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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内容:第一节现金管理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第五节银行卡第六节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结算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票据结算非票据结算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2020/1/213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2、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2020/1/214(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票据签发以后,在出票人和持票人之间成立了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基于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生,即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能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都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权利和义务的证据。(三)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2、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如果异地之间使用货币,需要运送或携带,不仅费事费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额货币的运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是拿着一张票据到异地支付,相对而言既安全又方便。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例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使用。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简单的结算时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期日可以相互抵销债务。若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四)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2、背书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应当连续,不连续,银行可拒付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无需承兑。3、保证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成立,票据就无效2、非基本当事人——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五)票据当事人(六)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1)概念: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第一顺序权利)向其前手(第二顺序权利)案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2013年12月1日买方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应当于出票日起10日内及时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如果乙2013年12月20日才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是乙的票据权利并没有消灭,2014年6月1日前,乙均有权向出票人甲进行追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如果乙到2014年7月1日才找到甲要求清偿票款,则甲有权拒绝,因为乙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当然,乙仍然可以请求出票人甲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一般有四种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责任;(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责任;(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责任;(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承担清偿责任。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二)支票的种类1、普通支票——可支现,可转账——画线支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平行线):可转账,不可支现2、现金支票——可支现,不可转账3、转账支票——可转账,不可支现普通支票——上面没标明“转账”或“现金”字样。划线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三)支票的出票——签发并交付1、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此内容即为无效。(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注意: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金额未补记不得使用,收款人名称未补记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3、出票的效力一是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四)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1、提示期间:自出票日起10日内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2、付款责任:足额、无条件3、责任解除:依法付款(四)支票办理要求1、领购要求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2、签发支票的要求(1)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不得印鉴不符、不得密码错误(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3、兑付支票的要求(补充)(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1、下列关于支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划线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B.普通支票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支取现金C.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D.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2、下列各项中,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的有()A.金额B.出票日期C.收款人名称D.付款地3、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记载有效B.经收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C.经付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D.该记载无效4、A公司签发一张1万元的空头支票,银行应处以()元的罚款。A.500B.1000C.200D.800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签发出票银行签发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二)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的确定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补充)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补充)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包括:(l)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三)商业汇票的承兑1、概念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由于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就是这样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其中,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而银行承兑汇票则由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承兑。2、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见票即付:无需(2)承兑成立①承兑时间: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天内②接受承兑:签发回单③格式:记录在票据正面,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签章。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产生承兑效力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
本文标题:2-4_票据结算方式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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