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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接受杨××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公检法和律师在面对一个案件时,遵循的法律原则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这个原则是唯一的。“事实”是一个过去时状态的名词,是指已经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不会改变的,并且是唯一的,不能有非此即彼,或此或彼的表述,并随时以这种表述为根据来处理案件。所以审理案件时对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灵魂和基础,虚假的证据材料不仅会误导人民法院的判决,而且也违背证据提交人对法律忠诚的承诺和誓言。(一)被告杨××被抓获经过缺乏真实性,和其他证据共同证明本案是典型的司法机关非法介入经济纠纷案件,侦查机关明显存在误导后续司法程序的行为:长春公安(静月大街派出所民警)对抓获经过的说法:长春公安(静月大街派出所)的说法——侦查卷三P1512本案侦查机关陕县公安局直接采纳了上述说法,没有对不同的情况进行核对,而这这种真实情况的核对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侦查卷一P19一P193杨××自己的陈述:根据上述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被告被抓获的可能性有:被长春龙嘉机场4究竟被告是被龙嘉国际机场出所抓获还是被长春市静月大街派出所抓获,侦查机关和公诉人采纳的被静月大街派出所在街上抓获是否真实。我们可以作如下分析:1、被告究竟如何被抓获,是很容易调查清楚的,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调查,而是直接采纳了“在静月大街南街超市附近”被抓获的说法,而且“神色慌张,形迹可疑”。2、这种不真实的说法虽然可能是当地办案人员为了立功或者受奖的功利目的所为,但是却能够给人一种被告携款潜逃或者仓皇逃窜的感觉,容易坐实其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有义务查清真相,否则就是事实不清,是疑罪。3、被告供述是到长春办事。证据已经显示长春九台农商行是被告办理村镇银行的合作伙伴,庭审过程也已经证实被告是到长春九台农商行办理申办村镇银行的后续相关事宜。公诉机关采纳的这种说法正好不动声色地掩盖了被告办理村镇银行的事实,以达到容易坐实被告罪名的目的。4、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采纳的说法是白条性质,并没有相关机关的印章。这样的白条被直接采纳,更让人不可思议。公诉机关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采纳自己的有罪推定的说法,但是人民法院却不能,人民法院只能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是由许多无辜者的生命、自由和法律的公信力的损失换来的,代价巨大,当然不能再轻易放弃,必须坚持。而坚持这一原则的后果是:对于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二)公诉人出示的湖滨农商行向三门峡银监分局申办村镇银行的申请与被告无关的证明材料、张文军的证言及其他全部侦查卷三、四、八中与申办村镇银行有关的银监会、广州银监局及卢氏村镇银行、雷州村镇银行的全部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确实在积极运作和办理村镇银行及设立的全过程,并且被告确实有能力让符合投资主体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成为银行股东。这一行为绝对真实,毫无虚假。至于什么原因导致在义马、陕县的申办没有成功并不重要,在本案诉讼中,申办村镇银行这件事情的真实性才最重要。由于证据材料过多,结合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与吕国家、费志杰一起到三门峡市、湛江市银监分局,河南省、广东省、陕西省银监局以及吉林省长春市进行相关申办工作的协调和咨询及申请实际操作过程,已经能够充分说明申办村镇银行这件事情的真实性和申办成功的可能性,毫无任何虚假成份在内。5侦查卷三P106页6从上述证据中可以看出:洛阳的汝阳县、洛宁县、驻马店的新蔡县均不在三门峡的管辖范围之内,三门峡湖滨农商行根本不可能设想在那里设立村镇银行,无法证明这是自己的独立行为。根据庭审中被告的陈述,申办工作的程序实际上是倒审批,即申办地要先取得上级银监会的电话通知之后才可以上报材料,也充分说明申办工作的真实性。张文军之前不认识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了。认识之后干什么是关键,总不可能什么也不干只是为了认识。至于在被告陷入刑事诉讼之后不愿意多谈和他的关系,也是咱中国人之常情,不值得大惊小怪,除了能够说明现代人的功利和我们的司法制度尚不能保证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愿意如实陈述之外,其他什么也说明不了。但是这样的陈述已经足以说明申办村镇银行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复杂性、艰难性和被告付出的努力。78910以上这个证据已经确凿证明被告确实能够让有能力的、符合投资主体条件的投资者成为该村镇银行的股东。也说明整个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和合同中对债权人承诺的真实性,不存在所谓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的欺诈问题。11121314侦查案卷八P45—P118为雷州村镇银行的全部申办材料及侦查卷三、四中的相关档案资料,由于内容太多,不再复制到这里。这些材料再加上银监会合作部的备案通知书、广东省银监局、湛江银监分局的文件和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整个设立村镇银行这一法律事实是存在的,国家有政策,在实践中也有成功案例,但是这一政策是有针对性的,只针对金融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并非普遍放开;2、整个设立程序为:了解到相关信息(如哪些县区有资格设立-这不是公开信息,不是人人都可以随便知道的信息)——寻找一家经营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行——发起行逐级向银监分局、银监局、国家银监会提出设立申请,目的是取得设立村镇银行的行政许可——银监会合作部下发备案通知书,通知到相关省(市)级银监局——省(市)级银监局再下发文件通知下级银监分局同时报送同级政府,上报银监会——同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向省级银监局提出设立公司申请——省级银监局批复后开始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启动股份公司设立工作(合作股东正式递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或者个人情况、投资资金来源、纳税证明等)——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同时开始经营场所建设或者装修、经营金融业务所需要的特殊设备的申请、安装、调试——申请开业——得到开业批复后在开业庆典上由银监分局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整个村镇银行的设立程序才算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即使是设立前期的许可申请,也不是一家商业银行所能够独立完成的,要有不少准股东在其中跑腿出力甚至出钱。