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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法院晋级考试民商事审判专业复习提纲综合知识部分一、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一位普通人看到钟表不走了,可能会说“这只钟表坏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师看到钟表不走了,只会说“这只表不走了”,绝不会说“这只表坏了”。这就是普通人与法律人思维的不同。1、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法律思维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种人中表现得最典型,因而在分析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时,主要就是以法官的法律思维为参照对象。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可归纳为6条:(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在讲演中,他重点介绍了前两项规则。法官在进行权利义务分析时,常常容易犯两种错误。第一种常见错误是把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第二种错误则是逻辑理由偏颇。对于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法律思维规则,他认为,一个理想的判决应该是既合法又客观。但是从2宏观上看,总有一些案例会出现两难的局面。法律思维要求宁肯裁判结论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也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不一致。2、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分止争为目的。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3设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三、党的十七大精神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它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的概括和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解决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理论创新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相统一的问题,也解除了人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对各阶段理论创新的称谓和排列存在的许多困惑和担忧,为今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进行理论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邓小平理论是这个理论体系的开山之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这个理论体系破浪之作。科学发展观是这个理论体系的最新之作,是现阶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制高点,是中国共产党人继续进行理论创新的新起点,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强大思想武器。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42、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这一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科学发展观这一科学理论,是立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它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要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二要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四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科学发展观是十七大的主线和灵魂,它不但统领报告,而且贯穿报告的方方面面。学习十七大精神首先第一位的就是学熟、学深、学透科学发展观,只有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才能从根本上掌握和贯彻好十七大精神。3、十七大提出的总体奋斗目标十七大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的奋斗目标和“五项新的要求和具体目标”。这个一大五小的奋斗目标,是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创5造性提出来的,应该说目标清晰明确,要求具体详实,美好蓝图令人向往。在13年后这个目标实现时,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的大国,将成为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4、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把握一条主线,即: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工程的主线。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法官职责第五条: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2、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力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6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3、法官的条件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4、法官的任免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7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5、法官等级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8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颁布施行时间2、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公正、廉洁、为民。3、保证司法公正(第三章)4、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五、新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1、颁布施行时间2、第八十条:基本要求(一)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二)加强修养,严格自律;(三)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3、第八十一条: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一)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4、第八十四条: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二)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9第八十七条: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一)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二)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专业知识部分一、民事权利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2、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以权10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殊为重要。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11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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