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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XX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1XXX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校招投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学校自行组织的基建(修缮)工程、大宗商品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论其资金来源,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校内各单位(部门)使用各类经费,合同预算及同类业务全年累计金额2万元(含2万)以上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图书教材、软件、学生用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医疗、保险、维保、印刷、汽车维修、安保服务、中介服务、定点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等。第四条工程项目、货物以及服务等的采购规模和范围超过了学校实施规模和范围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地方招投标管理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合同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用户单位参照本办法2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相关的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采购。用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成立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采购过程中的采购纪要、清单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如说明书、使用手册、合格证、软件、维修单等),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及时存档。学校监察部门对用户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工作进行专项或阶段性的监督检查。本办法所称用户单位是指招标项目最终用户所在的学校二级单位。第五条学校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凡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在资金已落实的情况下,按学校《财务报销规定(试行)》(锡商院财〔2013〕1号)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报经分管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实施采购,否则学校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报销手续。第六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学校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二章招投标工作组织第八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学校纪委书记、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对全校各类招投标工作实施宏观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批准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和评标原则;督察并指导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履行工作职责,审3定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制定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听取各分项招投标工作小组工作汇报和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审定各类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第九条学校各类招投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具体落实采购任务的部门牵头组成各分项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分项招投标工作小组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用户单位、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一)学校招投标实行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招标(采购)工作。组长单位的构成如下:1.教学、科研及行政设备、家具、软件等物资采购及信息技术服务、设备维保等服务采购,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担任组长单位;2.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及修缮工程、装修工程),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后勤与基建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各项招标和工程管理等工作;3.其他。校园绿化、药品、文印耗材、车辆维修、保险、燃油供应,学生体检、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教材、图书资料、各类印刷品、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物业管理、大宗食品(如粮油、肉类等)等采购由相关部门担任组长单位。(二)招投标工作小组在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能为:1.主持召开项目招投标工作会议,制定招投标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必要时组织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于按规定必须由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负责与省、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具有资质的授权代理机构联系,并报送有关招投标文件。42.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负责如下工作:(1)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2)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市场认可度高、综合实力强的投标人参与竞标。(3)组织并主持开标、评标会议,做好评标会议记录。(4)发布中标通知,收、退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由组长单位拟定,送交学校监察处统一发布。3.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负责如下工作:(1)牵头组成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2)组织并主持与供应商的谈判或询价活动。4.必要时组织对供应商的考察活动,并建立供应商档案。5.草拟合同文本,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6.监督合同履行,组织项目验收。7.整理、保管招投标项目的有关文件。8.对于重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项目,须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第十条招投标监督小组。学校招投标监督小组由学校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监察处处长任组长。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健全招投标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制度;(二)监督检查招投标工作小组制定、修订、完善各类招投标实施办法;(三)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等情况,跟踪招投标后签约履行情况;5(四)受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查处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招标人。(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校内招标原则上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对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明显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第十二条招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1.招投标项目申报。凡纳入校内招投标的项目,用户单位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说明项目立项、经费落实情况及预算金额、技术及商务要求,填写《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对于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采购项目,用户单位报请采购时应事先组织由校内外专家参与的可行性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2.确定招投标方式。学校招投标以公开招标为主,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或有特殊要求的大宗物资采购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和其他方式采购,但结果须公告。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组长单位拟定,送交监察处统一在校园网招投标信息栏发布。6(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载明下列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4.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清晰、明确载明以下内容:①投标邀请;②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③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④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⑤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⑥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⑦项目的完成期限或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⑧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⑨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⑩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2)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需经学校用户单位、财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会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向外发布招标文件。招标人需交审核部门的相关的资料包括:①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需提供项目审批手续、资金落实情7况、项目概况、技术要求、品种数量、计划使用时间、预算计划等相关信息及招标文件;②工程类招标项目需提供审批手续、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概况、设计和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说明、计划工期、预算计划等相关信息及招标文件。5.受理投标报名。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6.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1)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一般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工作应在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和监督小组人员共同参与下,依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2)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可采用资格后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详细标明资格和资质条件,在开标后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3)投标人近几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时不得列入合格潜在投标人:①中标后拒签合同,或签约后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中止合同履行的;②已建或在建工程项目或供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③有串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④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7.发售招标书。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8.招标项目的考察。如果招标项目需要考察,由招标工作小8组牵头成立考察小组,考察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构成,对招标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考察小组主要职能是:对投标人资质、管理、业绩和生产、供货、施工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鉴定,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情况报告”,作为评委对该项目作出评价的依据之一。9.召集现场踏勘会,进行标前答疑。如需现场踏勘,由招标工作小组统一安排响应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踏勘现场,介绍工程场地环境及相关要求。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过程中提出的各类质疑,招标工作小组须召开标前答疑会形成《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10.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审核。招标人应在开标前3天公布招标控制价。11.收封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送达指定的收标地点。不能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在收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按照自动放弃而取消其投标资格。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12.确定评标小组成员。(1)学校建立相应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所有专家一般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9(2)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共同确定,重大招投标项目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评标小组一般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用户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金额为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由5人组成,招标金额为50万元以上由7人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评标小组的专家评委应当由监督小组人员从学校的评标专家库(另定)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4)监察处负责在开标前4小时内通知评标
本文标题:《XX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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