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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商标法第十七章商标及商标法概述第一节商标的概念和功能一、商标的概念指经营者在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用上以标明自己并区别他人的一种专用可视性标志。通常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构成。二、商标的特征1.商标是生产者和服务者用于特定对象上的标记2.商标的用途在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识别3.商标主要是由法定构成要素构成。4.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可视性标记。三、商标的分类(一)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1.形象商标,一切用视觉可感知的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标记,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2.非形象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1.商品商标:指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的专用标记。其识别对象是一般商品。2\服务商标:服务提供者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其识别对象是一般服务。(三)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1.制造商标,即生产商标,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标。2.销售商标,即商业商标,指销售者在自己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3.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四)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1.联合商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娃哈哈”、“哈哈娃”、“哈娃娃”、“哈娃哈”等2.防御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驰名商标。3.证明商标,即保证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注册人:章丘市大葱科学研究会使用商品:使用于产自于山东章丘四、商标的功能1.识别功能2.品质保证功能3.广告及竞争功能4.传递企业文化——耐克、桑塔纳、春兰第二节商标与相邻标志的区别一、商标与商号1.二者功能不同。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商号是辨认整个企业的。2.二者构成要素和要求不同。3.二者构成要求不同。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此要求。4.保护的方式不同。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注册5.保护的法律不同。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商标则依商标法。二、商标与装潢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欲望、提高商品品味的作用。1、使用目的不同。2、构图设计不同。商标使用的标志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3、稳定性不同。4、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5、适用的法律不同。三、商标与地理标记、产地标记地理标记是指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传统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原产地标记地理标记与商标的区别:1.商标具有专有性;地理标志不具有专有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称。2.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所有,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个人不能申请注册,更不能进行原产地名称的转让或许可使用。3.就其构成要素而言,商标不能使用直接描述商品产地原料功能用途等的文字或图形,地理标记直接以地理名称说明产品的地理来源。4.二者的功能不同。5.二者的保护强度不同。商标权的保护包括行与禁两个方面;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从禁的方面。第三节商标法概述一、商标法的概念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1.商标注册发生的社会关系;2.注册商标使用发生的社会关系;3.商标管理发生的社会关系;4.保护商标专用权而生社会关系。三、商标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注册原则;2.审查原则;3.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4.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第四节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略)思考题1、简述商标的概念与特征。2、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地理标志。3、简述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5、简述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第十八章商标权的取得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一、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首次产生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的、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而取得的权利。1.注册原则2.使用原则3.混合原则二、继受取得1.合同转让2.继承取得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一、商标注册的概念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二、商标注册的原则指商标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一)自愿注册原则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意愿的原则。强制注册原则,全面注册原则(二)申请在先原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最先申请者注册的原则。同日申请的——使用在先——同日使用或未使用的——协商——抽签。(三)优先权原则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第一次提出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时期内,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与商标6个月,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该成员国当将该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该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第三节商标注册的条件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1.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依法成立的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或个人。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一)积极条件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构成要素;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指特定的标识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特征。(二)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指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法定禁止条件包括绝对禁用条件和相对禁用条件。1.不得违反商标构成的禁止性条款;◆绝对禁止性条款——不能获得注册也不可以使用;10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相对禁止性条款——可以使用但不能获得注册;11条、12条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2.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28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3.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直接办理和委托国家工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第四节商标注册的申请一、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1.按照商品分类表填表、实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应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申请;香皂----牙膏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申请;5.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6.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二、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1.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2.报送商标图样3.提交其他书件4.交纳费用第五节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审查制一、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二、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申请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商标是否相混同等进行审查三、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认证审查,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四、异议及异议的复审任何人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三个月),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五、商标的核准注册商标注册所需时间1.提出申请后一年,商标局发布商标初审公告,并寄送商标申请人。2.商标申请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发正式《商标注册证》。3.商标注册证书获得时间:全部时间约为十五个月。4.商标注册受理书时间:由中国商标总局颁发商标注册受理书约为60天内,你即可冠以TM使用;第六节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二、商标复审制度三、商标确权制度--司法确权思考题1、简述商标权的取得方式。2、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其含义是什么?3、试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4、简述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5、简述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第十九章商标权第一节商标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一、商标权的概念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在我国,商标权主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客体是注册商标。二、商标权的内容(一)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二)禁止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三)许可权,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四)转让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权利。(五)续展权,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延续其注册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续展期6个月←期满→6个月三、商标权的特征(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性的权利(三)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四)注册商标受到的限制比较小。第二节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一、商标权的保护期——基本保护期——10年二、商标权的终止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商标权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1.商标的注销:商标权人自愿放弃注册商标而终止商标权。1)商标权人自愿放弃;2)商标注册人死亡,又无人继承;3)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而未续展。2.商标的撤消:因违法被商标局强制终止商标权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
本文标题:第四编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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