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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表31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程序目的目的不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启动主体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审判组织适用独任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例外情形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案件]审级审限1.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误无须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2.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管辖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表3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1.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前置2.在选举日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3.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5.法院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通知有关公民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1.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2.应当由申请人以外的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3.在其他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人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裁定中止原诉讼;然后,按照特别程序对申请作出处理宣告失踪/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成立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3个月1年;特殊的3个月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顺序要求利害关系人有顺序要求撤销后果法院撤销原判决,财产代管结束宣告死亡人出现后,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表33督促程序★适用支付令的条件1.请求给付的标的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4.申请支付令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再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支付令的效力督促效力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送达即产生此效力)强制执行力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5日满不异议产生此效力)债务人异议异议的条件1.异议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15日内提出MichaelHe-2-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4.异议只能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若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构成异议]5.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主张提出,即异议应当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债务人针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的不同意见不构成债务人异议]6.异议的独立性和可分性:债劝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或者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部分请求提出异议,或者部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异议的效果1.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无需审查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2.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表34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最后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受理和公告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2.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效力1.支付人收到通知应停止支付2.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或者除权判决作出之前申报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是否与公示催告的票据相同3.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条件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只能依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效力1.被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丧失效力2.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有权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救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专题十民事执行制度表35执行程序概述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1.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个独立的程序。审判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执行程序是为了保障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诉讼活动2.审判程序并非执行程序的唯一前提,执行程序也非审判程序的继续执行的原则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和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中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MichaelHe-3-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执行标的有限原则1.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可以作为执行标的2.被执行人的人身不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表36执行管辖★★管辖法院1.法院生效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级别管辖参照各地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管辖确定4.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共同管辖的处理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在立案以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庭处理3.法院之间发生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执行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自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提出[注意审判管辖异议是在提交答辩转期间提出]审查结果1.异议成立的,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注意在审判管辖异议的处理结果: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救济对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委托执行1.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受托法院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当然委托法院也可以亲自到当地执行,当地的法院可以协助执行2.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参照上述规定3.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人民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表37执行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异议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异议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4.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裁定。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以停止执行相应的处分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法院应当继续执行MichaelHe-4-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的认定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2.案外人对履行能力提出的异议不构成案外人异议异议的处理1.对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2.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标的的执行1;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自裁定送达之日其15日内提起诉讼;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异议之诉1.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应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的,以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共同被告2.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处理同前3.案外人起诉不停止执行表38执行监督情形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处理1.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也可以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2.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不计算在内表39执行和解概念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法律效力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终结,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审判中和解的效力:制作调解书或撤诉]3.执行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该执行和解协议恢复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扣除即可表40执行承担、担保与执行回转执行承担一般规定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申请可以依法宣告破产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执行对该组织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1根据民诉257条,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当中止执行MichaelHe-5-执行承担具体规定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履行义务,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投资人)的其他财产2.被执行人是个人合伙组织不能履行义务,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其他合伙人为被执行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义务,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仍然不能履行,就找他的其他分支机构。但如果这个分支机构已被承包或者租赁,那么对于承包人或租赁人应得的收益应予以保护执行担保1.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与担保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2.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如果在担保期间对担保财产进行转移、隐匿等行为,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3.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4.被执行人期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无需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部分为限执行回转概念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以后,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此时如果权利人拒绝返还根据撤销法律文书获得的财产,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原状例外★1.对于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处理决定(因为侵权人也非善类,故不再追溯)。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2.专利侵权处理如上表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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