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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11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11职业病防治法律与职业卫生监督广东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靳娟2职业卫生监督的概念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按性质可分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按照监督管理的内容: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监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的监督、职业病防治监督、职业病危害事故监督等。3职业卫生监督的意义和作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4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预防为主质量调整生命年(QALY)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方法。综合治理5职业卫生监督主体职业卫生监督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的相对人一是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要监督检查其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的情况;二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资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规范等情况。6职业卫生监督的依据《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等7主要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上的服务契约关系卫生行政部门与监督管理对象:监管-被监管8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9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10用人单位有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1.履行危害告知义务2.作业管理或者劳动过程的管理3.实施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4.采取措施,为劳动者创造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5.履行对未成年工、女工等特殊劳动者人群的特殊保护义务。6.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损伤规程等;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防护条件等。11前期预防的职业卫生监督(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申报内容: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回执,并建立档案抽查12(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监督针对:建设单位,形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监督管理: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13(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监督2建设项目职业病的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人:建设单位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提交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14(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监督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提交人:建设单位时期: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对象:卫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15二、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一)职业卫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1是否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及有关卫生法规:培训专人2.是否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方案3.是否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二)作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1.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2.是否具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6二、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状况1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是否完备:原材料和设备使用,配备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2.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正常开展1)日常监测:监测管理制度与结果公告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检测。3.危害警示标志是否设立17职业健康监护监督(一)劳动者健康管理1健康监护制度1)上岗前健康检查2)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3)离岗健康检查4)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2.职业卫生的宣传与培训18职业健康监护监督(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与报告1职业病危害的告知2.职业病危害的报告(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急性职业病危害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19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监督1职业病诊断劳动者有选择诊断的权利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2)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3)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20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监督2职业病报告程序及要求(1)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①用人单位;②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③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21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监督(2)报告时限要求:①三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死亡的急性职业病应立即电话报告;②发生三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应在12-24小时内电话报告或《职业病报告卡》报告;③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应在15日内报告,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22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监督3.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职业病报告后应采取以下措施:①责成卫生监督机构,会同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即赴现场调查,进行现场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②采取临时控制措施;③救治:根据现场调查,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进行应急健康体检和必要的住院观察;④责任:违反《职业病报告办法》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23职业病防治与管理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病人保障的监督:①疑似职业病病人获得诊断保障的落实情况;②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如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等;③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24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病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25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程序事故报告程序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6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事故报告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27行政责任建设单位:①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④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8行政责任用人单位: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②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见: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③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④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⑤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9行政责任用人单位①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②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③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④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0行政责任用人单位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②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③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④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31行政责任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⑥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⑧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⑨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本文标题:11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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