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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借款人、保证人主体审核关,确保借款、保证合同有效一、基本案情1997年12月29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定借款合同,金额15万元,期限3个月,由乙村民委员会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事实上,早在1995年9月甲公司就已经注销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原公章、财务章各一枚,由新法人登记单位留用,新法人登记单位为丙公司,该笔贷款实际被丙公司使用,且甲公司和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约还款,A银行向法院对甲、丙公司和乙村民委员会提起了诉讼。二、涉及的法律问题1、借款人在借款时已注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银行债务的最终承担主体是谁?2、村民委员会作为保证人的法律风险三、法律分析1、本案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人甲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已注销工商登记。从正常情况来说,这种情形下已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属不适格主体,其所签订合同应无效。但因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借款人原公章由新法人登记单位丙公司留用,该笔贷款实际被丙公司使用,且甲公司和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故借款行为可该视为丙公司的民事行为,借款合同当属有效,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丙公司承担。2、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受主合同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尽管借款合同可认定有效,但借款主体变成了丙公司,那么保证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到影响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A银行只要对甲公司注销的事实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保证合同就应当合法有效。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除了满足担保法要求的生效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可见,村民委员会对外提供保证,应当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为有效。四、法院判决结果该案经过原审一审、再审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A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借款合同有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五、法律意见1、严把借款审核关。银行客户经理要时刻树立风险观念,要多渠道核实借款人身份的合法性。2、加大对信贷审批人员的风险和法律培训,严格审批程序。3、不提倡村民委员会作保证人。
本文标题:把好借款人、保证人主体审核关,确保借款、保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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