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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履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目录一、货物买卖合同(含一般采购、软件购买、定点供应商)二、建设工程合同三、承揽合同(含维修保养、装修工程、委托加工)四、招标代理合同五、劳务派遣合同六、技术服务合同七、租赁合同八、法律意见书一、货物买卖合同(一)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自由:意思自治2.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必备)(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3.合同的形式(1)书面(签字、盖章、按手印)注意要约、承诺的撤回、撤销(2)口头(3)其他形式(推定方式)4.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问题(1)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签章与谈判对象是否相符、法人资格、分公司与子公司、经营范围(2)防止无权代理。①无权代理的追认②表见代理(3)防止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①买卖的标的物②标的物瑕疵担保条款:权利瑕疵(如知识产权担保)和品质瑕疵③风险的转移④价款的结算⑤所有权保留条款⑥违约责任:违约金(30%)、定金(20%)(二)履行中应注意问题1.交货方式2.风险转移3.交货地点:未约定的,为上门提货4.签收:盖公章、工作人员签收的事先约定5.委托提货、收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6.防止恶意变更合同:任何变更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7.履行中的抗辩权、解除合同:催告和通知问题。(很重要)8.预期违约解除合同的问题。(要先催告,再解除合同)8.对不作为违约行为的证据保留。(催告、通知)(三)款项追收及违约责任协商方式、法律手段1.证据保留、档案管理:(1)欠条、对帐单、结算书等债权凭证;(2)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3)交易往来中的付款凭证,比如支票等;(4)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2.诉讼时效小结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预防和处理合同纠纷的坚实基础。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将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二、建筑工程合同1.合同标准:07版通用合同规范、08年的清单计价规范(单价固定)形式:书面。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2.“黑白合同”问题: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3.分包与转包4.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关系5.表见代理问题:项目经理的行为6.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一般不支持)7.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催告、通知问题8.垫资条款处理: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9.工程款结算:(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28日内)不答复的视为认可:但必须有此特别约定(3)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10.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法院重新鉴定工程造价的,不予支持。但设计标准变化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除外;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11.竣工验收问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2.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法定)缺陷责任期在时间段上表现为建设单位预留质量保证金或者保修金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在施工单位的申请下,建设单位必须返还质量保证金或者保修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约定)11.07合同与99合同相比的主要差异(1)政府方的履约代表:不能是派驻工程师,应是监理人;(2)工程移交中的交接责任(交接证书):未验收使用的,使用部分的质量保证责任免除(3)利润损失可索赔(4)工程保修期的缺陷责任:保修期和预留保修金的期限(6个月、12个月、24个月)(5)索赔期只有28天,过期作废;(6)国际同行的争端解决机制:争议评审前置程序(清道夫机制)三、承揽合同(委托加工)1.定作人的随时解除合同权。不免除合同解除的赔偿责任。2.订立承揽合同,必须特别注意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确定。在承揽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质量标准条款,而这也往往成为合同陷阱。在订立合同时对质量标准一定要明确,不能过于笼统,更不能以看样验收代替。如双方均同意看样验收,必须对样品进行封存或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3.定作人的协作义务的约定应当明确4.质保金、押料款、承诺金四、招标代理合同
本文标题:合同订立、履行中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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