3、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在卢氏县、雷州市申办成功了两家村镇银行(被告是前者曾经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者的拟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被抓捕而被更换)并且对两家银行的发起行之外的股份有分配决定权(这个权利实际上是可以变现的权利,所以借款合同中无偿让某人成为股东的条件明显是不公正的,但不是虚假的)。如果不是被告被抓捕,或许举报人的债务已经清偿。说明这样的启动刑事程序的作法,损害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也同时损害举报人自己的利益,更不用说给被告和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害了。4、没有证据证明在三门峡地区或者其他地区还有人作过这样的事情,或者有此等经历。如果在三门峡地区有哪个银行向银监部门申请设立村镇银行,其合作者只能是被告,不可能是其他人。5、三门峡湖滨农商行的证明、其法定代表人张文军的陈述,恰恰能够证明该行申报批量设立村镇银行的合作伙伴就是被告!最容易证明这一点的除了上述证明和陈述15外,还有该行上报的设立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以,仅仅以在陕县、义马等地的村镇银行申办没有得到结果就认定设立村镇银行的行为是欺诈是完全不成立的。其中的政策因素、环境因素、当事人因素甚至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都是变数,对于本案的申办事宜来说,即使再好的事情,其中一个主要甚至主导当事人陷入刑事案件的漩涡,其他合作单位和合伙人没有不风流云散,推脱责任甚至不承认认识曾经的合作者。这既是现在的实际情况,也反映了一种不正常。(三)举报人的举报陈述虚假或者违法,足以误导办案机关作出错误判断。而办案机关也确实在这种诱导下违背相关规定,以不当的方法介入了这一起经济纠纷,这种不当方式,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当地的经济,甚至会直接导致举报人吕国家的借款不能清偿。由以下证据能够充分证明1、吕国家、费志杰对签订合同的过程陈述虚假:2、费志杰对其所谓的损失的陈述不仅是虚假的,而且相当部分是违法的,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也是不会保护的,如果以刑事法律或者以刑事手段保护,只能是对国家法治、经济和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16171819203、吕国家、费志杰改变原来的陈述,将签订合同的过程和合同和起草均强加到本辩护人身上,其目的已经不是单纯地为了所谓的追索欠款,是在追讨欠款无望的情况下对一直坚持认为被告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辩护人的报复,其目的是想将辩护人弄成本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这种作法使人真实地感受到了资本代言人的心理险恶,是值得让所有善良者警觉和恐怖的,不仅仅是刑事辩护律师;4、事实上,本辩护人也因此受到巨大压力,有办案人员直接电话威胁要给本辩护人下传唤证,也有办案某领导公然宣称正在找本辩护人的事儿。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本辩护人也受到跟踪。但是由于最终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本案的审理意义不大,却使21我深深感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2015年9月16日)发布的及时,也深感十八大以来,在全面实施以法治国方针的指导下,党和国家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视,因此对中国法治建设充满希望和信心。我在这里也郑重申请人民法院对我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的司法保护;3、本辩护人至今不认识吕国家,刚刚开始介入此案时,听到这个名字还感到非常奇怪,以为这是一个机关的名称,但是感觉在其他地方没有听到过这样的名称,三门峡怎么会有如此特殊的机构。后来经人解释,才知道这是人名;对于费志杰,本辩护人更是一无所知。4、本辩护人也从来没有在李建国的公司参与过签订借款合同的事情,更没有在郑州石油宾馆参与过与吕国家签订合同并现场起草补充协议。否则也不可能到现在也不认识吕国家;如果本人现场签订过这样的合同,相信吕国家一定会把他的名片给我,我一定知道吕的手机号码,并且在其后来追索债务时一定会找我了解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均无。对于费志杰,更是如此。5、有的债权人在追索债务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无所不用其极,诱导办案机关以刑侦权利介入经济纠纷甚至想把律师办成共同犯罪嫌疑人,这虽然用心险恶,也仍然可以理解。但是即使如此,也不应该贬低本辩护人的法律服务水平。如果真的是本辩护人起草这样的合同,决不会让债权人享有无偿成为银行股东甚至实际上的控股股东的权利。因为这样的权利一旦实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债务人借款是要归还的,还要归还高额的利息,这样的权利义务已经失衡,更不可能为债权人再提供额外的更大收益的服务。这样不对等的条款,在本律师笔下根本不可能出现。6、如果本辩护人直接起草合同,断然不会出现用他人名义借款的作法,这是基本常识,没有律师不懂。7、本辩护人也从来没有作过卢氏德丰村镇银行的法律顾问,这更证明其陈述的虚假。8、在举报人的诱导下,本案整个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实际上就是在沿着“以人身自由为胁迫要求被告在被羁押的情况下还款——还款无望时在案件没有经过法庭审判时就近乎疯狂地查封、冻结财产而不管其中的任何交易关系——所谓的受害人以查封、冻结的财产为标的威胁被告形成所谓的谅解而取得被告的财产”,这样的行为直接全面搞垮了被告旗下的所有企业,让经营资产全面贬值甚至化为乌有。在对被告的资金22流向的举证中,公诉人直称其为“赃款流向”,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和“未审先判”,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处理公正性只能依赖最后一道法律程序——人民法院的审理。而对各方当事人甚至地方经济的损害,即使是人民法院也已经无法挽回。23242526279、在上述陈述中,吕国家的借款分为三部分:有担保的合同金额2000万元;无担保的合同金额1600万元;无合同直接出借的750万元。而归还的金额到底是一千多万元还是二千多万元,到庭审中也不清楚,如此指控一个公民犯罪,实在太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更涉嫌违法介入经济纠纷;10、费志杰所谓的“损失”700万元的构成为:所谓的“本金”、年利
本文标题:辩护词-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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