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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共同犯罪(单选)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A构成共同犯罪B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C仅甲构成犯罪D不属于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单选)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A构成共同犯罪B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C仅甲构成犯罪D不属于共同犯罪答D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5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解析: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甲对乙提供了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帮助,其帮助行为与乙的实行行为组合成了共同犯罪行为,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其是从犯。二、正犯的概念正犯,在我国刑法中称为实行犯,指实行刑法分则正条/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正犯与共犯的逻辑关系共犯视为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所谓修正形式,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如我国刑法之第25条,是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定罪一、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特征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客观联结,即共犯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的关系:教唆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具有协同关系。P132(三)教唆行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方法: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怂恿……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人案件吕德彬,原河南农业大学的副校长,后当了副省长。吕德彬再婚,后妻原是他父亲的保姆,生了孩子之后就对吕严加管束,两个人矛盾激烈,吕德彬非常苦恼想离婚,女方说你要离婚我就揭发你受贿;之后又被妻子当场捉奸,凶悍的妻子经常打吕德彬。吕跟他下属说了。他的下属说这个好办,交给我来处理,最后吕德彬同意了。他们拿了10万块钱找了两个杀手,装作要卖给吕德彬妻子车,就在郊区的路上把吕妻勒死,然后抛尸到几百公里外的一个水库里,后案发。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人案件关键:两个教唆犯、两个实行犯,最后四个人全部判处死刑、全部执行死刑。二、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考察路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类型正犯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处罚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1.分工分类法2.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犯者的定性问题,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犯者的量刑问题有助于解决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但难以表明各共犯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二、主犯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1.集团犯罪中的主犯(组织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二、主犯2.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聚众犯罪中的主犯;起主要作用的正犯),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从犯1.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地位:支配、影响关系;程度:时间—纵向延伸度,分工—横向广延度;罪行—功效程度;对结果的作用力即为功效。2.帮助犯。帮助—实行;帮助—教唆。P141(三)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减主义)四、胁从犯28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被胁迫+作用较小。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选)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间接正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的人,且被支配者还须不知情或虽知情但不能负刑事责任。(单选)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犯者的定性问题,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犯者的量刑问题有助于解决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但难以表明各共犯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五、教唆犯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1.犯意制造者(原刑法规定的教唆行为,还包括传授犯罪方法,后者危害性明显生于前者,97刑法经规定为独立罪名)2.通过他人实现犯罪意图。(三)教唆犯的处罚。成立共同犯罪的,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教唆犯(三)教唆犯的处罚。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由于是共同犯罪,各参与者的行为构成“共同行为”,每个人都要为这“共同行为”负责,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甲、乙、丙都应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三人的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并不存疑,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负责,所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如果甲、乙、丙没有共谋,各自故意伤害丁,丁死亡。若致命伤不能确定是哪一人造成的,则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三人都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D共犯责任共犯责任的原理称为“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各共犯人只是共同犯罪的一个成员,对共同犯罪的结果只实行了一个行为,但最终都要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在法律上表现为: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应当对所参与的全部罪行负责。案例: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过程中,甲捅了丙一刀,没有刺中要害。乙一刀刺中了丙的要害,致丙死亡,这种情况下,甲乙都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案例:甲乙两人共同贪污100万元,各分得50万元,此时甲和乙都应对100万元承担责任。即按照总额进行处罚。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因为结果加重犯往往与本罪有密切的联系,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共同犯罪人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加重的结果,就都要承担责任。案例;甲乙共谋抢劫,进入某户人家后,见夫妻两人各在一个房间。甲乙互使眼色,约定分别对付夫妻二人。甲在丈夫所在的房间内进行抢劫的时候,致丈夫死亡。乙不知情,直至审判时,才知道甲在抢劫时致人死亡的事实。这种情况下,甲乙都要对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共犯的过限行为:共犯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对于超出的部分,其他共犯人不承担责任,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案例:某晚,甲乙共谋要教训丙一顿,在实行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遭到了丙的反抗,乙被丙砸了一砖头。乙十分恼怒,拔出刀子向丙的要害部位捅了两刀,致丙死亡,此时乙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乙一同教训丙的甲始料未及,待其发现时已经晚了。本案中,乙在与甲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中,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了杀人行为,此为过限行为,甲不承担杀人的责任,由乙单独承担责任。故甲乙只在故意伤害范围成立共同犯罪。则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的杀人行为吸收伤害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与未完成罪形态共犯与形态问题就是指共同犯罪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的问题。(1)一般情况:以正犯中实行进度最高者为准,任一正犯将犯罪实行既遂的,所有共犯全部既遂。案例:甲乙共谋盗窃,在实行盗窃时甲没有来。如果甲对乙提供了帮助,甲只是消极退出了,乙利用甲的帮助实行了盗窃行为,则甲和乙是盗窃罪的共犯。共犯与未完成罪形态(2)特殊情况: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即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中止失败”不能单独成立中止。中止失败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犯人想单独停止犯罪,并且为阻止共犯的结果发生作出了努力,但最终没有成功,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共犯与未完成罪案例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甲动摇了,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告诉她自己要去劫机的事情,他的姐姐极力反对,带着甲去投案自首。在甲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因此也把乙抓获了。共犯与未完成罪案例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甲动摇了,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告诉她自己要去劫机的事情,他的姐姐极力反对,带着甲去投案自首。在甲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因此也把乙抓获了。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乙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注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以后的未遂称为犯罪未遂,如果是在预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顿下来,
本文标题:第七章 共同犯罪(图文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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