区)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着差异,但粗略划分,可分为地广人稀型和人多地少两种类型。对于我国来说更多的是关注后者。地广人稀型的代表应是美国、加拿大、澳在利亚等。美国现在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现代化农业,但在由小农经营阶段走向完全由大企业控制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也遇到过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选择了由农户组成合作社的办法。就其制度形式而言,是农场主自愿参加组织起来的非赢利机构,其经营目标不是获得合作组织的利润最大化,而是通过为其成员服务,使参加者从合作经营中获取最大利益。为鼓励成立合作组织,1922年美国政府就专门立法,给予美国农场主法定基金,以便联合起来,组织和经营种植以外的业务,以改善种植业的收益,而这种联合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与欧洲的发达国家许多农业合作社类似,参加的农户绝大多数不是自给自足的农户,而是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的专业农户。从经济角度上讲,这样的农户有内在的合作要求。从这点看,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不须用行政推进,便能沿着经济轨道运行。人多地少型的代表主要有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等,共同特点都是土地零星分散,私人所有,小规模家庭经营。这三地农业之所以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克服小生产的局限性,取得较大发展,就是与农民组织化分不开的。台湾省农会最早成立于1900年,台湾农民在土地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依靠农会提供的技术技能培训、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全天候营销网络、信息、融资等周到细致的服务,以及“小地主、大佃户”的土地“代耕制度”,劳动生产率仅1960年至1968年间就提高了4倍,至1999年底,台湾农会在组织农民、提供服务、对外投资中积累了30.7亿元的资金。日本农协创建于1947年,现有3574个基层农协、47个县经济联合会、一个中央联合会,三级农协利用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营农指导,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贩卖、信用服务、农业保险、信息服务等服务。据了解,日本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80%以上是由农协销售,9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农协提供的。韩国农协是以1961年成立的综合农协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自上世纪70年代韩国经济高速增长后,基层单位农协(简称单位组合)迅速扩大。1981年中央农协、市(郡)组合、单位组合三级组织调整为中央农协和单位组合,进入21世纪,农协又与畜产、人参协会合并,运作机制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并且增添了会员组合独立运作等运转机制。韩国农协接受农业部的业务指导,但不是上下隶属关系。上世纪60年代韩国经济政策的基本目标在于及早实现工业化。70年代工业腾飞后,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调,已制约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韩国政府和农业部门重点实施了以下4项中心工作:高产水稻新产品的培育及推广;保障化肥、农药等主要农资的供给;农产品价格保护;发展农村金融业。至70年代末,韩国被国际社会誉为实现了农业“绿色革命”。(二)、未来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发展框架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从许多专家学者的论述及国外此类组织的发展情况看,其平面结构及纵向发展轨迹大致如下:平面框架——机构组成①农产品流通业:负责农产品的收购和出售。确保从收购到进入市场阶段中的各项服务,节俭流通环节的支出,抑制商人不公平交易,保护和控制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户收入。如通过制订农产品收购规格和商标,提供农产品流通信息,使农民正确选择销售场地和时间,以保护农产品价格我农民利
本文标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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